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中心

所在位置:首页 > 研发中心 > 专业文章

专业文章|4个问题!解答当事人对撤案、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困惑

文/杨畅律师


刑辩律师经常会碰到当事人问:

我们这个案子能在公安阶段就处理好吗?你帮帮忙,最好在公安局就把这个案子给撤了吧!

我也咨询过很多人了,我听说很多案子是可以做不起诉的,不起诉就没有案底,你去帮我沟通做个不起诉吧。

缓刑是什么意思,就是不起诉吗?那反正缓刑和不起诉都是不用坐牢,缓刑还有案底,为什么你不直接帮我做不起诉?

什么叫免于刑事处罚,既然法院都判免于刑事处罚了,当时为什么公安还要立案?这不是瞎折腾吗?


上述问题,单个来看都非常简单。但其实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4个阶段有关,也到了轻罪刑事案件中犯罪构成和刑罚两个层面的问题。通常,不理解实际情况的当事人很有可能提出“不合理”的诉求。接下来,我们针对前述4个问题作一一解答。



为什么有些案子可以撤案,有些却不行?


放眼我们的日常生活,公安机关一旦将一个人列为犯罪嫌疑人立了案,那么公安机关一定是掌握了一些犯罪线索的,可能也仅限于一些线索,事实都没有开始调查,并不确定案件最终的面貌。

因此,对于公安侦查完毕的案件,符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移送检察院,公安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当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的条件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胜一刑辩 团队曾经办理一起强奸罪案件,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精神异常,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无需对任何刑事罪行负责。这个案件,我们认为在嫌疑人做完精神鉴定之后,极有可能在公安阶段做撤案处理。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公安机关有撤案的权利,但没有随意撤案的权利。



检察院既然可以作不起诉,为什么公安机关还要继续侦查?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了2个问题:


①什么是不起诉?


不起诉又分为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其中相对不起诉占到一个相当大的比例,这些不起诉标准往往是本地化的,因此就导致各地执法标准的不均衡。虽然两高对常见罪名有量刑指导意见,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过类案的追诉标准,但唯独没有对不起诉出台类似的指导意见。这在一定程度导致了各地不起诉标准差别很大。


有的人可能认为最高检与公安部已经联合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这个标准是不是就可以作为不起诉标准。


我们认为,立案追诉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作为法定不起诉标准的参考,但肯定不可能成为相对不起诉的参考,因为相对不起诉已经是符合立案标准了,只是没有起诉的必要,但立案侦查是有必要的。所以相对不起诉的标准肯定要高于立案追诉标准。并且,法定不起诉标准也应该与立案追诉标准存在差异。


案件未经侦查,不可能探究全貌,因此,立案追诉的标准往往相对比较低,从低入手允许侦查机关开始侦查,侦查到一定程度,符合追诉的条件,侦查终结之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之后,判定这个标准仍然是显著轻微,最终仍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相比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而言,存疑不起诉又是个特殊情况,这种类型的不起诉一般是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但是,存疑不起诉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不到构罪标准,而是因为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达不到确凿、充分的地步,最终由执法机关暂时放弃了此次对嫌疑人的刑事追责,将来侦查机关仍可以再次启动侦查。



②既然不起诉,为什么还要继续查案?


启动侦查是希望获得一个更加完整的事实面貌,案件伴随着侦查都会有一个逐渐显露的过程,这个案件全貌获得之后才方便做一个判断。继续查案后,公安机关才能确定犯罪结果与犯罪数额,寻找到定案的证据与依据,从而让案件结果有据可依,也才能实现公平公正。 


近年来涉及电信诈骗的案件非常多,#胜一刑辩 团队办理的许多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提出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另外,我们也曾为一起非法拘禁案的当事人辩护,最终我们向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存疑、应当作存疑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也被采纳,最终获得了存疑不起诉的结果。


因此,立案追诉的标准不能太高,否则很多案件根本无法启动侦查。而侦查结束了,事实不清、证据存疑的可以做存疑不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但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检察院就可以做法定不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能做相对不起诉的,检察院就做相对不起诉。


不起诉的结果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俗称“没有案底”,这种做法既保障了公安对犯罪行为展开侦查,积极履职,又保证了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公平。



判缓刑的案子,检察院为何不直接作相对不起诉呢?


在民众的朴素的认知里,反正都是不坐牢,判缓刑和相对不起诉的结果是一样的。甚至很多人要问,如果判缓刑和相对不起诉只是“有无案底”的差别,都不用坐牢,为什么执法机关不干脆对可以适用缓刑的案子做不起诉呢?


《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修订)第二十六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这里的不起诉指的是相对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不同于相对不起诉的是,适用缓刑则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先行宣告定罪,但是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因此,相对不起诉和缓刑均是认定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为基本前提,只不过前者是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处理,后者是做“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处理。

当然,“没有案底”的相对不起诉确实比“会留下案底”的缓刑更能让犯罪嫌疑人感到刑罚的温度,但是,犯罪分子如果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能够对“留下案底”有所敬畏,也就不会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了。


2022年,#胜一刑辩 团队办理的数起诈骗罪、污染环境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案件,辩护人提出的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被法庭采纳,最终被告人既接受了法律的制裁,同时也因为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等原因,免于监狱服刑。


所以说,执法的温度一定是有限的温度,执法人员的过度的共情只会让律法的威严流于表面,但是没有温度的执法也达不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法院最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为什么公安局或检察院没有直接结案?


有罪免刑,是指某一行为在被刑法评价为构成犯罪的情形下,基于特定事由不对该行为人予以刑罚处罚的一种制度。有罪免刑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实际法律后果是行为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即对行为人赋予“有罪无刑”,这打破了单纯报应刑支配下“罪即刑”的线性逻辑关系,使得“罪”与“刑”相分离。


2020年3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对持有6支枪支的被告陈洪陶作出有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然而,该案2017年一审法院对被告陈洪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洪陶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令人意外的是,该案在2020年高院再审中进行了改判,而且作出的是“有罪无刑”的改判,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少见的。

作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有罪免刑是刑罚轻缓化和非刑罚化的实现途径之一。从刑罚轻缓化的角度来看,刑罚的减轻与免除都表现为在责任主义基础上基于预防必要性的考量而在刑罚适用上的克制和节约。


这种对犯罪分子的宽恕性对待,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在社会秩序维持与人权保障方面,也具有高度的合理性与合目的性。





咨询热线

400-816-2958

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280号湘域相遇B座4层、6层、8层,C座4层

xiangjunluhe@xjlhlawyer.com

  • 查看移动端

  • 关注公众号

Copyright © 2022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湘ICP备20000568号-1    网站地图     营业执照查阅

电话咨询

400-816-2958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手机端

手机站二维码

手机站二维码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