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伊乐律师
某大食堂(以下简称“该店”)于2019年12月正式筹备,初始合伙人为被告一李四、被告二王五及案外人赵六,后续经营中还另吸纳了两位合伙人,并于2020年8月开始对外营业。
合伙人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就合伙事项已经达成口头约定并实际履行,同时该店设有合伙人微信聊天群,微信群中对设备采购、装修、开业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均有沟通。
2020年8月1日,原告张三希望入股该店,于是与被告一李四签订《合伙经营协议》,同意出资占该店10%股份并由李四代持,王五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张三将股本分成两笔,一笔转入李四账户,一笔转入王五名下专用于该店股本实缴的银行账户。
2022年4月,原告张三因未获得该店分红,遂起诉被告一李四和被告二王五要求退还投资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二王五认为,该店已实际亏损根本无法进行分红,且合同并非其与张三所签订,其仅作为见证人,遂找到我们,希望寻求法律支持。
接受委托后,我们和被告二王五进行了充分沟通,了解到该店开业起经营状况良好略有盈余,但因受疫情影响,截止2022年4月已经产生亏损,该店虽然已无法继续经营,但除案外人合伙人赵六明确同意撤场、其他合伙人均未进行表态。
另外,我们还注意到,该店自开业起,所有合伙人均未进行过分红,且尚未进行清算。
但是,被告二王五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店已经实际产生亏损,仅能提供了微信群中合伙人的聊天记录。
因合伙人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多达几百页,我们花了大量时间,梳理各合伙人出资情况,调取该店自开业以来的财务报表,并让被告二王五在合伙人群公示财务报表、告知合伙人亏损情况并通知撤场事宜;
同时,我们将合伙人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度至2022年度利润表》、被告二王五专用于该店营业收支的银行借记卡银行流水,及专用于该店股本实缴的银行借记卡银行流水,作为关键证据提交给法院。
以上证据用来证明:该店目前尚未进行清算,且已经产生亏损。同时,我们还通过以上证据,证明了被告二王五不仅已经实缴到位,还垫付了额外的商场租金、供应商材料款、员工工资,如还要求王五承担退股责任,显然不公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四和王五是否应当向原告张三返还投资款。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根据:《经营协议》,该店有盈利时应分红,但其始终未得到分红,投资目的不能实现,理应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
我们在庭上提出,《经营协议》明确了“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的终止与清算”等款项,同时也明确了项目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另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张三如要求退股,应先对该店进行清算。清算后在支付各项费用,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再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四和王五均无需向原告张三退还投资款。
【法理解析】
几方投资人进行出资合作经营项目,共享收益、共担亏损,是商业经营中一种常见的投资模式。
在投资项目已经开展的情况下,各方的资金已经投入项目,此时如有投资人退出,则需要对项目资产进行清算,以确定各方的收益、投资剩余以及盈利情况。
在各方未能就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投资人要求拿回全部投资款项,一方面影响尚能继续经营的项目的发展,对其余投资人造成财产权益的损害;另一方面,投资人未承担项目中产生的投入、债务就全身而退,会造成投资人在项目遇到困难时候的滥用权力逃避投资义务,规避相应责任。
此种举措不利于维护商业投资的公平性与稳定性,影响市场经济下的投资活力。故在合作关系未经清算的情况下,一方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由于委托人保存材料不全,本案中主要难度是取证难,我们建议创业各方在日常项目经营过程中规范公司财务账目管理,留存关键书面证据原件。
对于日常生活中款项的往来,无论是付款方亦或是收款方,均要多加留心,对尤其是投资、借款还是任何其他特殊用途的款项,进行真实合理的备注是必须的,有相应的证据留存意识更是必须的。
另外,针对清算才能退出的“退出难”问题,创业各方亦可在投资初始时就聘请专业的律师把关,签订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资比例及违约责任等的书面投资协议,并在书面投资协议中设置退出条款,以保证项目在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能够有序退出。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刘伊乐律师
专业领域: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保险。
刘伊乐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毕业于英国格拉斯哥大学金融风险管理毕业,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先后参与多家公司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实务处理。近年来主要服务客户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恒大地产、长银58、中南传媒、筑友智造等,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