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莹律师
实践中,具备研发能力的发明人、专利权人,往往没有条件将技术成果付诸实施,而具备技术实施能力和推广经验的市场主体,又难以具备深度的技术研发能力。于是,研发单位和市场主体合作开发或以技术投资入股日趋成为了科技创新运用的一种主流趋势。那么,技术投资入股需要考量哪些因素呢?
技术权利人角度
作为技术权利人或发明人,以技术投资入股的先决条件是“有权”,即该技术已经获得专利权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保护,处于未公开还在秘密阶段的技术无法衡量其价值和权利保护的边界,因此无法作价进行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技术权利人如果想以技术投资入股,在自己有权处置并且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以后,按照评估价值入股,并办理权利转让手续。技术权利人作为股东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应当在入股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技术权利人是自然人,其知识产权还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利益。
因此,自然人在办理技术入股或技术出售的权利转让手续时,最好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并办理转让公证,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如果技术权利人不愿意转让权利,还可以采取技术许可的方式,将自己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许可给实施人使用,约定许可时间、地域、使用范围、许可方式、许可费用等。在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权利不发生转移,但权利人应当对权利的使用进行监督并进行权利维护,以保障被许可人能在许可有效期内按照许可协议正常行使该权利。
技术实施人角度
作为技术实施人,接受技术入股或者被权利人许可实施相关技术,是权利的继受人或被许可人。因实施人不是技术研发人员,往往对技术的来源、权利的稳定状态等不甚了解,如果没有经过慎重评估和权利稳定性分析,有可能会陷入权属纠纷甚至带来侵权隐患。
除了对技术应用本身进行评估论证以外,技术实施人还应当关注以下几点:
一、技术的来源
以技术投资,该技术会成为今后公司经营的关键要素,如果技术本身有瑕疵将会直接导致技术项目失败,因此需要与技术权利人充分沟通技术的来源,是完全自主创新研发,还是基于在先基础技术的改进?
如果属于改进技术,其赖以依存的基础技术源自哪里?是否需要得到基础技术权利人的许可才能实施?基础技术的权利保护状态和保护地域、范围情况又是怎样?对于技术投资人的自述,技术实施人应当一一查证核实,并判断拟接受的技术是否存在侵犯在先基础技术权利的情形。
二、技术的权属
接受技术投资,必须要厘清技术的权属,其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应当归属于该技术权利人的名下,并不存在权属争议和纠纷,技术投资人有权转让或许可该技术,以保障实施人在接受技术投资后没有他人提出权属争议。
三、技术权利的稳定性
一项技术获得了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该权利必然不会发生变化,除了受法定保护期限和保护地域等限制因素的影响外,权利的稳定性也是必须要关注的重点。因此,技术实施人在做技术市场价值评估的同时,项目启动前还应当做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和专利FTO分析,否则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权利将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落入尴尬境地。
技术的后续开发
无论是技术权利人,还是技术实施人,都不能阻碍技术的后续开发,也不能以任何约定的形式妨碍技术进步。
那么,对于引进技术的后续开发所产生的权利归属和使用方式以及后续技术成果产生的收益分配就有必要事先予以约定。
律师建议
I 以技术投资,技术权利人应当权衡自身的研发实力和技术成果权利的稳定性,预先评估所持有技术的市场价值、后续的开发潜力、自身对该技术的掌控程度、同领域的技术环境、市场更迭等因素,来确定是将技术权利对价转让,还是作价入股,或是有偿许可。三种不同的投资方式,技术投资人获得的收益和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需要综合考量。
II 引进技术,技术实施人应当充分评估该技术的市场前景、技术的布局、权利状态、上下游技术及产品实际应用等因素,如果技术转化失败,将直接导致项目的轰塌,投入的资金付诸东流,甚至危害到企业的存亡。适时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和专利FTO分析、专利导航,有助于企业规避重大技术投入风险,护航企业实现知识产权商业价值,最终实现财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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