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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一文梳理刑事案件赔偿细节!

  2024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发布《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显示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62.44元计算。
  2024年是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30年来,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产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哪些刑事案件属于能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况?如果符合条件,又该如何申请?本期,湘军麓和胜一刑辩团队聚焦国家赔偿的刑事案件,分析讨论关于赔偿的那些事儿。
 01什么是刑事国家赔偿案件?
  刑事国家赔偿案件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而引起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案件属于刑事国家赔偿案件: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5.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7.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02刑事国家赔偿的2大范围
  刑事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围绕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展开。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03谁来负责进行刑事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具体而言,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04如何成功申请刑事国家赔偿?
  一、符合赔偿请求人主体范围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符合赔偿请求期限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三、符合赔偿请求人需提供的材料
  1.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代为申请的,提供律师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
  3.法律文书:原案强制措施、原案处理情况、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四、符合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2.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3.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4.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5.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6.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05写在最后
  国家赔偿制度的构建,是保障人权、规范公权力行使的制度保障。从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到吴春红案、泸州科技公司案,国家赔偿范围覆盖公民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保障。
  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并非秋毫不犯,而是国家权力可责,是“无救济无权利”“有损害有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年的实践证明,敢于承认错误、承担责任的国家机关,方能建立公信力;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唯有依托于法治框架,才能真正发扬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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