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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运用撤销权之诉,阻止保证人转移财产——解读湖南某某公司与陈某某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2-12-29 来源:原创 浏览量:2781
  优胜案例
  成功运用撤销权之诉,阻止保证人转移财产
  ——解读湖南某某公司与陈某某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案件承办律师:彭彤、苏权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20年12月11日
  法院名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彭彤、苏权
  检索主题词:债权人撤销权、股权转让
  【案情简介】
  2018年初,某上市公司爆发债务危机,湖南某某公司拥有该上市公司逾2亿元的债权,由上市公司实控人刘某及其配偶陈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危机爆发之初,刘某口头表示愿将陈某持有的江苏某某公司的77.78%股权出质给湖南某某公司作为增信措施,但2018年1月18日,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到陈某将上述股权转给了李某、邓某、刘某、张某四人。湖南某某公司起诉上市公司后,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但实际保全的财产仅为上市公司持有的其控股子公司的股权且并不足值,鉴于当时该公司债务危机集中爆发,存在退市甚至破产的风险(目前已经破产重整),而陈某持有的江苏某某公司的股权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的个人资产,与破产财产无关,考虑到该股权的价值,其已成为了湖南某某公司最终能否实现债权的突破口。因此,代理律师提请湖南某某公司启动对陈某某的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代理律师前往江苏省某县市监局调取该股权转让的内档信息,包括受让人身份信息、股权转让协议等,并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陈某的股权转让行为,将李某等四人的股权恢复登记至陈某名下。立案后,立即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冻结了李某等四人的股权,该冻结系首轮冻结,为之后的诉讼以及执行打下了基础。一审过程中,被告为拖延诉讼时间,不受领相关法律文书,被告之一的李某同时又提了管辖权异议,经过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其管辖异议。
  2020年1月,长沙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0年3月一审判决认定该股权转让系无偿转让,降低了陈某的偿债能力,侵害了湖南某某公司权益,应撤销该转让行为,将股权恢复登记至陈某名下。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院,2020年11月,湖南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12月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将李某等四人的股权恢复登记至陈某名下。李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起再审,2021年4月20日第一巡回法庭以2021最高法民申1754号《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至此,该案诉讼程序完结,撤销权之诉尘埃落定。
  【代理意见】
  1、代理律师提交的从市场监督部门调取的陈某与李某等人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李某等人以800万元不等的价格受让陈某的股权,交易方式为一次性现金支付。在一审、二审中,李某等人均未举证证明其向陈某支付了转让价款,且如此巨额的交易采用现金方式明显不符合常理。李某等人一直主张其与陈某之间是转代持,但从李某等人提交的股权代持协议,案外人与案外人之间的转账凭证,以及有关联关系的案外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转代持关系。即便认定是转代持关系,实际出资人支付股权对价体现的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并不能否认(名义)持股人陈某与李某等人之间股权转让的无偿性。
  2、湖南某某公司与某上市公司一案已有生效判决确认湖南某某公司为陈某的合法债权人,虽然陈某为连带保证人之一,并非唯一的债务人,但其他债务人已陷入债务危机,并均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虽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不必然代表被执行人实际丧失清偿能力,但其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结果必然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况且,事实上,上述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湖南某某公司并未得到任何清偿。陈某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配偶,明知其为连带债务人,却将其股权无偿转让,客观上降低了偿债能力,势必会影响到湖南某某公司的债权实现。
  3、陈某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无偿转让,并且对湖南某某公司的债权造成损害,符合《合同法》(原)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
  撤销陈某向李某、邓某、刘某、张某转让江苏某某有限公司77.78%股权的行为,判决生效十日内,李某、邓某、刘某、张某应将持有的江苏某公司股权恢复登记至陈某名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裁判文书】
  (2018)湘0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
  (2019)湘民终1748号《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民申1754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评析】
  目前,该上市公司已经退市,并被衡阳市中院裁定破产重整,那么之前拥有该公司股票质押或者其他不动产抵押的债权人都无法自行申请处置该公司的财产,需在该公司破产程序中被动的获得清偿。而湖南某某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借款担保措施仅为公司实控人及其配偶提供的保证担保,并无其他实质性的财产担保,那么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的比例将得不到保障。本案代理人另辟蹊径,迅速从担保人的个人财产入手,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并最终取得胜诉结果,成功将保证人转出的财产回转至其名下,该财产与破产企业无关,无需进入破产程序中进行分配,因此,湖南某某公司可以申请法院依法处置该股权,湖南某某公司在该案中最终能获得的清偿以及清偿的比例可能会更优于其他拥有股票质押或其他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只在原《合同法》第74条、75条有相对原则性的规定,这就对代理人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代理人进行案例检索时发现,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例中请求方败诉略占多数,且缺少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例以供参考。因此,代理人在本案立案之前就考虑了诸多因素,如债权人是否能对保证人行使撤销权、管辖法院的确定、被告身份信息、诉讼请求的表述、诉讼费的收取、如何与主债权案衔接,甚至还需要预估陈某与李某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的真实性等等问题。上述问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基本都遇到了,有的还带来了一定困难,但最终都成功解决。
  【结语和建议】
  本案历时较长,从2018年5月一审立案到2020年12月二审判决,大部分程序走了个遍。代理人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设立的立法初衷、陈某股权转让的无偿性、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多方面论述和举证,并从李某等人提交的证据中抽丝剥茧,对股权代持、转代持的不合理进行充分阐述,最终使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本案的审判级别较高,对辖区内后续类似案件有一定指导和借鉴意义。
  彭彤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董事会副主席
  彭彤律师为长沙市律师协会评定之“优秀律师”、第五届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荣记“三等功”、2010年“长沙市十佳优秀律师”、开福区人大代表。彭彤律师作为专职律师执业已26年,在不良资产处置、国有企业法律服务、项目投融资、民商事诉讼、金融证券业务、某某业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2020年获湖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湖南省专业律师证书》—金融证券领域专业律师。
  在地产项目开发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为阳光壹佰、京投银泰、红塔投资、万科长沙等来湘全国性大型房企提供了持续的法律顾问服务。彭彤律师在企业产权转让、兼并和大宗资产收购方面也积累了较强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曾参与亚华种业、九芝堂等公司改制上市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兼任湖南本土两大风险投资公司风险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大量投资项目评审,对股权投融资实务、企业法律风险评价有丰富的经验积累,对企业改制、股份制改组、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与规范有较强的理论功底和案例操作经验,现已参与二十余家新三板企业挂牌工作。
  在商业贷款清收方面,累计为中行、建行、交行等金融机构累计回收贷款过亿元,其中较经典的是为中行松桂园支行代理湖南天道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中,顶住省政府及张家界政府对拍卖质押物张家界公司法人股股权的行政非法干预,步步为营推进拍卖程序,最终迫使了张家界投资公司全额返还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全部表内利息。创造了“鸿仪”系列案中唯一全额回收的成绩。
  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两年累计为信达资管、东方资管、财信资管、粤财资管、农村合作银行等处置不良资产逾亿元,其中不乏执行回转的高难度经典案例。
  民事经济代理方面,竭诚为当事人服务,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益。在经济类纠纷方面创造了较佳业绩和成功案例,累计为国有金融机构收回不良贷款近亿元。
  2013年,在省证监局、省金融办的支撑下组织主办《新形势下金融创新改革研讨会》。
  苏权
  法学学士
  具有建筑行业相关从业资质
  苏权律师擅长房地产及建筑工程领域的非诉法律服务,重大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与仲裁,以及企业日常合规管理服务。
  主要服务经历及成功案例:主要为城光(湖南)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唯嘉门诊部有限公司、天地和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提供日常合规管理服务;为曙光集团与东富房地产提供土地转让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为万科与正昊置业提供资产收购项目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代理阳光壹佰系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及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湖南某某千山药机项目金融借款纠纷、湖南某某公司与陈端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湖南某某福建同孚项目金融借款纠纷、湖南某某海航实业和海航创新项目金融借款纠纷、华融湘江银行张家界分行与永康世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湖南某某张奇华营业信托纠纷案、湖南某某国森林业金融借款纠纷案、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金熹科技与葛洲坝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天地合与连邦科技买卖合同纠纷、股民诉B会计师事务所、A制药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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