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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1888万天价彩礼热搜背后的法律之问,彩礼是给女方还是女方父母的?


文/罗昊喜律师


近日,一匿名用户自称是上海“土著”中产,在美国留学时与一名来自江西萍乡的女留学生相识相恋,最终因女方父母向他提出1888万天价彩礼未谈拢分手,顿时激起了公众对于天价彩礼的新一轮讨伐。嗣后,当地部门组织调查认定该网络文章内容为杜撰,但作为涉及每个家庭的现实问题和敏感话题,全社会的高浓度关注并未散去。

彩礼话题之所以每次都能刺激挑动大众的敏感神经,这背后固然与畸高的礼金有关,也源于大家对彩礼性质及归属认知的分歧:有人觉得彩礼是感谢女方父母将女儿养大成人,给女方父母养老的钱,也有人觉得女方父母应该将彩礼以嫁妆的形式转给女儿,作为女儿的婚前财产,那法律实务中如何裁判呢?

本文结合日常法律咨询及检索的几则典型案例,浅做分析,仅供普法之用。



案情导入

何某学与何某荣系父女关系。何某荣与案外人陈某经媒人胡某介绍相识。2020年1月4日,陈某按照农村习俗将25万元彩礼款转账至何某学名下银行账户内(账号62×××57)。2020年1月10日,何某荣与陈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何某荣与何某学因该25万元彩礼款归属问题发生纠纷。

何某荣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何某学归还何某荣不当得利款2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何某学承担。


争议焦点

彩礼是给女方还是女方父母的?



实务分歧

由于法律并未明确彩礼的性质,司法实务中对彩礼是给女方还是女方父母,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男方赠与彩礼的对象应当是恋人或妻子,而非女方的父母。

理由是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如愿缔结时,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即便彩礼由女方父母收取、保管,但真正的所有权人是作为婚姻中的女方当事人。

案例1:(2022)鲁01民终8587号 生效裁判观点认为:

普通意义的彩礼,是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男方赠与的对象应当是恋人或妻子,而非女方的父母。赵志诚基于婚约基础给付朱蓓蓓彩礼,系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268888元彩礼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朱蓓蓓。朱国祥作为朱蓓蓓的父亲收取朱蓓蓓的彩礼不还,于法无据。但作为朱蓓蓓父亲的朱国祥及其再婚妻子为朱蓓蓓婚嫁支付的结婚陪嫁物品花费1746.76元、转账21580元及2002元红包,应自朱国祥应返还的彩礼中扣除。故对于朱蓓蓓主张朱国祥返还彩礼243559.2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彩礼给予的对象是女方家庭。

案例2:(2021)辽13民终1790号 生效裁判观点认为:

被上诉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三上诉人彩礼等款项,现因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未能实现,被上诉人请求返还部分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习俗,彩礼是给付女方家庭的,被上诉人陈某2、马某上诉称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本院不予支持。




回到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往往带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浓厚传统色彩,亦即父母是男女双方婚约的重要参与者。而彩礼是由我国古代“六礼”制度中的“纳采”发展而来,彩礼又称为“聘礼”,即结婚前男方给女方家人钱或物,本意上具有感谢女方父母将女儿养大成人的涵义,彩礼的给付及接收往往是通过双方的父母来实现。

本案男方陈某将案涉25万元彩礼款转账至何某学名下银行账户内,说明双方在婚前已通过协商由何某学接收该25万元彩礼款,何某荣主张是临时代管,但何某学并不认可,何某荣申请的证人陈某与何某荣系夫妻关系,其证言缺乏证明力,何某荣申请的证人胡某也未就该25万元彩礼款归属问题参与协商,综合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对于何某荣25万元彩礼款是何某学临时代管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何某荣以不当得利起诉何某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彩礼又称为“聘礼”,是我国男女缔结婚约过程中的一种风俗,即结婚前男方给女方家人钱或物以达到缔结婚约成功的目的,同时也是为感谢女方父母将女儿养大成人的意思。彩礼可以约定直接给女方或给女方的父母。

本案中陈某将彩礼25万元汇入何某荣父亲何某学账户,何某荣当时没有提出异议,现何某荣称彩礼25万元汇到何某学账户只是让何某学保管,该款应归其所有,何某学否认何某荣对其主张的该事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因此何某荣以何某学不当得利,要求何某学给付其彩礼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何某荣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何某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彩礼是我国男女缔结婚约过程中的一种风俗,即结婚前男方给女方家人钱或物以达到缔结婚约成功的目的,也有感谢女方父(母)将女儿养大成人的意思,彩礼的给付及接收往往是通过双方的父母来实现。彩礼可以约定直接给女方或给女方的父母。

男方将彩礼汇入女方父(母)账户,女方未提异议,现诉称彩礼汇到父(母)账户只是让父(母)保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以父(母)不当得利,要求父(母)给付其彩礼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和盛家族律师团队评析

作为礼仪之邦,婚俗彩礼文化已在中国延续千年,因其礼仪性、情谊性色彩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从缘起上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的“六礼”,《礼记·昏礼》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西周创设后被历朝所沿袭的婚嫁习俗“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下彩礼、聘金”。

“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给付彩礼的方式和金额每个地域不尽相同。如江汉平原北村“倒贴彩礼”的现象本质上是男女双方家庭在熟悉的本地婚姻中基于“面子”观念而进行的一种权力竞争游戏。(徐晓军、孙晓红《农村“倒贴彩礼”的发展逻辑——基于江汉平原北村的调查》)

苏南农村婚姻仪式中盛行“叫礼”,而非彩礼,叫礼仪式下,代际财产转移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从夫居住形式逐步消亡,妇女与男性在家庭权利和责任义务上是一种对等关系,妇女有命姓权和人情规则制定权。(王会《“叫礼”:苏南农村青年婚姻新礼俗及其社会机制》)



承前所述,虽然各地婚嫁风俗各异,但彩礼问题根源具有共通性。陈文江、王雄刚在《从“礼俗”到“市场”:高价彩礼的生成机制——基于陇东南X村的考察》以西北农村高价彩礼现象为考察对象,尖锐指出:近年来,西北农村高价彩礼现象凸显,对农民家庭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调查发现,与沿海地区彩礼的“面子要价”和“资助性支付”明显不同,陇东南农村的高价彩礼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女方的高额要价和低额陪嫁;二是男方的“父代支付”强化了高额彩礼的支付动力;三是偏远农村女性资源的紧缺加剧了地域性“娶妻难”,形塑着男女双方及家庭在婚姻场域中的博弈;四是高额彩礼看似是地域性婚姻市场的特质,实质是全国性婚姻市场挤压下的“怪胎”。


回到开头的案例,笔者同意第二种裁判观点,理由是:首先,男女双方缔结婚约,不仅仅男女双向奔赴的金玉良缘,更是双方家庭共同选择的结果,一般都是由双方父母操办主持,彩礼的给付也往往是双方家庭共同协商的结果,一般由男方家庭直接交付给女方父母,并非仅向女方个人进行给付。

其次,彩礼本身具有礼节性和情谊性,表达的是男方对女方家庭数十年培养女方所付出心血的认可和肯定,一般女方家庭也会识大体地将彩礼以陪嫁“压箱底钱”和红包等方式支付男方,实质上完成交叉补偿。最后,在当前人口日趋老龄化、独生子女家庭占主流的大背景下,男方基于自身经济能力给予女方父母彩礼,带有情感上补偿和经济上供养的意味。


大家现在之所以谈彩礼色变,一是盲目攀比之下,彩礼金额持续走高,二是彩礼一般交给女方父母保管,如果家里有兄弟姐妹,彩礼可能留给弟弟结婚买房之用。

马成俊、方玮蓉在《陪嫁:彩礼流动的回馈机制——基于循化县婚姻支付的田野调查》一文中指出,彩礼流动的启动是婚姻市场的调节机制,而陪嫁流动的原因机制则是亲代背负的伦理义务,彩礼与陪嫁的流动同时受到婚姻匹配意志自由度的限制。但当婚姻匹配的意志自由度提高时,彩礼与嫁妆的流动机制不再受到市场和伦理的约束。

婚姻关系应建立在男女双方真实良好的感情基础之上,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且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为避免纷争,笔者认为,彩礼的给付应当量力而行,开头案例裁判观点中提到的彩礼“可以约定直接给女方或给女方的父母”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案例索引:(2020)皖13民终3413号、(2021)辽13民终1790号、(2022)鲁01民终8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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