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曾火爆湖南、被各种各样光环笼罩的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后文简称盛大金禧)于11月19日凌晨通过官微发布良性清退工作有关事项公告,正式宣布暴雷。
与此同时,盛大金禧公司董事长盘继彪也已经失踪。承载着十万余人、涉及金额超过二百亿元的商业巨轮——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到了沉没的边缘。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盛大金禧的投资者大多是五六十岁的中老年人。有些老年人听了业务员的推销,甚至把养老钱都投了进去。
此外,还有一些投资者明知盛大金禧高利率的背后可能存在着高风险,但看到身边的朋友投资多年收益都不错,于是也萌生了“赌一把”的想法。结果可想而知,这些中老年投资者的多年积蓄可能将血本无回。
盛大金禧的暴雷给广大投资者提了个醒!
文/蔡睿彪律师
2011年盛大金禧成立,总部设在湖南长沙。自成立以来,盛大金禧一直以14%左右的“年化回报率”吸引客户投资,这使得盛大金禧一路迅猛发展,巅峰时期有100多家分公司,累计吸资数百亿;几十万人投资盛大金禧,额度从几万到千万不等;
2021年8月,广东盛大金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停止发展新业务,并制定清退方案。随后,盛大金禧益阳市分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汉寿市分公司等先后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罚,并注销营业执照;
2022年4月,盛大金禧的部分分公司已经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况,但盛大金禧却将项目投资年化收益从14%一路往上提高,5月份年化收益已提高至18%,并在6月-7月再次升高至20%,此举再次吸引大批人投资盛大金禧。
但危机仍未解除,盛大金禧于2022年7月再次出现兑付困难情况,但盛大金禧又以银行锁卡等理由拖延兑付;至2022年8月,盛大金禧已经彻底不再兑付本息。
2022年11月10日,盛大金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盘继彪失联。据媒体报道,未兑付投资款的客户人数超过10万人,盛大金禧的执行总裁答复客户代表时证实:盛大金禧未兑付的投资款总额有“190多个亿”;
时间最后来到2022年11月19日凌晨,盛大金禧在凌晨发布的一则有关“良性清退”公告使得矛盾终于浮出水面,盛大金禧最终走向了暴雷的结局。
其实,在盛大金禧最终暴雷之前,已经有许多迹象表明盛大金融有巨大的潜在投资风险。这些迹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虚构项目承诺高回报
盛大金禧虚构了大量所谓“百分之百盈利的高成长行业股权投资项目”,并以此为噱头进行宣传。
盛大金禧还向投资者们给出了高达14.4%—16%的年回报率的承诺,以此来吸引广大投资者与其合作进行投资理财。
但其中大量项目,比如“永州合茂农业发展合伙企业”,“永州继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永州聚昌泰农业发展合伙企业”,“永州盛之杰农业发展合伙企业”等并没有开展实际业务,只是一个空壳公司。这说明盛大金禧的高回报率只是一句空话。这最终决定了盛大金禧的暴雷。
②公司在此之前因经营不规范多次受到处罚
盛大金禧在本次暴雷事件之前,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对其进行了多次处罚和警示。
2016年1月,盛大金禧因存在广告违法行为,受到长沙市望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被罚款60万元。
2016年6月,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盛大金禧罚款3万元,理由在于盛大金禧擅自成立分公司。
2017年至2019年间,盛大金禧因存在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被湖南政府管理部门三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在我国,进行股权投资需要私募管理人备案,从事基金销售需要基金销售牌照,从事投资顾问业务需要证券投资咨询牌照。而盛大金禧没有拿下任何一张国内金融牌照。可以说,盛大金禧是在完全不被监管的情况下开展了经营业务。
③投资协议存在风险隐患
盛大金禧对投资人明确表示,投资者所投资的项目是盛大金禧公司的投资理财,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人签订的协议却变成“普通合伙协议”,盛大金禧在其仅中充当中介,并不参与项目经营。
同时,盛大金融的员工以投资理财为名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但实际上盛大金禧虚构项目,诱骗客户与空壳公司签订协议。
在资金流向上,盛大金禧将各个分公司收款账户设为私人账户,以此来逃避监管。同时一旦出现无法兑付本息的问题,公司可以马上撇清关系,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身上。
这也提醒我们广大投资者,当某一公司这种极不规范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我们就要警惕该公司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行为。
据媒体报道,盛大金禧暴雷之后,湖南地区司法机关也积极介入到该事件中,调查盛大金禧的相关管理人员是否涉嫌某些刑事罪名。本文也在此为各位读者提供一些视角,分析盛大金禧相关人员可能涉嫌的一些刑法罪名。
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数量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在本次暴雷事件中,盛大金禧在未取得银监会的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大量公众存款,盛大金禧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②涉嫌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是司法机关进行打击的重点。
盛大金禧通过虚构大量股权投资项目向十万余人次的投资者进行集资,筹资金额高达数百亿元,其行为也已经涉嫌集资诈骗罪。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同志说过:“理财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很危险,超过10%就要做好损失全部本金的准备。”
当高额的回报冲击着我们的眼球,美好的未来似乎在向我们招手的时候,也许我们应该停下来想一想,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为何会是我们遇到,这么好的项目为什么会轮得到我们来做。
控制住欲望,理性的行事才能守住属于自己的精彩。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蔡睿彪律师
胜一刑辩律师团队实习律师
毕业于湘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