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贝贝律师
中国制造2025政策的推动与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对企业的智能制造提供了有益助力。当下,工业领域的智能互联趋势越来越明确,通过远程控制对工业控制网络中的设施进行监控和操作大量存在。自动化与智能化的发展,有助于工厂提高产能与生产管理效率。
但是,机械设备智能化的同时,也给企业在设备使用中造成了“另类风险”。实际交易中,若买方不付款或者没有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卖方采用远程停机的手段来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并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案例不断涌现。
那么,卖方是否可以通过远程停机的手段要求买方及时付款?如果卖方擅自远程停机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远程关闭制冷设备造成百万损失
2021年3月29日某大型生物制药企业与某机电公司签订了《大型制冷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简称合同)采购制冷全套设备及系统,合同总价1000余万元。
合同约定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设备到现场安装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所有工程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如没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制药企业向机电赔偿应付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后机电公司完成供货及安装,全部设备均已投入使用。制药企业已付款至合同总金额的85%,尚有10%的货款及5%质保金未予支付。机电公司以制药企业未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在未通知制药企业的情况下远程关停了制冷设备,导致部分药品失效,给制药企业造成直接损失200余万元。
远程设备关停的典型案例
设备制造商通过远程锁机,给企业造成损失,究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经检索,有以下5起类似案例:
案例一:湖北力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鄂沔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鄂0505民初32号】
裁判观点:涉案合同关于买方“乙方逾期付款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设备出卖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停止售后服务,通过GPS或手工方式锁机”的约定,意思表示明确,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合法有效。
由于被告逾期付款违约在先,原告依约定对出卖的挖掘机实施锁机,系其采取的适当自力救济手段,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由于被告持续违约,原告未予解锁,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违约方被告自行承担。因此,被告所主张的挖掘机事后被水泡而维修、停机的相应损失,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案例二:李钦喜、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2021)湘0722民初3095号】
裁判观点:原告虽诉称锁机行为系由被告实施,但依据其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被锁设备属于本案《产品买卖合同(干混砂浆生产线)》项下设备,在被告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亦无法确认该锁机行为确系由被告实施,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被告后期能证实锁机行为确系由被告实施并造成损失,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
案例三:浙江舟山华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汕头市金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浙0902民初632号】
裁判观点: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交付质量合格的机器,被告未按约定分期付款时间和付款金额支付货款,实属违约,应承担继续付款责任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且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将案涉机器锁机。
案例四:太仓市鹏远五金制品厂、昆山渡扬数控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苏0585民初1526号】
裁判观点:合同约定,交货后的一年余款支付期限内该设备不设置密码,但若超出一年余款支付期限,而未付清全部货款,则设备将远程锁定,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买方自担。
庭审中买方认可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主张未按约付款系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合同约定若卖方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应自设备交付之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
买方未举证证明其曾对设备质量提出过书面异议,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设备确存在质量问题,且经本院释明,买方明确不申请对该设备进行质量鉴定。故本院对其主张的设备质量问题不予采信。
综上,买方未按约支付货款,违约在先,卖方锁机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之处,买方无权要求卖方赔偿锁机造成的损失。
案例五:洛阳捷高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焦作市强信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2021)豫0803民初1041号】
裁判观点:案件中,鉴于被告提起反诉,认为原告仅一味地向被告主张货款,甚至采取不当手段,利用设备锁强行锁住机床,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产经营,进一步扩大了被告的损失。鉴于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望盼如所请。
法院认为:被告因被锁机造成的损失按市场价80元/小时计算,总计480960元,被告主张锁机期间的停机损失51168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的裁判规则
综合前述5起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卖方可远程锁机。如果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没有支付全部货款的,如果合同约定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或者买方违约时卖方有权远程停机的条款,卖方可以基于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或远程停机条款,进行远程停机。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将需要对买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远程停机前是否通知过买方。由于远程停机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这是可以明确预见的结果。若在合同约定情况下,卖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则需要对买方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对于合同未约定时,法院则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买方若抗辩,需承担举证义务。纠纷产生后,买方可能会以所交付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等理由来进行抗辩,那么买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四,损失计算一般参考市场价。倘若卖方对远程停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依照市场价进行判断,对于超出市场的部分不予支持。
药企能否要求卖方赔偿?
综合上述分述,对于文章开头案例药企的损失,可能会出现如下结果:
根据《合同》约定,制药企业未支付完货款,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但是,在前述案件中,《合同》未约定机电公司有远程停机的权利,也并未约定货款未付清之前设备所有权保留的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在《合同》项下设备交付制药企业时,所有权已归制药企业所有,机电公司对设备不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无权擅自对设备进行远程停机的处分,否则构成对制药企业的侵权,如因此给制药企业造成损失的,制药企业有权要求机电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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