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21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显示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三十而“立”
——在青春壮年之际,预先定立遗嘱
2017年至今,80后立遗嘱人数增长近13倍
90后群体增长近10倍
从法律意义看,以遗嘱形式明确
突然发生意外时财产分配的意向和形式
指明遗产名称和数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
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只要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都可以立遗嘱,充分体现了
法律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
个人财产的保护
那么在电子产品高度融入生活的当下
立遗嘱如何利用电子产品助力?
我们只需熟练掌握两个关键
第一个关键是不要用电子签名
与合同等文件的验证方式不同,遗嘱是单方、死因行为,很难认定遗嘱人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即使电子遗嘱设有见证人,但因见证人的电子签名无法事先得到确定,从而也就无法保证电子遗嘱的真实性。更重要的是,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也就是说,立法者对电子签名在继承方面应用持保守态度,采用电子签名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第二个关键是合理利用电子产品
补强遗嘱效力
要做到有效合理利用电子产品,掌握下面三个方法很有用:
①遗嘱+公证+全程录像。在制作遗嘱时,由遗嘱人与公证机关进行视频连接,公证员在线询问遗嘱人的个人情况及遗嘱内容,要求在遗嘱人在视频中展示相关证件并拍照上传。在现场无利害关系的家属或医护人员同一时间段出现在视频中并表明身份信息,并由公证处公证人员将全程录像并妥善保存。这样,可以确保电子遗嘱的真实性得到证实,其效力应当得到确认。
②在参加可能存在巨大风险的活动前,采用录像的方式将遗嘱作为邮件附件,并设置好定时发送。如果没有按原定计划回来,则邮件自动发送给遗嘱执行人;如果按计划回来则取消。以此种方式订立遗嘱,如果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录像中体现,其效力也将得到认可。
③同一时间同一空间的全程录像或关键节点的合影(手机或相机开启时间显示,照片或录像上自动附带对应时间)。在诉讼中,遗嘱的真实性通常成为其他家庭成员与遗嘱继承人争议的焦点。因此,遗嘱继续人提供的遗嘱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还需要满足实质要件要求,例如遗嘱人书写遗嘱过程的同步录像、遗嘱人与遗嘱的合影、证人证言等。
当然,制作遗嘱、宣读遗嘱、遗嘱人签字及见证人在场见证均应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符合同一时空性。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同步摄录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佐证立遗嘱人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另外,遗嘱人也可适当借助现代手段和外部力量,比如聘请律师介入遗嘱的起草、遗嘱的执行、遗产的管理等,以确保遗嘱符合自身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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