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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股东能不能随意行使优先购买权?需满足这3个条件

时间:2022-07-08 来源:原创 浏览量:1959

作者:王冠中律师

全文2891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引 言

近期接触过一起因股东优先购买权引发的纠纷:

A公司有大股东B和小股东C,Z公司拟收购A公司的全部股份,于是小股东C找到Z,双方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C放弃优先购买权,Z给予C一定数额的补偿款,但此时Z与大股东B对股权转让的条件还未达成一致。

后来Z并没有收购A公司,而是由Z的关联公司收购,并与B和C共同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完成后,C就找到Z索要补偿款,引发纠纷。

那么在Z的关联公司收购了A公司之后,C是否有权要求Z按照收购之前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呢?这里就牵扯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形成及行使的问题。

01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需满足什么条件?

在开头所述的案例中,小股东C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而提出了纠纷。那么,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较非股东享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产生的情形是:存在股权外部转让,如股权在公司股东之间内部转让则不存在优先购买权;同时,如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条件优于公司股东的情况下,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只有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才有优先购买权。

那么,当前述情形出现时,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在实践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地方,即大多数有限公司的股东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与生俱来的权利,可以随意行使和放弃,但其实早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31号民事判决中,最高院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就做出了充分的说理。其表述如下: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相比于股东以外的买受人而享有的优先权,因此,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拟出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该合意不仅包括对外转让的意思表示,还应包括价款数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在内的完整对价。

而在本案中,虽然在股东会前全体股东均被通知,将于下午与股东以外的受让人签约,但在股东会上,受让人并未到场,也没有披露他们的身份或者与他们签订的合同,因此,直至股东会结束签署决议时,对外转让的受让方仍未确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也未成就。

瞿斐建认为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署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即为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与法律规定不符。此后,陈某某等五名股东自愿将股权转让给瞿斐建,属于在股东之间互相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是瞿斐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结果。

根据上述案例,并结合《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相关规定可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形成及行使条件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出让股东就股权转让的条件与受让股东达成一致;

第二,出让股东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告知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同等条件即包含转让数量、转让价款、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三,其他股东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合理期间有规定的从规定,无规定以通知载明为准,但最低不能少于30日。

回到开头的案例,小股东C取得对于大股东B的股权转让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必须满足大股东B和Z就该95%股权的转让条件达成一致,并已通知C在达成的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下行使股东优先购买。而事实上,在C与Z签订协议时,Z与大股东B并未就股权的转让条件达成一致,更未通知C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故C并未取得相应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因而也不存在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故C依据协议约定要求Z支付补偿款的合同基础不存在。

02

与股东优先购买权有关的三方如何防范风险?

如前所述,股东优先购买权虽然是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但其并不是股东与生俱来的权利,其形成和行使均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而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对于股权转让方、股权受让方和公司其他股东来说都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对于各方可能会遇到的风险,我们提供以下防范建议:

①股权转让方,不能忽视“通知”的重要性

对于股权转让方来说,主要法律风险在于当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将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因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法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因而,股权转让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一,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在与股权受让方达成一致转让条件后,应当充分及时履行通知公司其他股东的义务。

第二,注意通知的形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且确认其他股东本人能够收悉的方式向股东本人作出,或者直接召开股东会议。

第三,明确通知的内容。通知的内容还应包含股权转让通知和优先购买权通知,将标的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等因素进行详细告知其他股东。

②股权受让方,需设定先决条件与违约责任

对于股权受让方来说,主要法律风险在于其他股东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而导致其无法正常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并可能进一步产生其他损失的风险。

因而,为了避免相关损失的产生,股权受让方可以从以下两点来进行防范:

第一,在达成股权转让的一致条件后,应当要求股权转让方将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出具的“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函”作为股权转让、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避免提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第二,明确约定因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导致无法受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③公司其他股东,最该关注转让动态

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来说,主要法律风险在于优先购买权是否已经形成,行使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否存在,还存在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恶意抬高同等条件的转让价格、或先已高价转让部分股权再以低价转让剩余股权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的风险。

根据前述分析,在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未达成一致条件,且未通知其他股东转让条件时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倘若在确定转让条件后并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优先购买权将无法行使,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因而,其他股东应及时掌握股权转让的动态,并且在条件成就之时及时行权。

结语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宗旨在于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转让股东需在同等条件下保证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和完整的流程行使其权利;其他股东也应及时行权,避免假借优先购买权拖延交易,股权转让相关各方都应当正确行使自身权利,以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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