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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广、数量大、种类多,如何认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文/罗昊喜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湘高法〔2008〕18号)明确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相邻纠纷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见,继承遗产纠纷案件一审一般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实务中,由于被继承人遗产的丰富性、跨地域性、以及价值评估难,造成对“主要遗产所在地”认定困难,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在诉讼实践中,管辖权的选择和确定往往优先于案件实体的审理。笔者在代理某继承纠纷案件中曾就此问题与立案庭工作人员有过争论。本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围绕遗产继承纠纷诉讼管辖中的“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认定问题浅作分析。
  01
  如何理解“主要遗产所在地”
  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旨在便于当事人和证人出席法庭审理,便于受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核实案件事实,查明遗产范围,也有利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遗产包括了公民的合法收入、房产、生活用品、著作权及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存款和保险、虚拟财产等合法的财产。如(2019)豫11民辖终86号案中,被继承人在河南漯河市某区的遗产有商业房3套;在新疆有商业房2套、住宅1套,银行存款、国债、车辆、保险、债权等遗产。
  当被继承人遗产种类较多且分布在不同省市不同法院辖区时,“主要遗产所在地”是否等同于“遗产所在地”?进一步分析,“主要遗产所在地”中的“主要”作何解读?是指关系最大、起决定作用的遗产,还是价值最高的遗产?“遗产”是区分动产和不动产,还是整体视之?
  对此,个案中法官的裁量各不相同。在(2019)辽14民辖终76号案件中,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以“一审法院完全混淆了‘主要遗产所在地’和‘遗产所在地’的释义,依据遗产所在地进行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纠正。在(2020)豫1391民初5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二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为存款,无不动产遗产,故无主要遗产所在地。”而在(2022)黑0111民初12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主要遗产为存款,存款开户行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02
  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遗产所在地”认定情形
  观点1:关于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应当根据遗产的价值判断
  案例索引:(2023)鲁02民辖终257号
  法院认为:关于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应当根据遗产的价值判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别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上诉人主张的遗产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股权估值20万元,并按照标的额20万元交纳诉讼费;被上诉人主张分割的遗产位于河北省衡水市,遗产价值约50万元。根据各方当事人主张的遗产价值,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主要遗产所在地为河北省衡水市并无不当。
  观点2:被继承人遗产为位于不同省、市的不同类型的财产,未进行实体审理前,难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案例索引:(2023)辽10民辖终25号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深圳市、佳木斯市房屋不动产以及沈阳公司股权等,未进行实体审理前,难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故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王杰死亡时住所地为辽阳市太子河区,故本案应由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观点3:诉求分割遗产中财产数量较多,价值占比较大的遗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案例索引:(2022)京02民辖终425号
  法院认为:诉求分割遗产清单中有12项财产,其中有9项位于北京市,第5项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第11、12项位于湖南省涟源市;湖南正铭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创客家族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位于涟源市且工商登记股权均为认缴出资,未到交纳期限属于未缴状态;故此,一审法院关于不足以凭两项股权位于湖南省涟源市来认定涟源市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认定,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关于诉求分割遗产中位于房山区的财产数量较多,价值占比较大的认定,亦无不当。在此基础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观点4:原告主张的多项遗产目前均无明确的价值和金额,根据可明确的遗产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案例索引:(2022)沪0112民初47248号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遗产线索,涉案遗产范围内包含了位于浦东新区XX路的房屋一处、车牌号沪BXXX**的宾利小轿车一辆、上海A有限公司的股权、上海B有限公司的股权、上海C有限公司的股权、木制家具、黄花梨及小叶紫檀木材、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等。
  根据原告之举证反映,车牌号为沪BXXX**的小轿车登记在上海B有限公司名下,虽该公司出具证明认可上述车辆属于王某3的个人财产,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该车辆属于王某3之遗产予以继承分割。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虽然记载王某3在上海A有限公司实缴出资为89万元、在上海B有限公司实缴出资为510万元,但现无证据证明上述两家公司的固定资产及盈亏情况,故王某3在该两家公司内的实际股权价值亦无法确定。
  而原告主张的上海C有限公司的股权由被告许某登记持有,故现尚不足以确定该财产是否可作为被继承人王某3的遗产予以继承分割。此外,原告主张的木制家具、黄花梨及小叶紫檀木材、王某3及许某名下银行账户中的相应资金,目前均无明确的价值和金额。综上,目前本案所涉被继承人王某3可明确的主要遗产即为位于浦东新区的XX路房屋,因此,被继承人王某3死亡时住所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观点5:诉争遗产财产状况比较复杂,综合考虑其数量、面积、结构及价值评估便利性,关联诉讼等因素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案例索引:(2022)沪0101民初2559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上海市辖区没有需要处理的遗产,主要遗产北京市东城区演乐胡同42号房屋有13间,一方面,财产标的较大,案件审理中不可避免要涉及房屋价值评估,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委托当地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更符合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更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另一方面,财产状况比较复杂,涉诉的房屋数量、面积、结构等与各当事人的诉求息息相关,刘某9(注:被继承人刘某8之父)与三原告还因涉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刘某8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上述案件进行了一、二审,故本案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
  观点6:诉争遗产属于同一财产类型且在同一地域,可以据此确定该地域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案例索引:(2021)粤18民辖终96号案
  法院认为:“诉争的银行存款及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在地位于英德市,属于原审法院(注:英德市人民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观点7: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价值在本案起诉阶段无法直接判断,被继承人的各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案例索引:(2020)湘01民辖终657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张某1诉请要求确认被继承人张志平的遗产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省资兴市东江水电厂9栋2单元402房由其继承,故被继承人张志平存在多处主要遗产。上诉人张某1与被上诉人袁某、张某2均未就上述两套房屋的实际价值提交相关证据,即被继承人张志平的主要遗产价值在本案起诉阶段无法直接判断,故被继承人张志平的各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涉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屋系被继承人张志平主要遗产,故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03
  小结
  管辖制度是确定法院之间受理民事案件分工和权限的制度。管辖是民事诉讼立案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涉及遗产范围广、数量大、种类多的遗产继承案件中,“主要遗产所在地”是指价值较高还是数量较多的遗产所在地,还是两者兼顾衡平考虑,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仔细研读本文第二节的案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主要遗产所在地”≠“遗产所在地”;
  2.如起诉时要求分割的遗产众多且较为分散,但当事人未就遗产的实际价值提交相关证据,在缺乏价值考量的标准及依据或未经财产价值评估以前,未经开庭审理,法院对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持谨慎态度;
  3.如遗产为不同类别财产,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认定一般取决于遗产的数量及价值,如遗产为同一类别的财产,主要遗产所在地宜以该类遗产的价值数额来确定;
  4.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认定需要提供初步证据和阐明理由,如房地产登记信息、同地段房产的租赁价格、市场评估价、股权估值等。
  回顾前言,基于司法实践中“主要遗产所在地”认定不一的现状,就律师执业而论,律师在立案时宜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或当事人诉争遗产的内容,将被继承人遗产中财产产生的时间、方式、数量、类型、地理位置、价值等作为参酌因素析法说理,争取在对己方当事人更有利的管辖法院立案,以节省诉讼成本,利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后续的强制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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