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某天,湘军麓和臻达律师团队以往服务过的客户H女士忽然到所。
“律师,我要委托你们个案子,我儿子被关起来了,你们要帮帮他。”一进律所,H女士便焦急地找到了上次合作过的臻达团队律师。
“H女士,你先别急,你儿子具体是遇见了什么事情,你先详细说一下,我们会尽全力为你提供帮助的。”臻达团队律师一边安慰着H女士的情绪,一边引导她说出具体案情。
“因为大麻。”H女士一顿,便详细地说出了事情的原委。
01
惹上“大麻”烦
H女士的儿子即当事人C某从小就在国外M国生活,上大学时结识了同为留学生且是老乡的Z某。二人在异国他乡,便成了惺惺相惜的好友。
Z某在参加一次社交活动中沾染上了大麻,在M国娱乐性大麻是合法化的,很多年轻人都在吸食,因此大家也没觉得有什么大问题。
2022年下半年两人一同回国探亲。2022年12月某天,C某邀请Z某到CS市游玩,并开好酒店,刚一落脚酒店,Z某便如同在M国一样,拿出大麻在房间内吸食,因从小生活在国外,C某并未意识到Z某的行为在国内是违法的。
隔天下午,C某驾车带着Z某去郊区兜风,开车途中闻到了大麻味道,但是并不确定Z某是否吸食。当晚,Z某再次在C某开的酒店房间内吸食大麻。直到案发,C某才知道自己可能面临着触犯了《刑法》中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风险。
▲国外在售的大麻香烟
听完H女士的详细叙述案件,臻达团队律师敏锐地察觉到最核心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C某进行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需要重点核查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与书面笔录内容是否一致。
正式确立委托关系后,臻达团队律师没有任何耽搁,立即向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申请查阅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经允许后臻达团队律师在检察院办公室查阅了全部同步录音录像。
经过一整天细致缜密的查阅工作,臻达团队律师终于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
02
从证据入手
确定辩护思路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在司法实践中应理解为三次及以上。
本案中,认定C某在自己驾驶的轿车里容留Z某吸毒的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关于C某的问话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不一致。公安机关先后对C某进行了五次讯问,制作了五份讯问笔录,向检察机关只提供了C某第四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经申请许可,观看了C某第四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通过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可知:C某开始一直否认Z某在自己车上吸食大麻。公安机关将Z某的供述内容告知C某,C某仍然坚持否认Z某在车上吸食大麻,但是在公安机关一再的询问下才作出“吸了吧”疑问口气的不确定性回答。
这种讯问手段属于指明问供的手段,违反了讯问不同被告人应当单独分别进行的规定精神,所获得的认罪供述不具有真实性。
C某的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五次讯问笔录无法确实充分地证明Z某在C某的车上吸食了大麻。C某第一次讯问并未提到Z某在自己车上吸食大麻。
C某第二次讯问笔录内容为“我在车上的时候,Z某应该是倒了半截的大麻烟,他在我车里吸食了两口,接着我就带着他回到酒店”。
第三次讯问笔录内容为“我接过这2克大麻,这时Z某坐在副驾驶,他从自己衣服口袋拿出小半截的大麻烟,自己独自吸食,我没有吸食,因为我要开车。”
第五次的内容为“问:你容留他人几次吸食毒品大麻?答:三次,2022年12日某天在DC电竞酒店开的房间;隔天下午在车里,下午和晚上在DC电竞酒店开的1312房间”。
上述内容可知:
C某第二次供述“应该”属于推测性的语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C某第三次供述Z某吸食大麻的位置是车辆副驾驶,与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一致。
C某第五次笔录属于总结性的笔录,没有事情的详细经过,不得单独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第二次讯问笔录与第三次讯问笔录公安机关并未提供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结合第四次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事实,不排除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三次讯问笔录的记录同样不具有真实性。
因此,第四次讯问的同步录音所载内容比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三次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强。
C某是否闻到大麻烟味与认定其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不具有必然联系。
第二,根据刑法一般理论,容留吸毒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控制的场所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在自己管理、控制的场所吸食毒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发现他人在自己管理、控制的场所吸食毒品时,明确进行制止,则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
本案中,关于C某是否闻到大麻烟味只有第4次讯问笔录进行了记载,属于孤证。依法不能进行认定。假设C某闻到了大麻烟味,也不能证明Z某当时在吸食大麻,也有可能是吸食完毕后残留的味道。
如果C某在Z某吸食完毕后才知晓,则主观上不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不应当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
综上所述,目前在案证据无法确实充分的证明C某容留Z某在自己的轿车中吸毒,C某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为两次,依法不能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
臻达团队律师以此为依据向承办人员提出了对C某作出不起诉的意见,承办人员经过调查研究后采纳了臻达团队律师的意见,本案终获不予起诉的良好结果。
▲本案不予起诉决定书
03
一点感悟与提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专业的法律素养是办案的核心要点。涉毒案件社会影响大,导致律师的辩护难度较高,臻达团队律师通过认真研究本案犯罪构成、立法目的,并仔细审查案件细节、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检索大量类案裁判观点后,对本案准确地作出了判断。
正是由于臻达团队律师对于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有坚定、准确的法律意见,才能让案件经办人员采纳了辩护意见,臻达律师团队再次得到了当事人家属的支持和肯定。
最终,当事人C某留住了宝贵的自由,也让更多人感受到了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法条,而是从生活、实践、经验、情理中产生的智慧,最后也应当回到生活、实践、经验、情理中去。
在这里,臻达律师团队也要提醒大家,特别是在外的留学生群体:
每每谈到大麻,很多人总觉得这种东西很难出现在我们生活中。但其实在加拿大、墨西哥、格鲁吉亚、乌拉圭、欧洲部分国家以及美国的11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是将娱乐性大麻合法化的。2022年6月9日,泰国也成为亚洲首个娱乐性大麻合法化的国家。
▲许多国家将娱乐性大麻合法化
我们应该意识到,可能一次出国留学或者出国旅行就会让我们有接触到大麻的机会,具有着沾染上大麻的潜在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毒品作出明确定义: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不以恶小而为之。我们应该知道,不论在任何国家,都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出生在一个对毒品“零容忍”的国家,更应该懂得毒品的危害性。
留学期间,小心谨慎,远离大麻,千万不要因为好奇而去尝试,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