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文钰律师
婚前购买股票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浅作分析,仅供普法之用。
股票性质上属有价证券,股票的价值增长,无论是未经市场买卖而只因市场原因造成账面价值增加,还是实际变现后使得货币资金增加,都应当视为股票本身价值的增长。
一、被继承人相关情况:彭某1,1956年11月19日出生,与彭某系父子关系,其在与前妻即彭某生母离婚后,于××××年××月××日与王某1登记结婚。彭某1与王某1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一直共同生活,彭某1因患有××××肝硬化、糖尿病,健康状况较差,多次住院治疗,患病期间主要由王某1负责照顾。2016年10月9日,彭某1因病住院,同月23日去世。
二、继承人相关情况:1、彭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系精神残疾人。××××年××月××日,彭某与妻子王某2生育一子王某3。2016年12月28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彭某签发残疾人证,注明残疾等级为三级,监护人为王某2。2017年3月17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经本院委托,对彭某的精神健康状况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彭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11月22日,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作出证明称:彭某自2014年失业至今且患有疾病,每月花费医药费数千元,丧失劳动能力,其妻处于待岗状态合同工且有小孩需要抚养,家庭生活困难。彭某现无住房。2、王某1经济条件较好,除与彭某1婚内共同购买的房产外,名下有其他住房。王某1婚内与彭某1共同居住在长沙市。
三、关于彭某1的股票情况:彭某1与王某1在××××年××月××日结婚时,其股权账户上分别持有的长安汽车、重庆路桥、中海集运等股票当日最新价分别为10.22元、3.59元、2.26元,净值分别为3547157.60元、104167.44元、4520元,加上婚前股票账户资金余额13519.48元,其婚前股票价值共计3669364.52元。
王某1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尾号9071账户中其婚前个人财产为280426.21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105452.62元,彭某1占52726.31元;王某1长沙银行尾号1725账户中其婚前财产为4057.21元,彭某1去世时余额为16081.11元,夫妻共同财产应为12023.9元,属彭某1遗产的金额为6011.95元。
关于彭某1婚前个人财产数额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述规定来看,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有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和自然增值三种形式,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个人财产,投资经营收益则属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争议点在于彭某1所持股票中的婚前个人财产数额。股票性质上属有价证券,股票的价值增长,无论是未经市场买卖而只因市场原因造成账面价值增加,还是实际变现后使得货币资金增加,都应当视为股票本身价值的增长。彭某现主张彭某1婚前购买股票的收益属于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但彭某1在婚后对股票账户进行了多次卖出买进操作,具有积极投资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全部股票的增值属于经营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平等分割原则予以分配。二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以彭某1与王某1登记结婚之日为节点,认定彭某1婚前股票价值共计3669364.52元,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购买的股票,即使在婚后未作追加投资,其后红利收入、抛售所得也未在婚内取出,但只要婚后进行了操作,则视为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劳动,股票的增值并非纯属外在的股票市场因素造成,应认定股票的婚后增值属于主动增值,故应当认定该部分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确定遗产范围时,相应地应当把共同财产对应的份额从被继承人名下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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