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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错过了这黄金37天!侦查阶段,这件事儿一定要做

  在处理刑事案件中,经常会被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问到以下问题:
  “我不认罪,会不会被一直关着啊?”
  “侦查人员说我不认罪,可以无期限地关着我,这是不是真的?”
  “律师,您看我亲戚的这种情况可以取保候审吗?”
  “侦查阶段,有没有必要请律师啊?”
  可见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对侦查阶段一些重要的规定不甚了了。侦查阶段由于侦查秘密性原则的限制,侦查程序外的人很难知道侦查阶段的情况,加上犯罪嫌疑人家属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只能在外面心急如焚,却又无能为力。
  犯罪嫌疑人被关着,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都面临着难以承受的痛苦,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可能连最基本的权利都难以保障。今日胜一刑辩针对侦查阶段一些重要的关键点为大家答疑解惑。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无期限被羁押?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侦查羁押和侦查阶段的羁押并非同一个概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间的期限。本文中对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有多长的分析,是广义侦查阶段的羁押,即指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到被批准逮捕之间的羁押期间。
  因此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拘留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该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将提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至三十日。其中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提请,在七日内作出决定。那么该阶段最长时间将会有37日。该37日也被称为“37天黄金救援期”,因此该阶段的把握很重要,律师可以发挥其很大的作用。
  二是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延长一个月。面对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同时,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1+2+2=7)。
  综上所述,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为37(天)+2(月)+1(月)+2(月)+2(月)+7(月)=14(月)37(天),在侦查阶段被关的期限还要加上拘传的一天,那么最长被关时间为14(月)38天。
  有人就有疑问,既然侦查阶段最多被关14(月)38天,为何会出现最开始所说的无期限的羁押呢?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了一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的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虽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长审理,但是,“延长审理”多长时间不明确,现有司法解释未作细化规定,可能导致羁押期限的无限期延长。加上是存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情形,这样就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限的延长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很可能就会出现无期限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了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法条并没有对其次数进行限制,这也意味着会出现无期限羁押的情况。
  侦查阶段如何取保候审?
  很多人的亲友涉嫌犯罪被拘留后,咨询律师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可不可以先将人保出来?因此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律师都会根据家属的要求尽力争取取保候审,让犯罪嫌疑人暂时获得自由。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虽然它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措施,但是其对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
  那么如何将拘留等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因此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上述主体可以向对其采取拘留的机关以书面形式申请取保候审。
  知道如何申请后,很多家属经常很不安心,然后问律师:“您觉得这个案件取保候审机会大不大?一定可以申请成功不?”面对以上的灵魂拷问,律师也难以给出具体的回答,在侦查阶段最后作出决定的是公安机关。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的成功概率就会大很多。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取保候审呢?
  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本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比如危险驾驶罪;
  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该条规定主要在于如何判断“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对于其认定并不是单一的评价标准,而是根据犯罪性质、案件事实、行为人主观恶性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
  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该条规定主要出于人道主义,对一些特殊人群进行“关照”;
  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该条规定主要是基于对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每个阶段都有期限限制,超过了期限就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程序上的公正。
  除了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上情况外,还需要提供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目前我国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为两种,一是人保;二是财保,两者择一即可。
  人保就是提供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与本案无牵连;二是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是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是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财保便是提供保证金,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了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未成年人为五百元。具体确定保证金的数额需要结合案件的性质、情节、刑罚等因素来判断。
  当然也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有取保候审的可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就规定了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侦查阶段,要不要委托律师?
  了解了侦查阶段如何进行取保候审,我们接着谈谈一个更关键的问题,为什么一定要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在实践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盲目自信的家属,总以为事情不大,过几天就出来了,一直没有找律师,从而导致错过了“黄金救援期”。同时,也难免会遇到一些质疑律师作用的家属,总觉得在侦查阶段请不请律师无所谓,还不如自己找点关系。
  具有以上想法的家属已经陷入了误区之中,而很可能因为自己想法的错误,将面临难以承受的结果。当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这个时候家属应该要争分夺秒寻找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了,因为侦查阶段的每一天都很宝贵,“黄金救援期”不等人。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越早介入越好。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正是因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最后的定罪至关重要,防止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需要辩护人介入,对其进行监督与对抗,维护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专业人做专业事
  一是律师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应该交由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刑辩律师对侦查程序以及对于案件的罪名、性质、刑罚等都会有准确的认识,通过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可以对案件后续的定性有较为准确的预判。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基本会陷入惊慌失措之中,再加上本身对于法律知识一窍不通。如果不委托刑辩律师,家属难以获知案件情况,很难知道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遭受了侵犯,又谈何救济呢?
  二是律师可以加强对侦查机关的制约。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的主要目标在于收集犯罪证据,那么会如何收集呢?基于侦查秘密性原则,外面的人很难知道,长期以来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思想根深蒂固,其往往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收集,相对忽视最轻、无罪证据的收集,有时候为了获得有罪证据,难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诱供、逼供。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某些手段并不了解,也不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以及供述后所承担的后果,有时候就稀里糊涂提供了“口供”。律师介入案件后,相对打破了侦查的秘密性,可以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并向其解释罪名的定罪、量刑等,避免其因为不了解而作出不利的回答
  2.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为辩护人
  正如前文所述,法律规定了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首先,会见权。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是无法知悉具体案情的,也无法与其进行会见。家属也仅仅只能从办案人员那里获取一点没什么太多作用的信息,因为案件还在侦查,办案人员是不可能透露太多信息的。这时就需要律师去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从犯罪嫌疑人那里直接获取案件事实,还原真相。同时律师的会见,也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信心,可以为其带来情感上的陪伴。
  其次,维护权利。律师通过会见可以直接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沟通,了解其在里面的情况。一旦发现侦查人员存在逼供、诱供的情况,律师也可以在第一时间代为申诉、控告,及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提供法律意见。侦查阶段为什么一定要委托律师,因为只有律师才有可能对案件进行全面的了解,家属等人无法进入到侦查程序内,又如何能真正帮助到犯罪嫌疑人呢?律师进入侦查程序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可以进一步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如果发现无罪、罪轻的证据,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书》《不批准逮捕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等。

  写在最后
  侦查终结后,案件已经开始移送审查起诉,说明该案件基本上就乾坤已定了,很多证据都已经固定。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律师再介入,此时律师的辩护工作就会非常被动。因此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案件,辩护效果越好。
  最后,艾伦·德肖微茨所说的便是辩护律师不断为之奋斗的——“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孤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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