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从现有裁判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适用顺位
作者:张典铱律师
问题导入
“音乐人A创作一首歌曲并通过网易云音乐发布。随着该歌曲的走红,A发现多名流量大咖在未获得授权且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对该歌曲进行填词翻唱、恶搞、用作短视频背景音乐,并发布至哔哩哔哩、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或分享网盘链接提供音视频下载等。如果A想通过诉讼主张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那么A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属于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其一,权利所涉的作品系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在当今主要是通过网络)提供;其二,所涉作品往往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其三,受众可以自主选择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不受作品发表时间限制,即是说作品的传播方式不包括直播。在现今互联网时代,小说、影视剧、短视频、音频作品在各大平台上投稿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投稿便往往伴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以及侵权风险的产生。
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行使和侵权行为都依托网络进行,其侵权和被侵权的风险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我国法律也对此类纠纷案件管辖作出了特别的规制。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网权纠纷解释》)
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以上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原则上与传统侵权纠纷案件相同,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鉴于权利客体、行权和侵权方式的特殊性,其侵权行为地具体怎么确定,则是实务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首先,此类侵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若可以直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则当然可以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但《信网权纠纷解释》第十五条中并没有明确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能否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确定是否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即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关于这一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
我们以《民诉法》第二十九条、《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信网权纠纷解释》第十五条为基础,辅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结果地”、“管辖”等关键词,通过威科先行数据库进行检索,截至2022年7月14日,共检索出750个相关管辖裁定。
据统计,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问题上,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等共计10个省/直辖市的法院(共539个案例)均认可直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认定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以下将此类立场称作“赞成派”);河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的法院(共114个案例)则对此持相反态度(以下将此类立场称作“反对派”)。另外,湖南省、广东省的法院在这一问题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立场。如在湖南长沙,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持赞成派观点2,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持反对派观点3;在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广州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的法院都持赞成派观点4,而深圳市和东莞市的法院则持反对派观点5。
我们从中筛选出以下9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其中包括赞成派5案和反对派4案例,裁判要旨归纳如下:
赞成派
1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2022)京73民辖终130号
2022年5月19日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北京城堡公司主张广州勤学公司未经许可,将其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片在网站上传播,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且属于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传播作品的著作权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可以适用上述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和侵害在线传播作品的著作权的集中管辖规定。
2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2022)沪73民辖终8号
2022年1月5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上海栩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上述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本案中......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该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上海栩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
3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闽民辖终94号
2021年7月26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案件,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作为本案的管辖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并未明确排除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并无不当。
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鲁民辖终41号
2022年4月28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上述两司法解释,均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诉讼管辖问题进行的解释和明确,两者现行有效、互为补充,不存在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域管辖要求,相应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一个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02民辖终21号
2021年3月16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虽为特别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时间在后,该解释附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故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反对派
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3民终32246号
2021年10月25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案中,上诉人诉称被起诉人......侵害上诉人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侵害作品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2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19民辖终458号
2021年9月6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修正)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
本案中......在管辖问题上,除了适用一般侵权纠纷的规定外,还应优先适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特别规定。即使被诉侵权行为与网络有关,但没有证据表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也无证据表明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也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而东莞市怡咔服饰有限公司起诉主张被诉侵权行为实施主体天门晟哲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同时本案不属于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情况,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3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02民辖终21号
2021年3月16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虽为特别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时间在后,该解释附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故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4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陕01知民初2011号
2021年6月24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上述二司法解释,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规定。在同一机关就同一事项同时作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时,根据法律层级效力一般原则,应当遵循特殊优于一般的规则,因此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特殊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来确定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均可以查明,并且不在本院辖区。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前文列举的案例,
可以归纳出以下裁判观点:
赞成派观点
(1)部分认为,《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与《信网权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并不相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同时也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对其可直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确定管辖;
(2)另一部分认为,《民诉法解释》施行在后,根据其附则规定以及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对于《信网权纠纷解释》中与其规定不一致的第十五条不再适用,最终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确定管辖。
反对派观点
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信网权纠纷解释》与《民诉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作为特别规定的《信网权纠纷解释》为准,只能适用《信网权纠纷解释》第十五条确定管辖。
此外我们查阅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关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的阐述:“最高法院颁布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也有观点认为,按照上述解释,可以随意界定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计算机有便捷移动的特征,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这都是无法回避的问题。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也是为了便于确定管辖。”6由此可以推断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即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可以直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以作为对《信网权纠纷解释》第十五条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中也体现了这一立场7。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该条规定中并不包含司法解释,故无需依据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考虑《信网权纠纷解释》第十五条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适用的顺位8。再者,从规定的内容来看,以上两规定并不相冲突。《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针对《民诉法》第二十九条中“侵权行为地”这一概念的理解性说明,该说明固然对所有侵权纠纷都成立,包括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即是说这类纠纷的侵权行为地必然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至于《信网权纠纷解释》第十五条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前者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按照文义解释,“包括”本身即有“包含在内”、“不限于”的意思,故可以理解成侵权行为地并不局限于规定中所列举的两地9。且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行为性质上看也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10,那么对《信网权纠纷解释》第十五条中规定不明之处,直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加以补充并无不妥。
最后,确定管辖是诉讼维权的第一步。虽然为了避免管辖争议,大可直接向被告住所地起诉,但在网络环境下,被告住所地可能分散在全国各地,对于侵权主体众多的案件,若一一向被告住所地起诉,那么原告将面临巨大的诉讼成本,尤其在原告为自然人的情况下,更容易陷入因维权成本过高导致得不偿失的境地。因此,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认可侵权结果发生地包含原告住所地并以此作为管辖连接点,也更符合诉讼效率和权利人保护的宗旨。
注释
1.此处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2.参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辖终388号裁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12294号裁定。
3.参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民初6899号裁定。
4.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辖监376号裁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辖终389号裁定、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辖终133号裁定、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5民辖终77号裁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辖终563号裁定。
5.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2246号裁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民辖终458号裁定。
6.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72页-第173页。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32号裁定。
8.参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8516号裁定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适用范围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因此本案不适用上述规定。”。
9.参见邓宏光:《<民诉司法解释>互联网专条的适用(一)》,载“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微信公众号,2018年9月30日。该文中指出:“该规定采用的词语是‘包括’,而非‘限于’,‘包括’仅仅是列举了典型情形,但其范围显然不应当仅仅限于典型情形,因此,不能因为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而将侵权行为结果地作为管辖地予以排除。”
10.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163号裁定中已对信息网络侵权的概念作出明确释义:“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