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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案例|突破公安鉴定壁垒,民间借贷“文书真伪”争议胜诉案

时间:2026-06-11 来源:原创 浏览量:1009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往往因其“官方”背景而被赋予极高的权威性,试图推翻此类鉴定,难度很大。


本案中,我方客户作为出借人,遭遇对方以 “协议存在套打情形”(即所谓的先有签名、后有打印文字) 为由否认借款事实,并凭公安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主张借款协议不成立。后经我所代理律师成功申请重新鉴定后,最终推翻了原鉴定意见,一审、二审全面胜诉。本文结合该案进行分析,以期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思路。



2013年2月,邱先生李四、王五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二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邱先生借款3000万元,年利率20%,借款指定由王五接收。次日,邱先生向王五的账户转账了款项。


2018年1月,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邱先生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公安机关以王五涉嫌职务侵占、伪造借款协议为由立案侦查。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遂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此后,为查明王五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公安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三份《借款协议》进行文书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协议系“先有李四签名,后打印文字,再签署邱先生与王五姓名,且三份借款协议不是一次性形成”。


李四遂以借款协议系套打伪造、李四并未接收使用借款,借款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借款协议》不成立。我所杨跃、徐达律师接受出借人邱先生的委托,全面介入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工作。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借款协议》究竟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还是利用李四空白签名“套打”伪造?


本案的难点在于,在现行民事审判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据采信度,推翻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一定难度。如何从程序、技术等多维度对原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成功申请重新鉴定并进而推翻其结论,是本案的难题。





一、全面质疑原鉴定的合法性与科学性

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借款协议》中签名与打印字迹的形成顺序、签名时间先后、三份借款协议的形成时间等事项重新鉴定。但如何推翻这份具有“权威性”的原鉴定意见,是本案的重中之重。

1.对技术方法提出质疑

在原鉴定意见中,鉴定机构采用了一种特殊的技术对无交叉点的打印字迹和签名字迹进行鉴定,从而得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可知该种鉴定技术方法是该鉴定意见中的核心。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本案中,代理律师发现司法部与文书鉴定相关的规范均未收录鉴定机构所使用的该种技术,主流教科书上亦无该种技术方法应用于文书鉴定的介绍,检索各大学术网站,未发现该技术用于打印字迹和笔迹形成顺序鉴定的学术先例,代理律师就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充分举证,证明鉴定机构所使用的技术方法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

2、否定原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

代理律师以类似检材前往鉴定机构委托与本案事项相似的鉴定,该鉴定机构明确答复:在打印字迹与前面字迹无交叉点的情况下,现有技术无法进行形成顺序鉴定。代理律师取得《不予受理通知书》作为证据证明该鉴定机构不具有对本案所涉鉴定事项进行鉴定的能力。

同时,代理律师以相同检材送往国内其他权威鉴定机构,均答复以现有技术无法在无交叉点情况下对打印字迹和签名字迹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代理律师在上一起诉讼案卷中也发现法院曾委托省内鉴定机构对本案借款协议进行鉴定,亦因技术问题退回鉴定。上述证据共同证明本案所涉鉴定已超出原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

3.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为强化专业质证效果,团队依法申请文书鉴定领域知名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针对原鉴定人员资质、仪器使用、实验流程、技术缺陷等问题提问,从专业视角揭露原鉴定意见的漏洞,辅助法官厘清技术争议。

同时,代理律师针对原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出庭,制定了详尽的提问清单,问题涵盖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仪器是否自有、是否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等各个方面,在第一时间将鉴定人员的回答转换为对我方有利的意见。




二、构建充分的证据链条,还原事实真相


1.提交短信记录

提交经过公证的双方短信往来记录,李四在沟通中明确表述 “我虽与你签了”“我没否定”,证明其承认签署协议且未否认共同借款人身份。


2.证明资金用途

调取银行流水和证券账户记录,证明3000万元借款虽未进入李四账户,但进入王五账户后,王五将其中 2800 万元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通过财经新闻证明该账户中所买进卖出的股票主要与李四所在的资本集团具有密切的关联,印证“共同借款、共同投资”的事实。


3.证明李四与王五之间具有密切的合作关系

工商登记+多份生效判决书证明王五长期在李四系大股东的公司担任股东。二人多年紧密合作,共同运作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这样的两个人,更具有利益共同体的特征。




三、充分利用重新鉴定结论,全面推翻原鉴定意见

经过上述充分举证,法院准许了重新鉴定,委托了国家级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本案出具了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重新鉴定意见后,团队随即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首先,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否定原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其次,新鉴定无法判断签名与打印字迹的形成先后顺序,系实质推翻了原鉴定“先签名后打印”的结论。再次,从三份协议纸张、墨水一致,李四、王五签名均为相近时间书写,协议系同一台设备在相近时间内印制等细节,指明符合“三方现场共同签署”的客观事实,排除了套打、伪造的可能。





一审同意我方提出的重鉴申请并采纳了重鉴后的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借款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委托人邱先生对案件结果高度满意,并继续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后续债权追索案件。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文书真伪争议”引发的确认合同不成立之诉。代理律师通过检索专业文献、对比技术规范、现场求证、质询鉴定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方式,系统性、全方位地分析鉴定资质、鉴定能力、鉴定技术、鉴定依据,成功突破“公安委托鉴定难以推翻”的司法惯性,促使法院同意重新鉴定,这在同类案件中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同时,本案对非标准鉴定方法的深度质疑,有助于促使鉴定机构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避免滥用未经认可的技术出具确定性结论,对助力司法鉴定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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