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2024年11月11日19时48分左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珠海体育中心发生一起重大恶性故意伤人事件。
事件情况
事发当天,犯罪嫌疑人樊某,62岁,驾驶小型越野车冲入体育中心,在外场健身跑道上无差别撞击正在锻炼的市民,造成重大伤亡。根据官方通报,截至11月13日凌晨,事件已造成35人死亡,43人受伤。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初步调查显示,嫌疑人樊某作案动机与其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结果不满有关。事发当天,樊某驾驶车辆闯入体育中心,并在场内无差别冲撞人群,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在试图逃跑时,樊某被公安民警阻止,随后在车内自刎并昏迷,被送往医院救治。目前,樊某已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事发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全力救治伤员,依法严惩凶手,加强风险源头防控,严防发生极端案件。
类似的案件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公交车坠湖事件
2020年7月7日12时12分,贵G02086D号安顺市2路公交车在行驶至西秀区虹山水库大坝时,突然转向加速,横穿对向车道,撞毁护栏并冲入水库。事故发生后,经过全力搜救,共搜救出37人,其中20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1人未受伤。该事件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还造成了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
犯罪嫌疑人背景
犯罪嫌疑人张某钢,男,52岁,安顺市西秀区人,系某公交车公司司机,离异。根据调查,张某钢在案发当天早上9时4分,在住处附近的烟酒店购买了白酒和饮料。10时55分,他与对班驾驶员在安顺客运东站完成了交接班。12时9分,张某钢在乘客上下车时饮用了饮料瓶中的白酒。
事件经过与动机分析
在事故发生前,张某钢驾驶公交车行驶至虹山水库大坝时,首先降低车速以躲避来往车辆。然而,在随后的瞬间,他突然转向加速,横穿了5个车道,撞毁了护栏,最终将车辆冲入水库。
调查结果显示,张某钢的作案动机与其个人生活不如意及对拆除其承租公房的不满有关。为制造社会影响,他选择了采取极端方式,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今年以来,汽车冲撞行人的无差别伤害事故已经发生了多起
3月份,笔者曾发表一篇公众号文章《当汽车成为武器:驾车冲撞人群事件的法律分析、心理解码与社会自救》,列举了3月19日,同一天发生的三起汽车撞人的恶性事件。
而在这之后,又先后发生了多起恶性事件。其中:
7月27日凌晨0点10分许,湖南长沙开福区月湖街道机动车撞人,8死2重伤3轻伤。
9月3日,山东泰安东平县佛山中学附近路上中巴校车撞人,11死13伤。
11月10日上午8点34分,广东江门开平市一轿车马路上冲向行人,8人受伤。
这些“无差别杀人”恶性案件,一次次冲击人们内心的良善,冲击着法律的底线。
“无差别杀人”事件犯罪特点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无差别杀人犯罪的定义为:
“并无犯罪组织依托的行为人,出于较为明显的社会不满情绪,针对不特定的被害对象,采取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手段,肆意杀害无辜他人,造成一定社会惊恐的刑法违法行为”。
通过“珠海无差别杀人事件”与“贵州安顺公交车坠湖案件”的警方通报来分析,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来自社会底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犯罪主体往往是社会底层的个体,他们可能缺乏社会支持、情感联系和有效的社会融入机制。
这些个体可能在经济上和社会上处于边缘地位,可能面临较大的心理压力或情绪困扰,而这种压力和困扰有时会导致他们选择极端方式发泄愤怒。
虽然无差别杀人犯罪并非始终来源于精神病态,但心理压力、个人创伤等因素可能成为触发犯罪的导火索。与其他类型的犯罪不同,犯罪者通常没有组织的支持,他们独立作案,缺乏对后果的充分预见性。
2、犯罪表现手段残忍极端,且突发性强,往往采取伤亡损失惨烈的方式
无差别杀人犯罪具有极大的突发性和极端的暴力性质,犯罪者在实施犯罪时,往往采取极为残忍的手段,例如利用车辆、刀具、枪支等工具对无辜群众进行伤害。
这种犯罪的实施往往具有极强的随机性,犯罪者不考虑受害人的背景、身份或与其的关系,而是选择在特定时刻、地点对完全无辜的陌生人施暴。犯罪的突发性使得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往往导致大量伤亡和社会恐慌。
3、侵害对象不特定,无差别选择犯罪对象,并与犯罪对象没有任何矛盾纠纷,基本是守法公民
无差别杀人犯罪与其他极端犯罪的最大区别在于,犯罪对象没有特定的选择,犯罪者不对受害者进行挑选,而是随机行动。
这些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通常没有任何私怨或矛盾,甚至可能彼此毫不相识。犯罪者没有明确的动机,也没有任何显而易见的与受害者的个人恩怨或社会冲突。
受害者往往是日常生活中的守法公民,他们并未在犯罪者的生活中扮演任何特殊角色。这使得无差别杀人犯罪特别难以预测和防范,因为受害者和加害者之间并没有任何关系,这种犯罪往往让社会感到震惊和不安。
“无差别杀人”罪因分析
1、严重挫折是无差别杀人的起因
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根本原因之一,往往是个体所遭受的严重挫折。
心理学研究表明,当一个人面临长期无法解决的困境、压力或失败时,其攻击性和暴力倾向更容易被激发。美国心理学家罗森茨韦克(D.Rosenzweig)提出,挫折是攻击性行为的重要诱因,尤其是在遭遇重创后,人们常常感到自己的尊严和自我价值受到严重威胁,这时攻击欲望容易升起,进而可能导致暴力行为的爆发。
对于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往往是在长时间的挫折和压抑中积累了极大的愤怒和绝望情绪。例如,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在经济、家庭、或社会地位上的遭遇可能严重挫败了其生活的希望。这种无法找到有效宣泄途径的情绪,往往在某一时刻激化为极端暴力行为。
2、社会资源配置不均,犯罪主体边缘化
社会资源的不均等配置和贫富差距的扩大是造成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社会资源的高度集中,使得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经济、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这种社会环境下,许多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并非一开始就有犯罪意图,而是在长期处于社会底层、经历过反复的经济困境和生活压迫后,最终失去希望,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在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中,贫富差距加剧,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均衡常常让一些群体被边缘化。
例如,犯罪嫌疑人可能长期无法找到稳定的工作,面临高昂的生活成本。这种生活状态带来的心理压迫和不公平感,使得他们容易产生极端情绪,并在某些情况下选择以暴力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愤怒和绝望。
3、犯罪个体缺陷
犯罪学理论认为,个体的犯罪行为往往与其自身的个性缺陷、情感问题、心理障碍或道德缺失密切相关。
无差别杀人犯罪的嫌疑人,往往存在一定的心理、道德、情感或社会适应上的缺陷。在遭遇挫折和生活压力时,这些个体可能会将自身的矛盾扩大化,并以极端暴力的方式进行发泄。
此外,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长时间的社会孤立、生活困顿以及与他人的疏远,都可能导致个体在面对压力时采取极端行为。
因此,个体的缺陷不仅仅体现在心理上,可能还包括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低下的情绪调节能力以及对社会规范的认同感缺失等。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促使犯罪嫌疑人在极端的情境下作出无差别杀人的犯罪行为。
无差别杀人犯罪是一种极端暴力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无法挽回的生命损失,并不断冲击人们的道德底线。此类犯罪不仅反映了个体心理失衡和社会矛盾的加剧,也提醒我们在高速发展的社会中,必须更加关注社会边缘群体的心理健康和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为了防止此类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社会各界应加强风险预防、矛盾调解和公共安全保障,从源头上减少极端案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的稳定与民众的安全。
注:引用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