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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案例|海事货运代理关系之争,谁为固体废物“埋单”?

  案件类别: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涉外、海商法、货物运输
  承办律师: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法伴商途团队李斌全律师、黄驰律师(已离职)
  在跨境货物运输中,因货物性质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国际贸易规则与多方法律关系,尤其当货物被认定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时,托运人可能面临退运、滞港、销毁及高额费用追偿等风险。本案即为一起典型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因进口皮料被海关判定为固体废物而衍生出退运、跨国索赔等连锁问题。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货运代理公司X与托运人A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以及货运代理公司X能否依据《海商法》向A公司主张费用赔偿。承办律师通过精准分析提单法律关系、揭露证据瑕疵、结合国际公约风险提示等策略,成功否定代理关系,迫使对方两次撤诉。
  A公司因进口一批皮料被海关认定为违规进口固体废物,责令退运。为完成退运,A公司通过微信聊天和格式文书的方式委托N公司代理订舱,并明确告知货物性质。N公司随后联系货运代理公司X,由X公司通过无船承运人安排法国某航运集团货轮承运。
  然而,货物抵达目的地港口后,收货人未收货清关,造成货物长时间滞港,加之按照该批货物在中国出口报关文件上记载的货物性质,在目的地国家同为《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故亦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港口当局最终将该批货物委托他人运出并销毁,并产生滞港费、运输费、销毁费等巨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某无船承运人支付给港口当局,无船承运人随后向货运代理公司X索赔;货运代理公司X赔付费用后向托运人A索赔。
  一、货运代理公司X与A公司是否存在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二、货运代理公司X作为中间环节的货运代理人,在垫付费用后向A公司索赔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一、否定代理关系,切断追责链条
  1、认真分析海运提单,锁定提单显示货运代理公司X仅为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与A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
  2、证明A公司仅与N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所有联络均通过N公司进行,未与货运代理公司X建立直接法律关系。
  二、锁定证据瑕疵,否定索赔合法性
  1、A公司向N公司、N公司向货运代理公司X均明确告知货物为固体废物;但货运代理公司X作为无船承运人的代理未证明已通知收货人货物性质。
  2、货运代理公司X提供的销毁费用的证据涉嫌伪造,缺少从目的地港至销毁地的海关和运输单据。
  3、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货运代理公司X两次起诉均主动撤诉,海事法院裁定准许。A公司成功规避责任,未承担索赔费用。

  在代理A公司涉及的海关行政案件中,承办律师不仅积极参与了货物的退运流程,在出口报关文件的准备阶段同样发挥了关键作用。针对海关对货物性质的特定认定,A公司就商品名称的填报问题向承办律师寻求专业意见。律师建议填报为“固体废物皮料”,并鉴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目的地港口所在国家同为公约缔约国的背景,特别指出了货物在目的地可能面临的清关风险。这一前瞻性咨询意见,为后续解决海上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奠定了首要优势。
  鉴于货物性质的特殊性,从承运、启运、运输、到港、滞港直至销毁的全过程,A公司与承办律师保持了密切沟通。律师在此期间持续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审核文件,并就N公司、货运代理公司X及目的地港口当局提出的问题,与A公司深入讨论后给予答复。这一紧密合作模式,确保了所有操作均符合法规要求,有效避免了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上的混淆,为诉讼过程赢得了第二个关键主动。
  本案的成功处理,得益于A公司与承办律师长达两年多的良好协作。A公司展现出高度的敏锐性和问题识别能力,能够准确把握关键节点并提出针对性问题,同时充分理解并采纳律师的专业建议。承办律师则以耐心、负责及专业的态度,迅速响应A公司的咨询需求,共同促成了A公司优势证据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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