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诺安基金创始人、前董事长秦某舟日前被曝重婚的新闻引发了金融圈内外的热议。
1984年1月,秦某舟与娄女士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娄女士生下大儿子。后,秦某舟于2015年在美国与覃女士共同生育一女儿,两人于2016年5月在湖南长沙登记结婚。
娄女士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覃女士户籍地的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秦、覃二人婚姻无效。2021年5月12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认定,秦某舟与覃女士的行为构成重婚,判决秦、覃二人婚姻无效。
在法院确认秦某舟的第二段婚姻无效后,两个“妻子”都对秦某舟提出了刑事控告。
说到这里,想必大家都已清楚,秦某舟触犯了重婚罪。今天我们来深度解析一下重婚罪。
文/蔡睿彪律师
1、近8年,重婚罪已成为一类常见犯罪
伴随着经济发展过快的影响,我国出现了精神文明建设尚未跟上物质文明建设脚步的情况。在该情况下,两性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败坏公序良俗的现象,如“婚外情”、“包二奶”、“出轨”等,这些不良现象都在不断地冲击着当下的婚姻关系。
#胜一刑辩团队在裁判文书网以重婚罪为案由进行检索,共检索到9057篇文书,2015至2022年8年时间内共计有相关法律文书8259篇。重婚罪已经成为了刑事诉讼中一类相对较为常见的罪名。
重婚罪,一般指在已经发生一段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另一个人缔结另一段婚姻关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犯罪行为存在两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在第一段婚姻关系还未解除的情况下,与另一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进行结婚登记。由于我国婚姻登记系统尚未实现数据全国互通,所以一般这种情况多出现在两段婚姻不在同一个省份。
另一种就是事实上的重婚,与前一种不同的是,双方虽然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前一段婚姻关系还未解除的情况下,行为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这3类表现,会被认定为重婚罪
在当前的刑法条文中并未将重婚罪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说明,#胜一刑辩团队根据近年来的判例,梳理了出将被认定为重婚罪的三类情形:
①重复登记结婚
行为人重复登记结婚必然是会构成重婚罪的。虽然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地进步,婚姻登记系统也在逐步实现全国互通,但仍有些人利用这些漏洞与多人在不同省份进行婚姻登记。同时也存在行为人故意适用伪造身份证件的方式重复登记结婚的情况。
②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生活
在各类案例中,行为人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居多。而在这种情况中,一般常见的犯罪方式主要有长期同居、双方未婚却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打理家庭事务三种。
③第三人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关于婚外第三人在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是否成立重婚罪的问题,《刑法》条文中有明确的规定,区分“罪”与“非罪”的分界线即是是否“明知”。如果第三人对另一方的真实婚姻状况了解的情况下,仍然执意与其发生事实婚姻关系,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话,就是成立重婚罪的。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因为“法释30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解释相抵触。
3、消极对待诉权助长不良风气
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总是奉行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原则,对外只向他人展示婚姻家庭中和谐的一面。当婚姻关系出现危机时,多数人选择默默结束婚姻,最多是在离婚的共同财产分割中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诉求。但这样的行为只会助长这样不良的社会风气。
但那些少数在发现配偶存在重婚行为受害者终于鼓起勇气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又会受到亲朋好友的阻拦。受害者消极对待诉权,也是重婚行为频频发生的帮凶。
这些行为都是对婚姻制度的极大破坏!
写在最后
婚姻带给人民的更多是美好幸福的家庭生活,虽然有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存在,但我们不该因噎废食,降低甚至放弃对婚姻家庭的期望。
随着物质生活条件不断提高、经济全球化浪潮不断推进,国民思想逐步开放,婚恋观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无论思想观念如何变化,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不容侵犯。
尽管大部分人看来婚姻之事都是“私事”,但重婚行为是对社会制度的侵犯,婚姻关系的稳定是社会法益的一部分。面对重婚,要勇敢地说“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