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我赔偿原告5万元,我偷偷把钱取回来,不还可以吗?
我开的公司现在被法院执行,我把这个公司停了,新开一个公司用原来公司的资产、设备和人员继续生产,这个方法不错吧?
我的一个好哥们开的公司官司败诉了,他要我配合他公司把财产低价处置给我,这样可以吗?
接到此类咨询,我通常的回复是绝对不可以,否则你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坐牢的!今天我们就来掰掰“拒执罪”那些事。
文/钟银意律师
1、账户明明有钱,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最近四川宜宾中院公布了8起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的情况如下:
袁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袁某某劳务报酬款1万元。黄某某与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马某某于2018年1月5日前支付原告黄某某合伙投资、退伙利润、借款及利息共计300000元。
因马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袁某某、黄某某分别于2017年、2018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马某某送达法律文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马某某拒不申报财产。执行法官随后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不动产、车辆查控系统查询其名下财产,并扣划了马某某的银行存款3128.86元用以支付其所欠袁某某的案款。
2017年10月,因马某某拒不申报财产且拒不给付所欠案款,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函,但最终因公安机关查找马某某下落无果,拘留未实际执行。后两案均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2021年1月,人民法院查询到马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立即将该两案恢复执行,并再次向马某某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马某某拒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相关义务。执行法官在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银行卡有存款12万余元。经调查,该12万元为马某某用新申领的银行账户作为债权人在其他法院领取的案款。人民法院遂将该款扣划到法院案款专户并支付给黄某某、袁某某。
2月25日,执行法官依职权对马某某的微信账户进行查询,发现马某某的微信账户内有大量资金往来。因马某某未及时的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在其他法院领取高达12万元的款项后未向法院申报,仍想尽一切办法逃避执行,已涉嫌犯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罪。
法院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侦查。后马某某主动归案,履行了大部分款项,对剩余款项承诺按期履行。
后法院以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当事人与法院的一大难题,为了解决这个困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1979年以后经历了多次修改,最终于2015年确定下来。
2、满足哪些条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现行有效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刑法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结合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有4个方面:
第一,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判决、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既包括民事判决和裁定,也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37条之一中还特别规定,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拒执罪定罪处罚。
第二,当事人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行为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案外人如与上述行为人串通,明知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配合采取转移、变卖、损毁执行标的等手段,则构成共同犯罪。
第四,有拒不执行的行为。是指对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采取各种手段拒绝执行,包括积极的作为,如转移、变卖、损毁执行标的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置之不理,拒不配合财产申报等。
第五,情节严重。轻微刑事犯罪不得认定为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下: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3、诚信履行,莫以身试法
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法历程以及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情况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法日趋严厉,执法愈发形成合力。湖南高院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为加强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共同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地公安机关近期还专门成立拒执犯罪侦查中队,全力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等违法现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的对象是有区别的,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而不能执行的,积极配合财产申报,不违反限高等执行措施,积极工作赚钱还债的诚信被执行人是不作为犯罪打击的。
欠债不还本就不对,倘若再忽视法院判决或裁定拒绝执行,就不是对与错的问题,反而涉及了罪与罚!采取欺骗等手段、转移资金、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将执行物隐藏起来,以使人民法院无法强制执行,这样的投机取巧逃避执行,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到头来该执行的一分不能少,还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