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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彩礼纠纷中,中秋节等节庆礼金或礼物是否应当返还?


文/罗昊喜律师



引言



因婚约的解除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解与适用》指出,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1]。这意味着彩礼纠纷中,哪些属于彩礼,哪些应予返还,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刚刚过去的中秋节,人情往来免不了送礼,少则数百元,多则上千数万元。问题来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属性模糊,习俗属性较强,情谊色彩较浓,一旦发生彩礼纠纷,中秋节等节庆礼金(物)是否认定属于彩礼?

本文梳理类案和理论观点,浅做分析。



类似案例


案例1:(2023)鲁0406民初19号李某、郭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转付被告郭某中秋礼金10000元,目的是原告与被告郭某之间于农历八月十六日正式订亲,最终达到结婚目的,且给付金额较大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加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同居生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被告应予以部分返还上述款项。


案例2:(2022)湘13民终107号 周某1、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将李某支付的媒人酬金、酒席花费、为周某1买衣服的花费、给周某1家人的红包及慰问礼金等认定为缔结婚约前后依当地风俗进行的一般赠予,不属于彩礼范畴,亦符合情理。


案例4:(2022)赣1103民初1876号 刘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送节礼12,000元,原告诉称端午、中秋各送礼6000元给被告父母,本院认为该部分不属于原告与被告订婚花费范畴,其给付对象是被告父母,属于人情往来,故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案例5:(2022)鲁1703民初2836号牛某1、于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对于牛某1提出的给付于某上下车礼、挂门帘钱、中秋节礼金,系恋爱及缔结婚姻过程中的风俗习惯,不能视为彩礼范畴,相应的花费,亦不应当返还。


案例6:(2021)苏0707民初677号 董某、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庭审中,原告董某主张于当年中秋节向被告刘某赠送礼品价值3080元、礼金2000元,微信转账1000元,要求被告刘某返还。订立婚约关系后给被告购买的物品以及因中秋节向被告刘某赠送的“节礼”,不应认定为彩礼,故对原告董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7:(2020)皖03民终3866号程某、蔡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见面礼、中秋节、春节所给付的礼物、礼金、压岁钱等,被告认可收到部分礼金,但是该部分支出系男女双方婚恋期间的正常礼节性往来,也是当地的风俗传统,且原告在春节时也收到蔡某1父母亲的压岁钱,上述礼金、礼物的给予应当视为一种赠与行为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8:(2020)皖0321民初576号 李某1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李某1要求被告返还给付的中秋礼钱5000元,该款系在特定节日给付的礼金,属于赠与行为,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9:(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201号王某平、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平与吴某从订婚到举办婚礼,按照当地农村风俗,王某平给付吴某的端午节礼金2000元和中秋节礼金15000元,鉴于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的花费,王某平现主张返还,无法律依据。


从前述类案可以看出,对于在端午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给予对方的礼金(物)是否属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礼金(物)属于男女双方婚恋期间的正常礼节性往来,符合当地的风俗传统,并非直接与结婚相关,不属于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花费,更多是增进情感的表达方式,应当视为一种赠与行为,即送人了不能再要求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重大节日订婚,且给予的礼金(物)金额较大,是以结婚为目的,当婚约或婚姻关系解除后,应酌情予以部分返还



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婚约财产纠纷中处理彩礼返还问题的主要裁判依据为1993年颁行现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及部分地区法院发布的审理指南或裁判指引。

但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彩礼返还的财产范围进行明确,由此造成理论和实务中对彩礼返还财产范围的不同理解和认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认为:“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数额是否较大需从当地经济状况出发进行认定。我省某些地区经过调研,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礼金或礼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则认定为彩礼,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当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这一数字应相对确定,适时仍可调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认为:“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有研究者对选取的260个裁判样本整理后,发现婚约财产纠纷中原告提出的彩礼主要包括现金类和实物类两种。节礼或者过节礼法院认可率较低;红包则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首饰类彩礼法院认可度较高;手机、衣服和烟酒肉糖法院认可度较低。[2]

也有研究者通过对全国法院158份问卷调查后指出“受调研法官反映,在婚约财产纠纷中,支付彩礼的一方往往存在举证难的困境,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付彩礼往往通过直接交付的方式,缺乏转账凭证等证据,最终导致在诉讼中无据可考从而败诉。”同时“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婚姻习俗也在传统与现代的碰撞中悄然变迁,对于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的,嗣后才得到家长认可并赠与财物的情形,则因其不具有传统习俗的性质而不应归于彩礼之列。”[3]最高人民法院王丹认为,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彩礼,对涉彩礼纠纷案件审理的主要法源是习惯,那么在确定彩礼范围时,就要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彩礼内容为基础。一方及家人在特定节日等时点给付对方和家人的礼物和礼金不宜认定为彩礼。[4]

前述观点均提到风俗习惯和人情往来。正如社会学家翟学伟指出的,人情是中国人为人处世的基本样式,决定中国人际关系是什么。中国是人情社会,日常节庆交往过程中赠送礼物是人际互动、增进情谊的常见方式。回到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考查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如果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男方婚前给付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其次还要考量给付礼金及礼物价值大小多少、当地礼节风俗、当地经济状况、婚前给的还是婚后给的,来认定节庆礼金(物)是否为彩礼返还的范围。从前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结婚前后依当地风俗赠送的价值相对不大的节庆礼金(物)一般不属于彩礼。



结语


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彩礼是一方当事人婚前按照民间习俗、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如果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解除婚约关系,给付财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

伴随着彩礼的上涨和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关注社区文化和个体差异,同时不能放弃对宏观社会结构的考量。[5]总之,无论是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礼金,还是特定礼物,是否认定为彩礼,仍要从彩礼的本质属性出发,结合当地风俗礼仪、礼金(物)价值大小、在案证据等综合判断,不断往返于法理与情理之间,以妥善化解矛盾,实现好聚好散。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一)理解与适用》

[2]林兴勇《论彩礼返还的司法困境及解决对策》《巢湖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P54-62

[3]胡云红 宋天一《彩礼返还纠纷法律适用研究——以全国法院158份问卷调查和相关裁判文书为对象》,《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P5-27 

[4]最高人民法院王丹《彩礼纠纷现状及司法应对》,人民司法杂志社公众号

[5]陈晶环《天价彩礼何以可能:一种基于劳动激励与消费机制的建构论阐释》《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P123-130

[6]王丹《关于彩礼返还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92辑)


END


编辑:喻诗琦

审核:陈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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