ATM机里遗留了银行卡,取些钱吧
捡到一张社保卡,去药店买些保健品
生病了,借用朋友身份证和医保卡去住院……
以上场景在日常生活中其实较为常见,不得不说,一旦“占便宜的念头”由心而生,后果却不仅仅只是占个小便宜这么简单的评价。
下面湘军麓和所#胜一刑辩团队通过三个案例来谈下相关的冒用他人银行卡、医保卡行为的罪与罚。
文/刘政雄律师
1、盗刷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已输好密码的银行卡取款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潘某在银行ATM机上,趁被害人陈某将银行卡遗忘在机器内且尚未退出取款操作界面之际,分2次从该卡内取走人民币55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决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复杂客体的构成要件,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判决被告人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本案中,潘某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已输好密码的银行卡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至于拾卡人是否输入密码或者持卡人是否已经输入密码是否影响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
并且,潘某以持卡人的身份骗取了他人的财物,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符合刑法和《妨害信用卡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罪双重客体的规定。故潘某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已输好密码的银行卡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冒用捡拾医保卡消费,构成盗窃罪
拾得他人遗失的医保卡并在药店盗刷卡内个人医保账户资金涉嫌构成盗窃罪。
被害人李某在药店遗失其本人医保卡(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陈某拾取该医保卡后在药店试出密码,后陈某冒用李某身份用该卡在药店先后刷卡消费8000余元。后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通常所说的医保卡即为社保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医保卡内的个人账户基金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虽然目前的社保卡加载了金融消费功能,与信用卡相比,社保卡主要有以下区别:
(1)发行机构不同。社保卡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发行,信用卡是由金融机构发行。
(2)功能、定位不同。社保卡是“集成电路卡”,除了支付功能外,还有身份识别、信息查询、服务凭证等功能,而信用卡的定位是“电子支付卡”,主要用于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等。
(3)管理性质不同。医保卡的发行机构和使用者的关系是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关系,信用卡的发行者和使用者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
因此,社保卡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故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又由于社保卡个人账户的属性,因而,在药店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药品的行为侵犯了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拾取医保卡并试出密码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药店盗刷被害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其行为属于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产,行为应定盗窃罪。
3、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医住院,构成诈骗罪
若生病以后想要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和医保卡办理住院手续,但是这种行为实际上是骗取医保基金报销,涉嫌构成诈骗罪。
唐某在工地上摔伤后,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及医保卡到医院住院治疗。医疗保障局移送唐某涉嫌欺诈骗保的问题线索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实了唐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住院治疗并违法报销医疗保险金的违法行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还报销的38000余元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住院治疗报销医保,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医保基金由统筹账户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统筹账户基金由医保中心管理,个人只有在参保期间符合当地医保报销条件才能使用医疗保险报销,相关的费用由统筹账户支付。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唐某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保基金,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写在最后
随着电子支付的盛行,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很少再使用实体的银行卡与医保卡,因而很难发现卡片的丢失,进而给了“贪心”的人以可趁之机。银行卡、医保卡由于其金融属性与个人财产的属性,在使用时具有身份识别的作用,因而任何冒用的行为都有可能涉嫌犯罪。
若捡到信用卡、医保卡首先要摒弃盗刷的危险念头,及时归还,或就近交给银行网点、公安民警,莫起贪念,触犯刑法。对于所有人来说,应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医保卡及密码,一旦发现银行卡、医保卡遗失,应立即挂失,避免财产损失。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医保卡涉及到国家的医疗系统,只能本人使用,切不可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医报销医疗基金,也切不可将医保卡出租、出借给他人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