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秘密纠纷中,因员工离职或与第三方里应外合引发的商业秘密案件占据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中的极大比重。一旦被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成立,作为被告的企业或个人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相应法律责任。
如卷入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中,被告如何积极应诉,有理有据地提出抗辩理由,并结合相应的证据或形成证据链以保护合法权益?
今天和大家分享湘军麓和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彭宣律师以及执业律师蔡晓晗代理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她们从事实出发、细入毫芒,全面突破案件难点,帮当事人获得全面胜诉。
01案件背景
长沙某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一家初创型企业,主要业务收入均来自机械零部件的外贸销售。X女士与Y女士现分别负责A公司国内优质供应商的开发和外贸销售。
X女士与Y女士曾就职于长沙某D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在职期间,其二人配偶创办了A公司,与D公司有着重叠的经营范围,并开展了同类的业务。
D公司负责人曾怀疑Y女士登录其他员工的账号浏览下载了该公司的各类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并报警,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受理。
后X女士和Y女士先后因个人原因及公司未妥善解决升职待遇等原因从D公司离职,并开始专职从事A公司业务。
D公司发现后随即发起诉讼,要求:
1、依法判决A公司停止与D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业务,并停止使用与D公司同类型网站,或关停公司;
2、依法判决A公司、X女士与Y女士停止使用D公司客户信息,停止使用D公司技术方案、产品图片等侵犯D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依法判决A公司、X女士与Y女士删除、销毁D公司客户信息、技术方案、产品图片等商业秘密资料;
4、依法判决A公司、X女士与Y女士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
5、依法判决A公司、X女士与Y女士共同赔偿D公司维权费用20000元;
6、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承担。
由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被告A公司是否构成侵犯了原告D公司的商业秘密。
02案件难点
1.证明案涉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比如:如何向法庭证明Y女士所获取的国内供应商价格信息并非从D公司获得;
2.如何向法庭证明X女士所获取的客户并非从D公司取得的客户以及还原外贸销售的获客过程;
3.因原被告双方所主张的一半以上的商业秘密均为涉外信息,如何进行域外证据取证、翻译并获得法院的认可。
03解决方案
基于商业秘密具有的秘密性、保密性及价值性的三大特点,两位律师系统地梳理了原告D公司提交的起诉材料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信息,其中大部分为经营信息,包含: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地址、主要对接人信息、交易习惯、报价方案等;供应商名称、联系方式、地址、主要对接人信息、供货单价等;少部分为技术信息。
由于原告D公司提交的信息杂乱无序,两位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对方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针对其提供的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逐一拆解,穷尽各种方式否定其信息的秘密性。
针对本案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反复和被代理人们沟通案件基本事实并形成沟通记录、时间轴,分析整体案情;
2.制作侵权比对表,系统梳理原被告双方所掌握信息的异同;
3.通过时间戳固定供应商相关信息的公开性;
4.通过越域、录屏的方式展示外贸销售即Y女士的拓客过程;
5.通过检索网络上公开的外贸获客技巧来证明外贸销售技巧的高超及丰富性,并用时间戳进行证据的固定;
6.向法庭提交A公司外贸销售对海外数百名客户发送开发信的方式证明A公司所获得客户渠道的正当性及合法性;
7.提交其他同行官网的时间戳录屏证明A公司的网页界面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8.通过大量案例检索获得支持A公司抗辩理由的判决,并在答辩、辩论,以及代理词环节准确应用;
9.给当事人做庭前辅导、准备并反复修改开庭时的陈述词、庭后沟通汇报,对齐信息的颗粒度;
10.及时向法院提交了不公开审理申请书、不公开裁判文书申请书,保障了客户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维护了客户的商誉。
04承办结果及亮点
法院驳回了原告D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虽然本案中原告D公司诉请要求赔偿的金额仅32万元,但其诉讼请求若得到法院支持,将会使A公司无法再正常经营、X女士与Y女士也无法正常工作,好在通过两位律师的专业代理,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D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获得了全面胜利,也使得客户A公司的商誉得以维持、经营业务得以正常持续地开展。
同时,也正是因为彭宣、蔡晓晗律师在一审过程中的充分说理,使得原告D公司接受了一审判决结果,并未再上诉,案结事了,实现了本案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05律师评析
商业秘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但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不同的是,商业秘密通常不具有清晰的权利外观,在侵权判定之前首先要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权利主体。
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法院一般采取逐段审理的思路,即采取以下步骤:
1.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固定;
2.商业秘密权属的审查;
3.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审查;
4.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5.被告主张侵权阻却的理由是否成立。
就本案而言,重点在于确定以下两点:
一、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因此,客户名单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其中前三项可称为客户一般信息,后三项能直接反映客户实质交易内容的深度信息。而要构成商业秘密,则必须满足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大要件。
本案中,因原告所主张的供应商信息、客户联系方式在网络均有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穷尽网络搜索的方式获取,为公知的信息,不属于秘密。
二、侵犯客户信息的抗辩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实务中,对此抗辩事由的认定一般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客户变更交易对象对于一个理性的市场主体而言是否是合情合理的、离职员工不存在利用客户名单对客户进行诱引的行为。
X女士与Y女士运用其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无论其是从市场渠道知悉相关市场信息还是根据从业经验知悉或判断某一市场主体需求相关产品和服务,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市场开发并与包括原单位在内的其他同行业市场交易者进行市场竞争。
因此,A公司、X女士与Y女士并未侵犯D公司的商业秘密。
商场如战场,企业的核心技术、经营信息一方面可建立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合规体系,在通过内部核查与评估明确界定本企业商业秘密范围的基础上,针对各类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员工入职离职管理,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方能助力企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