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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河之水》看企业合规与个人责任

  电视剧《大河之水》是第一部税务题材的电视连续剧,在央视八套加持下,选择黄金段时间播出,全国收视率表现较为亮眼,整体收视率超过2,相较于其他同时期播出的剧集,具有较高的吸引力和影响力。该剧以税务稽查为切入点,通过跌宕起伏的剧情揭示了财税领域的复杂风险与合规挑战。剧中案例不仅展现了企业与个人在税务问题上的博弈,也为现实中的财税管理提供了深刻启示。

  采购与成本核算
  警惕虚增成本的陷阱
  剧中宇茴咖啡以4000万元高价采购咖啡系统,税务部门通过“市场法”比对行业基准,认定其价格偏离公允价值,而企业则以“成本收益法”抗辩。这一案例揭示了企业需注意的合规要点:
  ·合理评估交易价格:企业应基于市场公允值制定采购策略,必要时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报告作为佐证。
  ·完善证据链:合同、付款记录、收益分析等文件需完整留存,以应对税务稽查对成本合理性的质疑。
  ·规避关联交易风险:若交易涉及关联方,需确保定价透明合规,避免被认定为转移利润或虚增成本。
  法律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之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法律依据之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律师支招:
  第一:保持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税务稽查属于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中必然构成一种法律关系。任何法律关系的构成均离不开主体、客体和内容。税务机关在行使核定权利时,行政相对人也就是纳税人一定要考量税务执法机关的权利边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赋予权利的“执法主体”是“税务主管税务机关还是税务稽查机关”。虽然“主管税务机关与税务稽查机关”都属“税务机关”,但两者在职能及法定权利上有很大区别。
  第三:构成核定征收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明显偏低;二是不具有合理理由。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才能触发税务机关的核定程序,讲好“理由”也是财税人员的“基本功”。一般核定征收情况下,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并非随意决定,而是遵循一定的先后顺序。如果顺序一旦颠倒,税务机关必须说明采取该方法的理由。
  第四:核定征收过程中,法律规定赋予纳税人许多程序上权利,法律赋予的权利就必须依法得到保障。比如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等,如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保障纳税人程序上权利,其核定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该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撤销。

  发票管理
  守住税收征管的“第一道防线”
  剧中虚开发票案件频发,从饭店诱导顾客不开发票到家具厂“富余票”流入黑市,均暴露了发票管理的漏洞。防范措施包括:
  ·企业端:严格遵循“四流一致”(合同、资金、发票、物流),杜绝虚开、代开发票行为;对异常交易(如购入家具却销售煤炭)保持警惕,及时自查。
  ·个人端:消费者应主动索要发票,避免因“小便宜”间接助长偷税漏税;财务人员需拒绝老板的违规开票要求,明确自身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八、三十九条等。
  律师支招:纳税人在日常经营中的合同订立时,应当将发票的开具或交付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约定,特别是增值税专业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如不按时取得合规的发票,势必影响着企业的现金流,一些情况还会对企业造成损失。
  因此,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发票交付的具体情形至关重要,这样一旦对方违约,企业便可依据合同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一来,对方不开发票,除了向税务机关投诉外,在民事关系权利上也增加了自己的砝码,多了一份保障。

  财务人员自保
  新会计法下的生存法则
  《大河之水》多次提及会计人员被裹挟参与违法行为的困境。新会计法强化了对财务人员的追责,需注意:会计人员应严守底线,坚决不参与虚开发票、两套账、销毁凭证等行为,即使迫于上级压力,也需留存书面指令作为自证依据。防范措施包括:
  ·规范流程:所有财务操作需经完整审批流程,避免“开绿灯”;使用个人签字章时,确保文件经多方确认,降低个人风险。
  ·公私分明:禁止用个人账户处理公司收支,避免成为偷税漏税的“帮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等
  律师支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税务机关无权直接对会计进行相关行政处罚,《会计法》的行政监管主体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所以在税务管理中,会计工作人员不必过多担心税务机关对会计人员的监管问题。
  但尽管税务机关无权处罚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也务必注意《刑法》中规定的刑事风险,涉嫌虚开发票案件中,财会人员涉案比比皆是。
  会计人员对公司制度必须熟记于心,会计工作除了依据《会计法》要求开展外,还应完全依据公司制度或上级指示来履行职责。排除自己参与的主观意识,最大限度地让自己不深陷其中。

  应对税务稽查
  合规与智慧的平衡
  剧中税务稽查既有专业对抗(如市场法vs成本法),也有程序争议(如突击检查前通知企业)。企业应做到:
  ·日常合规:定期自查账目,确保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准确,避免突击检查时手忙脚乱。
  ·理性抗辩:若对稽查结果有异议,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提出申辩,并提供专业证据(如第三方报告)支持。
  ·配合调查:勿试图转移或销毁证据,否则可能面临更严厉处罚(如剧中企业转移账本被当场查获)。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律师支招:树立法制意识,相信法律而不要轻易相信人际关系;寻求专业律师及时介入,专业性沟通才能实现有效沟通。沟通除了书面提交《陈述与申辩意见书》之外,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罚款等重大处罚时,还可以启动税务听证程序和复议程序。这些程序不仅有助于避免“税企矛盾”的外化,也有利于双方的沟通充分,在行政处罚环节化解矛盾。

  善用政策
  从“合规成本”到“合规红利”
  《大河之水》通过案例传递了税收政策的重要性。例如,术博科技因未及时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导致多缴税。企业应当:
  ·动态跟踪政策:关注税收优惠(如“两免三减半”)、容缺办理等新规,最大化合法节税空间。
  ·业财税融合:财务部门需与业务、技术团队协同,确保税务筹划嵌入业务流程(如研发费用归集)。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律师支招:现行税法共18种税,现行18种税当中绝大部分税种都有“税收政策上的优惠”条款,大到企业所得税,小到印花税。
  税收优惠的方式根据税种的区别,国家采取不同的惠民政策和方式。有加计扣除的、有直接减少税基的、有直接减少税额的、有延迟缴纳税款的、有适用低税率的,也有直接免税等等。
  因此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特点和发展战略如何享受国家税收的红利在日常经营显得尤为重要。建议企业寻求专业人士事前谋划,从财务和法律两个角度做好事前税收合规性总体规划。
  《大河之水》将税收与民生紧密关联,揭示了个体行为对经济生态的深远影响。无论是企业主、财务人员,还是普通消费者,都需树立“税收共治”意识,税收治理需要全民参与。唯有合规经营、主动监督,才能避免成为“黑色产业链”的一环,共同守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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