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中心

所在位置:首页 > 研发中心 > 专业文章

专业文章|离婚时,两个孩子也要按“平均主义”来分配?

本文以杨畅律师第一视角撰写


我最近看到一个案例,非常有触动。


张某与周某经人介绍认识,生育儿子周小小,之后二人又通过试管婴儿生育女儿张小小。儿子周小小先天性残疾。2019年,张某诉至法院离婚,请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周某同意离婚,也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本次诉讼离婚之前,两个孩子一直跟随周某生活较多。


周某称,张某之前一直主张抚养女儿,无视残疾的儿子,多次在儿子生病时未尽到照顾义务,自己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同时也考虑到维持两个孩子生活环境不便、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特别是对于残疾的儿子来讲,妹妹是唯一的玩伴,兄妹分离会给儿子很大的打击,不利于儿子病情。


最终,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请求,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判给了周某。


上述案件中,离婚的两个人经济条件相当,也都有能力给孩子稳定的生活,但是,法官真正做到了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角度处理了抚养权,而没有简单机械的用平均分割的方式把孩子各分一个,让我觉得很有温情。



为何我们的生活中充斥着平均主义?


父母留给子女的财产,分家析产的主要原则就是平均分配;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主流就是对半分。因此,“平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大众眼中的“公平”,只要是平的,就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会多,也不会少,就是势均力敌,就是都不吃亏。

放到离婚案件涉及多子女的家庭里边,分孩子的时候,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还是当事人自己,也常常受困于平均主义,比如说,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分?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一人一个,司法裁判中也大多是这么处理的。

表面上看起来,这是最公平的处理方式,也是很多人眼中不会出错的选择。只是,当我们从亲情、血缘、伦理各方面来考量的时候,这是最好的路径吗?

多子女家庭来源于爱的选择


我自己并非来自于独生子女家庭,但是我的整个成长历程,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及调整。在我很小的时候,我们农村是不存在什么“独生子女”这一说。从传统观念来看,家族人丁兴旺,三代同堂、四世同堂就是最大的幸福。

如果一个家庭人员寥寥,平日里红白喜事都难以办得很风光;反观那些人丁兴旺的家庭,过年欢聚一堂,过节欢聚一堂,红白喜事办得无比热闹,很是惹人羡慕。特别是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大家庭的优势就会更加明显,比如,家庭成员中一个人有出息了,就能带动整个家族,一个人遭遇横祸了,也有整个家族成员群策群力。

因此,多子女本质上是家族繁衍过程中一种分散风险的方式。

当然了,除了基于生存利益的考量外,父母对子女的长远规划也是重要原因。近年来,生育政策放开之后,原本生完一胎都折腾得灰头土脸的父母,也纷纷加入了生二胎甚至三胎的大军中。

当我与他们沟通交流,问其生二胎的原因时,我得到的最多的答复是“希望孩子有个伴,将来当父母走了,他们还有别的亲人,在他们的人生的关键时刻,可以一同面对,协商,有个精神依靠”。当我现在敲下这些字眼的时候,我依然还会觉得很感动。

父母出于对子女的爱,即便清楚的知道生育多个子女将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多大的经济负担、精神压力的情况下,依然希望让孩子有弟弟妹妹一同存于这个世界。

这一套观念放到我自己的身上也同样适用,我与我弟弟虽然平时生活上并没有很多交叉,甚至生活在一个城市也常常很久不联系,但是我依然觉得这个世界上有他的存在真的很好。一个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有兄弟姐妹的陪伴,确实是不一样的。

父母离婚了,孩子也要对半分吗?


离婚纠纷中,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和共同财产分割通常是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父母人身和财产关系的解除,不影响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应行使和履行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多子女的离婚案件中,我们处理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时,往往会比处理只有一个孩子抚养权的案件有更多的顾虑。

当父母争夺一个孩子的抚养权的时候,父母离婚让孩子失去的是父母任何一方的长久陪伴;但是,在两个孩子抚养权处理的时候,平均分配抚养权的处理方式不仅会让孩子失去的可能不仅仅是父母一方的陪伴,还有可能失去兄弟姐妹一方的陪伴。

试想,如果两个孩子从小一同长大一起玩耍一起打闹,之后在他们成长过程中突然间分开了,他们之间的感情与一同陪伴长大的感情会不会有所不同?


现行的法律对“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有规定,但是并未对涉及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如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双方抚养能力严重失衡的情况,法官一般会判处父母各方各抚养一个子女,即出现抚养权简单拆分的情况。

这种表面的公平体现的其实是“父母本位”的思想,即法官考虑的更多是父母经济能力的分担、或者是平息双方的纷争,平衡双方的利益,实际可能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背道而驰。

因此,我们认为将子女作为独立的个体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是各国家庭法在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事宜时的最高准则。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审酌因素不仅包括父母双方对于抚养子女的意愿,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考虑年龄及认知能力),儿童的身体、情感、教育之需求,也包括子女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互动与彼此关系、子女受养育环境的继续性与适应性、隔代辅助照顾等事由。而感情融洽的兄弟姐妹因为父母离婚而被迫分开,明显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

而且,从心理发展理论的应用角度分析,在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中,同伴起到的作用并不弱于父母。同伴间发生意见分歧和矛盾时,可以通过相互协商、妥协达成理解、认可,甚至合作。

因此同伴之间的平等交往,有利于提高儿童的社会能力。兄弟姐妹的相处是儿童成长环境中重要的一环,不应因父母离婚而被拆散,离婚案中涉及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时,应将多子女的抚养权作为整体予以考虑,尽可能使多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共同生活、共同成长,以维系稳定的兄弟姐妹关系。

目前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意识到“多孩分离、分开抚养”的裁判规则给子女成长带来的不利影响,代之以“共同抚养”规则。如泉州鲤城法院创设轮流抚养制度,离婚双方轮流照顾孩子,最大限度地减小父母离异对于女生活的影响。

不分开,是为了让亲情延续


在#羚羊家事团队 办案过程中,我们也在不断的探索,并将我们的想法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沟通、尝试,这种摸索渐渐的让我们找到了一条繁华盛开的道路。

从去年开始,我们在多个涉及子女的案件中尝试推行“共同抚养”,这种尝试也得到了许多当事人的认可并接受。以前我们觉得我们在做离婚陪跑,后来我们发现我们在做的是家庭陪跑,不仅仅是成年人需要我们陪跑,孩子其实更需要陪跑。当父母不再把孩子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亲情的纽带才真正得以延续。

正如前述案件中,两个子女已随周某长期生活,对周某的依赖性更强,且哥哥身患疾病,妹妹尚且年幼,考虑到未成年子女对生活教育等环境的稳定性及适应性,兄妹间的感情纽带以及哥哥患病需要妹妹长期陪伴的特殊情况,裁判者认为现阶段两子女的生活环境不宜改变,在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无明显差异的情形下,判令两个子女均由周某抚养,充分体现了子女最佳利益化的原则。

在“平均主义”盛行的时代,我们也期待看到更多的司法裁判人员,对机械的“平均主义”SAY NO。



咨询热线

400-816-2958

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280号湘域相遇B座4层、6层、8层,C座4层

xiangjunluhe@xjlhlawyer.com

  • 查看移动端

  • 关注公众号

Copyright © 2022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湘ICP备20000568号-1    网站地图     营业执照查阅

电话咨询

400-816-2958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手机端

手机站二维码

手机站二维码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