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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案例|股权几经转让,旧股东被追责?湘军麓和律师全力守护股东合法期限利益

时间:2026-06-18 来源:原创 浏览量:1019

案件类别:股权转让纠纷

检索主题词:新旧公司法适用、股权转让责任

承办律师: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王益波律师


新旧公司法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股权转让责任、抽逃出资认定、重复起诉......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王益波律师承办的某贸易公司股东执行异议及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系列案,历经 7 次审判、两次再审,最终助当事人全面胜诉,更间接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不溯及既往的权威批复,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标准参考。


本文将完整复盘这起典型复杂案件,详解办案思路与裁判要点,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专业参考。



2016 年 8 月,甲、乙、丙三人共同注册成立 A 贸易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认缴出资期限至 2066 年。其中甲持股 75%,乙持股 20%,丙持股 5%。


公司成立初期,乙、丙曾向甲的个人账户转入资金作为公司启动资金,未做备注;2018 年两人退出公司,该笔款项已结算并连本带息退回。


2018 年 3 月,甲转让部分股权给丁、戊,乙、丙将全部股权转给戊;

2020 年 8 月,甲、丁将全部股权转给戊,公司变为一人独资公司;

2023 年 3 月,戊将全部股权转给己。

至此,乙、丙、丁早已退出公司,不再担任任何职务。


2023 年,A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 B 公司起诉,经调解确认欠款近 200 万元。执行时因 A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B 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把所有历史股东全部列为被告,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执行异议听证程序、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均未支持B公司后,B 公司又以 “抽逃出资” 为由,另行起诉,再次要求乙、丙、丁、甲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争议 


新公司法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其第八十八条对“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责任”有新规定,该条款能否适用于此前行为,当时最高法无明确批复,各地法院裁判标准混乱。


 期限利益边界不清 


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未到期限就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因公司后续资不抵债,就要提前出资担责,司法实践观点不一。


 出资性质难认定 


乙、丙、丁转入私人账户的资金,无备注、无验资、无工商备案,仅执行程序中曾自认是投资款,能否据此认定为实缴出资、进而构成抽逃出资,争议较大。


 重复起诉难界定 


B 公司前诉败诉后,又以抽逃出资为由另案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是否违反生效判决效力,需要严格论证。






接受委托后,王益波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工商档案、银行流水及裁判文书,围绕股东期限利益保护、出资性质否定认定、抽逃出资排除、生效裁判既判力维护四大核心,制定了完整的诉讼策略。


在法律未明确、裁判不统一的背景下,类案检索与司法观点梳理是办案关键。通过多番检索全国各级法院生效裁判、司法纪要、学术观点与审判前沿意见,系统整理新旧公司法衔接、出资加速到期、股权转让责任、抽逃出资构成要件等核心问题的裁判尺度,形成专业代理意见,提交法庭并充分阐述。


案件历经执行异议审查、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再审,以及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一审、二审、再审等多道程序,对方当事人不断变换案由、反复追责,代理律师始终稳扎稳打,每一轮庭审均紧扣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经过漫长诉讼与专业博弈,人民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代理律师意见,作出全面裁判:


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乙、丙、丁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不承担责任,仅判令后续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明确案涉款项不构成法定出资,不成立抽逃出资,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


法院在裁判中明确:2024年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不溯及既往,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此前转让股权应适用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无恶意逃避债务、转让时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无需对公司后续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出资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转入个人账户、无备注、无公司财务确认的资金往来,不能认定为实缴出资,更不构成抽逃出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反复起诉,维护司法统一与权威。






本案不仅是当事人的全面胜诉,更在司法实践层面具有重大价值,亮点突出。


专业赢得司法认可。面对法律空白、各地裁判尺度不一的困境,代理律师穷尽检索、深度研判,将分散的类案规则与司法观点提炼为系统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以专业能力筑牢胜诉根基。


严守资本制度与期限利益。法院严格遵循认缴制立法本意,清晰划定股权转让与出资加速到期的责任边界,坚决保护股东合法期限利益,否定随意扩张旧股东责任的裁判倾向,维护市场交易稳定与商事主体合理预期。


严格恪守抽逃出资法定构成。明确抽逃出资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前提,否定以私人账户往来、单方自认倒推出资与抽逃出资的错误逻辑,坚守资本制度法定原则,统一裁判标准。


间接推动最高法争议批复出台。本案办理关键时期,恰逢新公司法实施后法律适用争议集中爆发,代理律师聚焦第八十八条溯及力核心问题,结合本案事实与司法实践需求持续论证。本案在河南法院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期间,间接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答复河南省高院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不溯及既往批复,实现个案公正与类案指引的双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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