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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案例|2000万高额索赔!程建宏律师巧妙化解复杂劳动争议

  案件类别:劳动仲裁法律服务案例、劳动争议案件
  检索主题词:终止劳动合同
  承办律师: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程建宏律师
  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劳动合同既是合作的基石,也是双方权益的保障。然而,当合作走到尽头时,能相视而笑挥手作别却是难能可贵的情境,多数企业在终止劳动合同时都面临着复杂挑战。L公司与W某之间的劳动争议便是一次典型的考验——一段长达20年的合作历程,却在合同到期之际引发了一场诉讼标的达两千万的法律大战。这起案件作为近些年来湖南最大标的额的单个劳动争议案件,其受关注程度之高在同类型案件中较为少见,看湘军麓和程建宏律师在本案中如何保障委托人权益,化解复杂争议,达成优胜佳绩!
  在L公司的总部大楼内,忙碌有序的员工穿梭在工位周围。
  2019年12月2日,L公司人力资源向W某发送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通知书》,这本是一次常规的合同终止流程,却意外引发了一场法律风暴。
  W某,系L公司员工,1999年在保留某事业单位编制情况下“停薪留职”并调任至L公司工作,2005年2月1日与公司签订为期1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W某与原单位办理“离岗创业”手续,约定创业期限至2020年2月底。因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选择自然终止合同,不再续签,并提前告知W某。
  收到《终止通知书后》,W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声称L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提出补发工资、赔偿金、商业保险等诉求,索赔金额合计高达2000万!
  此刻坐在办公室的Y副总眉头紧锁,他知道,这场官司不仅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更关系到公司的市场声誉,面对不合理的诉求他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我们要找到最好的律师,一个能够深入理解案情,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的人。"Y副总对助理说道。助手会意后随即拨通了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主任程建宏律师的电话,经过短暂接洽沟通后,Y副总立即决定派专人邀请程建宏律师至公司与其董事长共同商榷解决对策。
  "我们需要您的专业意见,程律师。"董事长诚恳地说。
  程建宏律师认真听取了案情的详细介绍,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已了然于心,他的眼中闪烁着专业的光芒。通过深入分析案情细节,他提出了本案的法律策略和应对方案。
  董事长听完程律师的应对策略表示非常的认可,并表示接下来将全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直至终结。程建宏律师坚定地说,"董事长,请您放心,我会全力以赴,发挥专业力量捍卫贵公司的合法权益。"
  程律师话音落下,会议室里的气氛为之一振。Y副总紧握着程律师的手,眼神中充满信心与决心。
  01
  案件背景
  1999年6月30日,W某从某事业单位调入L公司工作。2005年2月1日,L公司(甲方)与W某(乙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年终按经营业绩支付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甲方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员工工资分配办法,甲方应视经营状况为乙方购买商业补充保险,由乙方享有商业保险权益;W某离职前年薪酬约为40-50万元。
  2019年12月2日,L公司向W某发送《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通知书》,告知合同将于2020年1月31日到期,期满不再续签,要求其在合同期满之前办理离职手续。对此W某认为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遂提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足额支付工资及赔偿金、未购买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及赔偿金、继续向W某支付工资等各项劳动仲裁诉求合计1000万余元;一审阶段又增加金额至2000万余元。
  02
  争议焦点
  合法性争议
  W某在公司工作长达20年,且离退休不足5年,某科学院终止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300万余元赔偿金?
  L公司是否应支付W某未购买商业保险的保险金1000万余元及其赔偿金200万余元?
  薪酬争议
  L公司是否应支付W某工资差额200万余元及赔偿金60万余元?是否应支付五险一金保险费200万余元?
  03
  解决策略
  面对复杂的案情,程建宏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法律论证:
  一、本案中W某的身份具有特殊性,W某既是某事业干部编制人员,又是L公司员工,同时并存了人事关系和劳动用工关系。但当时调派W某至公司担任职务,是经过某事业单位同意并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的,由于W某与L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比较长,后来W某与某事业单位还签订了“离岗创业”协议,约定了创业期满需返回某事业单位工作。L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条款的规定,并不构成违法。W某要求L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L公司与W某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即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第七条1项(1)款规定。
  2.W某与某事业单位签订的《在编人员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离岗创业期满也应按时回单位参与岗位竞聘。
  3.合同到期,终止与W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央、人社部、地方人才改革精神和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
  4.L公司依法终止与W某劳动合同,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45条的规定。第42条是针对第40无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解除合同的限制性条款。本案中,W某并不符合上述条件,而且被告并不是实施解除合同条款,而是适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条款,依法不需要支付其赔偿金。
  二、依据合同条款及现行法律规定,L公司无需支付额外的商业保险补偿。W某要求L公司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200万余元及赔偿金60万余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W某在职期间,L公司分别在2003、2012、2017年修改薪酬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薪酬制度支付W某约定薪酬。L公司2003年制定的《薪酬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以公司净利润为核算依据;2012年《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结构为:固定工资+浮动(绩效)工资+福利津贴,明确浮动工资约占个人年收入的20%-30%,取消了绩效工资以公司净利润为核算依据的规定;2017年《薪酬管理制度》修订版本实行岗位职级年薪制,年度目标现金收入作为职级薪酬唯一的标准口径,浮动奖金与公司业绩完成情况及个人考核情况紧密挂钩,公司有权对年度浮动奖金比例进行调整。
  三、依据《劳动合同》约定,L公司享有购买商业保险金额自主权,且已为包括W某在内的公司员工购买了商业补充保险。W某提出支付巨额商业保险的保险金1100万余元及其赔偿金200万余元明显缺乏依据,且不符常理,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第3点约定,甲方应视经营状况为乙方购买商业补充保险。依据L公司提交的中国人寿保险关于员工W某在公司领取年金情况的证据,可以证实W某分别于2011年7月15日和2016年6月28日分别领取年金为12万余元和16万余元。
  04
  承办结果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芙蓉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采纳本代理人意见,最终裁决确认L公司终止W某的劳动合同合法,仅支付W某正常经济补偿金和同等职位合理工资补差合计70余万元,其余2000万余诉求全部驳回的最终结果。判决生效后,W某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仍然被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最终本案达到了委托人超预期的满意效果。
  05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之前原事业单位鼓励“停薪留职”“离岗创业”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及具有明显政策时代特征。本案作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事人提出2000万余元的诉求确实比较罕见,可以说是近些年来湖南最大标的额的单个劳动争议案件,我们代理人和委托人及办案单位都非常重视。本案中以下两个法律关系适用是破解此案争议解决的关键:
  劳动合同解除VS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法律依据也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
  劳动合同解除一般为提前解除,可以协商,也可以单方解除,不同的解除方式,对应员工享受不同的解除待遇;而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是具备法定的条件才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VS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缴纳属性不一致。
  社会保险金缴纳具有法律强制性,商业保险的购买具有契约特性及自主特性。
  智者有言:“预防胜于治疗。”本案也提醒了企业和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确保条款的明确性,避免因含糊不清而产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面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在企业与员工关系中,保持开放的沟通渠道,确保双方心中有法、行为守法,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这不仅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支撑。

  编辑:文靖雯
  审核:程建宏、陈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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