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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成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后,如何应诉?


文/彭宣律师


很多企业或个人在成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后,都会不知所措。“湘知知产”团队在梳理了诸多代被告应诉的经验后,整理出如下应诉流程,以期能给各位读者带来启发。

在通常情况下,应诉流程为:



其中,应当如何确定诉讼策略呢?根据不同基本事实情况及目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作为被告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使用一个或多个的抗辩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不侵权抗辩


不侵权抗辩的一般思路是



具体如何判断,详见“湘知知产”已发表的文章——案件复盘|如何界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若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不侵权抗辩成立。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


若涉嫌侵权客体包含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告则要进一步判断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属于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设计,构成现有技术/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设计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国内外的公开出版物,如教科书、期刊、专利;

2. 国内外公开使用的技术/设计,如公开销售过,现阶段常见在亚马逊、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平台在线销售记录;

3. 现有技术/设计既包括在先的无权技术/设计,如教科书、失效国内专利,有效的国外专利(在国内不享有专利权),也包括在先有权技术/设计,如在先有效国内专利。如果涉案专利构成现有技术/设计,则被告在向法院提出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的同时还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与此同时,被告还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在专利数据库中对涉案专利进行检索,判断是否存在专利权终止、放弃、无效或滥用等情形,并根据检索结果适时提出权利瑕疵抗辩。

       

在先权利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合法权利包括:就作品、商标、地理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享有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不视为侵权的抗辩


1.专利权用尽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专利权用尽,不仅包括国内用尽,即允许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也包括国际用尽(平行进口),即允许进口、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2.先用权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可知,如被告在专利申请日前已进行了实质性的专项投资并且完成了必要的技术准备,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先用权抗辩”成立的关键要件是:在专利申请日前,被告已经制造与专利授权技术方案相同的产品或者为此做好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准备,被告已经使用与专利授权技术方案相同的方法或者为此做好使用该专利方法的准备。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上述情形下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此外,为私人利用等非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他人专利、为行政审批目的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等,均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不停止侵权抗辩

在以上抗辩理由无法成立的情况下,还可以进行不停止侵权的抗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公共利益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2.合法来源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专利法》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两个条件:



被告对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合法取得”和“说明提供者”两个要件,被告作为买受人必须提供合同、发票和其他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指明向其提供商品的特定主体, 帮助权利人寻找侵权源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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