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其称近期,公安机关依法对恒大金额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财富)杜某等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且提供了四种报案方式。
这意味着两年多前爆雷的恒大财富事件,已经上升到刑事层面了,这也是恒大财富爆雷以来首次有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又是一起震惊国人的非法集资案件!
恒大财富的窟窿有多大?
恒大集团帝国的崩塌就是从恒大财富拉开序幕的。2021年8月底,恒大财富宣布爆雷。当时恒大财富的法定代表人杜亮当众承认自己提前退出,在2021年5月31日前兑付了自己的全部理财产品。同时也爆出多名恒大财富的高层纷纷提前兑付。那么这意味着在更早的时候,恒大财富就已经开始负债了,内部高层已经知道难以挽回了。
当然普通的投资者是难以知道内部消息,他们的噩梦到2021年8月31日正式开始。恒大财富为了安抚广大投资者,给出了三种兑付方案:现金分期兑付方式、实物资产兑付及冲抵购房尾款兑付。此后恒大财富出具的方案一直在变更。
2021年9月,恒大财富最初的兑付方案为,对于已到期部分,可选择现金兑付方案:到期当月月底兑付10%,剩余部分每3个月兑付10%。
2021年12月31日,恒大财富就官网上发布投资产品的兑付方案调整公告,称2021年12月及2022年1月、2月:每月向每位投资人兑付本金0.8万元。剩余本金低于2.4万元的以剩余本金兑付完为止。2022年3月及以后:公司将积极筹措资金,在“兑付方案”第1条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后续兑付方案,后续兑付方案将于2022年3月下旬公布。
2022年3月,恒大财富称将继续执行兑付方案。
2022年11月30日,恒大财富再次调整兑付方案。称自2021年9月以来,恒大财富共完成14期兑付。因资产处置及兑付资金筹措不及预期,为保障投资人权益,经研究决定,将现行每人每月兑付8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兑付2000元,其他内容不变。
2023年8月31日,恒大财富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因公司资产处置进度不及预期,未获得资产处置资金,公司无法开展本月兑付。后续兑付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然后9月16日,恒大财富的高层人员就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最为关键的是,许家印还曾强调,兑付过程中,要公平公正,不允许任何人搞特殊化,并称:“我可以一无所有,但恒大财富的投资者不能一无所有!”现在来看,以上对投资者的承诺均未实现。
恒大财富的窟窿有多大呢?
根据恒大发布的数据显示,恒大财富定融产品,一共募资金额涉及921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未兑付本息分别为合计约人民币410亿元及约人民币340亿元。
投资者一直等待着恒大财富的兑付,然而两年之后,他们仍未拿到自己的辛苦钱。如今,恒大财富高管们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恒大财富事件已经上升到刑事层面,也将更有利于依法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或许这可以给投资者带来点希望。
专家称恒大财富涉嫌非法集资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发布的警情通告中,并未明确恒大财富涉嫌何罪,但是一些资深财经专家、法律专家以及相关内部消息,均称其涉嫌非法集资。恒大财富是恒大集团旗下的P2P平台,P2P平台非法集资的行为模式具有四种,即自我融资、设立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
第一,自我融资。
当P2P平台不具有金融机构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于是一些企业设立了所谓的P2P平台,通过虚设借款人、借款标的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筹集来的资金或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或对外投资,或者转贷牟利,其实这些企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自身融资。
第二,设立资金池。
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用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的资金进入平台设立的中间账户,形成一个资金池。平台P2P平台设立资金池,相当于在内部形成了“影子银行”,使得大额资金实际掌握在平台经营者手中,平台经营者能够轻易地操作资金池,从而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庞氏骗局。
这个就相当于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就是通过高利投资来吸引新的投资人,再用新的资金来支付老投资人的利息,通过制造盈利假象,吸引更多人投资。当初盛大金禧的案件就是一起巨大的庞氏骗局。
第四,伪平台。
伪平台一开始就是抱着“卷钱”的行为目的,其设立P2P平台并不是为了满足真正的融资需求,而是通过发布虚假的融资信息,达到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目的。
恒大金服在更名恒大财富后,其旗下的很多理财产品大多就是打着“供应链金融”的名义,融资人或为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或为其宣称的上下游供应商,于各地的多家无牌照资质的“伪金交所”挂牌。这些产品所带来的大额资金实际都由恒大财富所控制。很多人觉得在“伪金交所”挂牌仅是违规操作,现在来看可能并非如此,2023年以来多省发布公告严打“伪金交所”,恒大财富事件或许只是一个开头。
恒大财富将如何收场?
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触碰到刑法的底线,必然会面临刑事层面的制裁。非法集资案件涉嫌的罪名主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罪的目的就是“骗钱”,也就是把投资者的钱拿过来之后,根本不会给他们兑付,就是把钱永远拿走。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短暂地将投资者的钱变成行为人的,以后赚钱了还是会还给投资者的。
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难点和疑点。因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思想,主观思想看不见、摸不着,因此很难去认定。在实践中,对于主观思想的认定一般只能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
具体在非法集资案中,需要重点考察同案犯对相关事实的描述、投资项目是否真实、投资款项是否虚高、资金是否用于实际经营、行为人的经济实力是否能够保证项目持续进行等因素。如果行为人将非法集资款投入真实的产品之中,但是因为市场原因、商业风险或者经营不善等造成集资款不能及时返还的,那么便不能认定该单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再看恒大财富案件,其非法集资的钱主要是为了恒大公司的经营,根据目前的材料显示很难认定恒大财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恒大财富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应该比较难。就目前情况来看,恒大财富最后的结局大概率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目前,恒大财富未兑付的数额高达340亿元左右,若真的认定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上文所述,那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
在《刑法》第176条第3款中规定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条规定不仅给犯罪行为人带来了一点希望,更是给投资者带来了一点曙光,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后,投资者有可能追回部分损失。
写在最后
近段时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不仅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也在不断刷新,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同时该类案件如此高发,让投资者们也都陷入了无尽的恐慌之中。大家理财是为了留住财富,但是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血本无归,连自己的本金都难以守住,谁能想到一座座世界五百强的“大厦”可以瞬间坍塌。
只能说理财有风险,你永远也赚不到超出你认知范围以外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