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已成为国家的重要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等机关出台了多个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不断推动刑事合规在涉罪民营企业中的适用。
那么在刑事案件,企业刑事合规对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
企业合规与民营企业的“结合”
“合规”一词是一个舶来品,其来源于英文“compliance”,顾名思义,即行为主体的行为须符合法规,符合规定。
企业合规源自美国,最初是在银行金融业等政府监管较严格的行业作为企业自治措施与行业规章而出现的。在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颁布了《联邦量刑指南》,开启了合规计划的刑事化发展进程,其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的刑事合规义务:一方面,对法人犯罪规定了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高额罚金;另一方面,又将实施了合规计划作为大幅度减免罚金的依据,如此便极大提高了企业制定合规计划的积极性。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两大法系多数国家都在立法上扩张了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与此同时也积极借鉴并确立了特定行业与领域的刑事合规法律制度。如今,企业刑事合规不仅在众多发达国家中积极推动,南非、巴西、墨西哥、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相继确立了适应本国发展的刑事合规制度。以合规为导向重构企业刑事责任制度与刑事司法程序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
改革开放以后,欧美跨国企业集团逐步将企业合规引入在中国设立的合资、合作与独资企业。
第一阶段,企业合规率先在金融行业展开。
2006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中国企业的合规,率先在金融行业开展、发展和成熟。
第二阶段,企业合规引入央企。
2015年12月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订并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2016年4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22年9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订并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第三阶段,企业合规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018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刑事合规的推动也正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2019年12月22日,民企企业改革发展的首个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到要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要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这为民营企业推动企业合规改革定了大方向。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其中提出要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提出要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2023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制定了《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深化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为什么民营企业需要合规改革?
一是,民营企业更容易陷入刑事风险
目前在我国《刑法》的全部罪名中,涉及单位犯罪的罪名有187个,占罪名总数的41%,如此多的法条数目构建了严密的单位犯罪刑事法网,除此之外我国刑法中国还有大量兜底性条款。
在实践中,大多数的民营企业都相对的忽视了企业内部合规体系的建设,采用简约的管理方法。为了节约成本,甚至都不会主动开展刑事合规活动。正是因为缺乏未雨绸缪的先见性,其稍有不慎触犯刑事犯罪,那么该民营企业面临的便是灭顶之灾。《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23》公布了如下数据:
从以上四个图表可以,看出民营企业相较于国有企业、外商企业更容易触犯刑事犯罪,企业最易触犯的刑事罪名排名前五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串通招投标罪。
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频发的原因,除了有外部营商环境的影响外,很大程度上源自企业内部的治理缺陷及管理混乱,如日常经营、财务等众多环节的管理不规范、内部法纪监管乏力、企业高管依法合规意识淡漠等。
然而,相较于民营企业,国企和外企不仅有资金的支持,更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对于刑事风险的把控较为全面。
二是,刑事合规已全面展开
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
2021年4月8日,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十个省市。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导意见》”),标志着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在各地检察院全面铺开。2022年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试点以来,共办理相关案件5150件,已有1498家企业整改合格,3051名责任人被依法不起诉;另有67家企业整改不实,243名责任人被依法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1年6月3日至今,发布了四批共二十例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案件作不起诉处理。
2023年第9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了首例以企业合规整改有效为由从宽量刑,其称污染环境犯罪中,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并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和个人,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的,可以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企业刑事合规如何为民企保驾护航?
(一)刑事企业合规不起诉
借用一起实际案例,来看看刑事合规不起诉是如何运用于实践之中的。这起案件是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第5例——福建市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标案,最终检察机关是依法对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福建省三明市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系当地拥有高资质高技术的通信技术规模级设计、施工、集成企业。杨某某系X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某系X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对外招投标、施工及结算等业务。
X公司在投标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3个智能交通系统维保项目过程中,与其它公司串通,由X公司制作标书、垫付保证金,并派遣X公司员工冒充参与串标公司的投标代理人进行竞标,最终上述3个项目均由X公司中标施工建设,中标金额共计603万余元。上述项目现已施工完毕,并通过工程验收决算。案发后杨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2021年4月,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以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三明市三元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对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前述案例当中,企业合规不起诉经历了4步:
第一步,深入社会调查启动企业合规。
检察机关了解到X公司是当地有名的民营企业,对当地的经济和行业发展都有较大的影响。于是检察机关向其送达了《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第一时间作出了合规承诺,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调查该承诺具有真实性、自愿性,对其启动了合规考察程序,确定了3个月的合规考察期。
第二步,扎实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
在整改期间,会有第三方组织对X公司的企业合规进行监督考察,X公司要根据第三方提出的建议,不断完善《企业合规整改方案》和《企业合规计划》。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对合规活动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步,公开听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X公司企业合规整改验收后,检查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听证员一致认可企业整改成效。最后检察机关综合审查后,依法对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四步,持续做好不起诉后跟踪回访。
检察机关对X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其开展“回头看”,要求X公司对已整改到位部分加强常态监管,较为薄弱环节持续整改。
该案件中,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作出了“双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刑事合规不起诉逐渐运用于实践之中,企业在犯罪后及时建立并实施了合规计划,成功通过合规整改。检察机关认为实现了预防企业再次犯罪的目的,那么就很可能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合规整改合格可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3年第9期发布了首例以企业合规整改有效为由从宽量刑的案例,名为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石景龙污染环境案。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并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和个人,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的,可以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最后对该公司负责人石某某依法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曾指出:“刑事涉企合规改革,不只是检察机关的事,法院也要参与发挥作用”,本案的发布正是人民法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要一步。
写在最后
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出罪,都离不开企业合规体系的构建,事前的风险防控可以避免因为侥幸心理带来的严重后果,事中的积极整改可以实现涉案企业的程序出罪以及量刑从宽,事后的持续完善可以为企业后期发展保驾护航。
现阶段,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已经向全国开展,涉企刑事合规改革的影响已从审查起诉阶段拓宽至审判阶段。
我们相信,未来涉案企业合规将实现刑事诉讼全流程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