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5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接群众举报,上海笑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笑果)及其演员李昊石肆意篡改演出申报内容,在5月13日下午、晚上连续两场“笑果脱口秀”演出中出现严重侮辱人民军队的情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实,决定对上海笑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调查。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5381.6元、罚款13353816元。对涉案人员及其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相关违规行为将进一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无限期暂停涉事公司在京所有演出活动。
此事之所以激起众怒,主要是因为侮辱了人民子弟兵,也侮辱了曾经是人民子弟兵的人。而社会的安定、百姓的安全都离不开子弟兵的无私奉献。
古往今来,因保家卫国牺牲的英烈不在少数。对于这个群体,我们应当心生敬畏,不能毫无底线的调侃。对于生者,保持敬畏;对于死者,心生敬意。然而,现实情况是,一些不法分子妄图通过网络和媒体来恶意诋毁英烈,对其形象进行伤害,这种行为让人痛心不已。
为了保护英烈的名誉,维护社会正义,我国出台了《英雄烈士保护法》。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人终将收到社会的唾弃和法律的制裁。
今天湘军麓和所#胜一刑辩团队 将浅析一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2月19日上午10点29分,名为“辣笔小球”的微博博主针对卫国戍边牺牲烈士,发布多条带有侮辱性语言的言论。之后,大量网友留言,批评这则发言,网友称不该恶意诋毁戍边英雄官兵。在短时间内,评论数量达到上千条。
该言论发表后,还引发了官微批评吐槽,2月19日,下午16点,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发布“辣笔小球”微博截图并评论“只恨官微不能骂脏话*******”。共青团中央这条微博评论,也引来了数十万点赞,并获得了上万条留言支持。
2月19日,下午17点,新浪微博官方将“辣笔小球”账号禁言,微博官方管理员通报称,对该账号予以禁言一年处罚。“辣笔小球”微博账号内容随即被清空。
2月20日,《人民日报》评论发文《“他们是为我牺牲”,岂容亵渎?》:历史不容篡改,英雄不能遗忘。在事实面前,怎能放任信口乱说?在铁证面前,怎能容忍污蔑诽谤?无论情与理,还是法与规,都不能容忍这种对英雄功绩、气节和荣誉的亵渎。
2021年2月20日,南京警方发布通报:网民“辣笔小球”(仇某某,男,38岁)因在微博上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2021年5月31日下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就包括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保护的法益是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法律上的“名誉”是指社会对人的价值判断,也就是对他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荣誉”是“光荣的名誉”,是指有关组织对有重要贡献、特殊事迹或突出表现的人给予肯定评价,也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具有个人法益的属性;另一方面由于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是整个国家和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也具有社会法益的属性,因此,本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
就“辣笔小球”案而言,仇某在国家刚公开发布五位戍边官兵被授予英雄等荣誉称号及事迹后不久,就在网络上发文歪曲英雄烈士的战斗行为、诋毁英雄烈士的战斗精神、贬损英雄烈士的牺牲价值,通过网络迅速扩散,引发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个人的名誉和荣誉,更是触碰国家核心利益和价值观的底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本罪保护的双重法益。
该罪的行为方式,刑法第299条之一规定的是“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因此,该罪名的行为类型包括三种:
(1)侮辱。这里的侮辱是指以行为、语言、文字等方式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进行贬低、损害,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
(2)诽谤。这里的诽谤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3)其他方式。这里的其他方式是兜底规定,是指除侮辱、诽谤之外的其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认定,一般分成四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在传播内容判断上,对诽谤英雄烈士名誉的,需要对传播内容进行事实分析和价值评价,着重分析对事实的歪曲程度和负面评价的严重程度。歪曲程度严重或者造成了严重的负面评价的,均属于“情节严重”。
二是在传播手段判断上,侮辱诽谤多个英雄烈士或多次侮辱诽谤的,社会危害性更强。通过有高度传播力、影响力的网络媒体进行传播的,对未成年人进行传播的,发表在境外互联网的等,均属于“情节严重”。
三是在传播效果判断上,在网络上产生大量点击量、阅读量、转发量,严重损毁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公民对英雄烈士崇拜之情的;混淆公众视听,降低英雄烈士社会评价的;戏谑消费英雄烈士形象,引发社会舆论严重负面影响的,均属于“情节严重”。
四是在传播故意判断上,具有政治目的或者受到境内外势力指示或资助发布、传播有关言论的;具有牟利目的,通过消费英雄烈士获取财物或经济利益的;行为人两年内因相关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均属于“情节严重”。
人民日报在评此次事件时,明确指出“脱口莫脱轨,玩梗须有度。片面追求笑果而不惜踩线,就陷入了误区。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这应是职业底线,更该成为行业共识。”
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仅仅只是职业底线与行业共识,更应该是全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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