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法律服务领域及具体法律服务事项中,法律、财务、税务是紧密融合而非互相割裂的,是相互协作而非互相冲突的。
湘军麓和「法财税专栏」应势而生,以多维视角解析复杂法律难题。专栏汇聚资深律师与财税专家,通过案例拆解、政策解读与实务推演,解决法律、财务、税务等不同领域因制度体系、适用目的、原则、方式及基础逻辑不同而导致的矛盾与冲突,形成在办理法律业务中的财税融合意识及风险意识,并最终统于同一价值目标,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发展,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面临的财务与会计问题(简称财会问题)越来越多。无论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还是证券业务、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事务,抑或合作经营纠纷等民商事案件,财会问题均频繁出现。
然而,许多律师认为只需精通法律知识即可,其他专业问题可聘请专家协助。以新《公司法》为例,其对“公司财务、会计”章节的修改直接影响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权益。若律师缺乏财会知识,仅从法律角度出发,在代理合作经营纠纷案件时就难以全面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近年来,行业下行压力增大,企业盈利能力下降,股东间争议频发。合作经营公司难以持续分红,小股东要求分配利润或收回投资本金时往往无果,最终只能诉诸法律。小股东常因无法参与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而处于弱势地位。即便公司盈利,大股东也可能以“未赚到钱”为由拒绝分红,自身却享受优渥待遇。如何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用好《公司法》第十章关于“公司财务、会计”的相关规定,律师就不得不掌握点财会知识。
以下案例进一步说明了财会知识在律师代理合作经营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
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与财务报告缺失纠纷
张三曾是一位建筑承包商,鉴于建筑行业市场不景气,他决定转型,并经朋友介绍结识了早期就已涉足网络直播领域的红红。红红的口才与愿景让张三心动,他决定投资1000万元与红红共同打造具有影响力的直播基地。
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张三直接受让了红红原先注册的直播公司49%的股权,并转账50万元至公司账户。随后,红红着手租房、装修及购置设备。张三在查看进展后,应红红追加投资的请求,再次转账50万元。
红红运营新的直播场地比较成功,每月收入可达五六十万元。然而,这些收入到账后迅速被转至其他公司或红红的个人账户。红红解释称,这些转账涉及业务合作分成及业务拓展费用。一年后,当张三要求分红时,红红却称公司亏损。张三要求查账,但红红提供的账目表显示公司收支相抵,还负债20多万元。张三打印银行流水核对后,发现与红红提供的账目大致相符,随即寻求律师帮助。
律师仔细查阅了张三提供的证据,也说不清楚这一年来直播公司到底是赚钱还是亏钱。倒是发现直播公司在合作期间向红红的个人账户转款50多万元,红红作为直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和股东利益。
张三遂以红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红红,但法院采纳了红红“合作之前的部分业务收入归属个人”及“招待费有支出凭证”的答辩,驳回张三的起诉。
此案核心在于直播公司未按《公司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亦未向股东报送财务报告。律师若仅聚焦《公司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忽视《公司法》第十章关于财务会计的规定,大概率得到的结果就是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真是有苦说不出,有冤无处申。
有效维权路径:
1.以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诉,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
2.申请法院委托代理记账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依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检举红红存在的财务违法行为,推动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
最终迫使红红协商解决,收回合法利益。
具体而言
本案应利用财会知识来确定诉讼思路。本案中,直播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事实上直播公司没有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也没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更没有向股东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张三有权以股东知情权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直播公司向股东张三提供财务报告。直播公司肯定以没有做账为由,无法提供财务报告。张三在收到直播公司的答辩状后,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代理记账公司为直播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代理记账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代理记账公司将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代理记账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是否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代理记账公司按照《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对于红红小姐在会计上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告知股东和法院,对于可能存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单位行贿等涉嫌犯罪的尽可能取得相应证据。张三取得审计报告后,再根据代理记账公司取得的红红小姐违法证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
这一套组合拳下来,大概率能够逼迫红红主动与张三协商解决相关的问题,退还张三的投资款及投资收益。
合资公司盈余分配争议
与股东会决议僵局的破解
A、B两家公司合资成立了一家汽车零配件制造公司(简称合资公司),其中A公司持股51%,委派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B公司持股49%,委派人员担任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几年后,双方因故停止合作。B公司要求分配利润,A公司声称已以往来款方式向B公司支付了300多万元作为利润分配,并提供了利润表作为证据。
B公司根据利润表及自身掌握的信息调整计算后,得出双方合作期间有1000多万元的利润,应该分配给B公司的利润达到500多万元,合资公司还应向B公司分配200多万元的利润。B公司遂聘请律师以盈余分配纠纷为由起诉A公司。
法院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B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A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因此,法院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B公司的代理律师又大意了,未能充分理解《公司法》关于公司财务、会计的规定。
有效维权路径:
A公司仅提供利润表,未提交完整财报及审计报告,违反《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B公司有权要求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讨论利润分配方案。
1.若A公司不配合,B公司可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做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并将决议送达给A公司。
2.A公司如果提出反对意见,则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A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若A公司既不反对也不同意决议,而是选择弃权或不参加股东会会议,B公司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申请强制清算,以维护自身权益。清算后按股权比例分配剩余资产,彻底打破僵局。
具体而言
A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发送给B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完整,只有利润表,没有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告附注,合资公司没有提供审计报告,不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B公司可以据此要求对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在审计结果出来后,B公司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提交分配利润的议案;如果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就要求监事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如果监事也不配合,B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做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并将决议送达给A公司。A公司如果提出反对意见,则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要求A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如果A公司既不反对也不同意,而是弃权或者不参加股东会会议,那么B公司以单一股东身份表决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法庭上,法官大概率会询问A公司的代理人对单一股东表决的《股东会决议》,是同意还是反对。最可恨的是A公司的代理人表明“弃权”,这样就会陷于僵局,无法形成决议。
B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清算。根据清算结果分配合资公司剩余资产。对于这种不讲诚信的合作伙伴,也没有必要顾忌太多,既然赚了钱不分配给小股东,那就把公司解散清算,大家都没得玩。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合作经营的合资公司出现纠纷后,小股东处于弱势,要想维权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作为小股东,聘请一名懂财会知识的律师来维权就非常有价值,如果代理律师缺乏基本的财会知识,没有抓住要点而盲目起诉,不但达不到诉讼目的,还浪费诉讼费、律师费,最后还会被对方大股东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