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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违法“上访”,维权不成反获刑

时间:2022-07-13 来源:原创 浏览量:2937

引 言

“上访”,作为一种极具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民众表达诉求的方式,既有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度文化的独特性,也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从汉唐时代“法外通天”式上访,到如今上访和信访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老百姓向公权力机关申诉的渠道渐宽。

如今,很多老百姓自认为“无路可走”时,往往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用法律武器维权打官司,而是找上级政府去“评理”,这种方式就是他们眼中的“上访”,他们希望通过这种免费的渠道能让上级听到自己的声音。

为切实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于5月1日开始实施,旨在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打击非法上访行为。以“上访”和“刑事案由”为检索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自2004年至2022年共计录入裁判文书10380篇。

许多上访人员在不断地申诉过程中,往往从最初令人同情的群体变成了令人头疼的对象,有理变得无理,甚至还因过激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结局令人唏嘘。为了避免不当上访涉罪,#胜一刑辩团队 将为读者科普一下不当上访主要涉嫌的4类刑事犯罪。

01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非法上访人员最容易触发的罪名。上访者在上访目的得不到满足时,很容易对接访工作人员和周围群众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更有甚者在不理智的情绪下对公共财物肆意破坏,引发现场秩序的极度混乱。

姚某某因对其在姚山上的房屋、树木等补偿金额不满,多次反悔,利用信访施压,有意发泄不满、扩大事态、制造影响,并向他人强拿硬要;后又无理由多次阻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姚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2021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批准逮捕。经开庭审理,2022年6月份,凤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上访者在上访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避免出现殴打、辱骂甚至毁坏公共财物的行为,否则可能将以寻衅滋事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法律规定犯此罪最高将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还将面临罚金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02 妨害公务罪

接访是接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职务,非法上访者为了达成上访的目的,对接访工作人员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妨害接访工作人员完成公务。还有些情形是对截访的工作人员施以辱骂、殴打行为,被公诉机关起诉后判处妨害公务罪。

2012年9月份,闫某某与公务人员发生争执中被打伤。闫某某就此事信访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后经县、市、省公安机关处理结案。但闫某某仍继续多次赴市、省、京上访。

2014年在截访工作中,闫某某欲逃离,被民警阻拦,阻拦过程中,闫某某将一名民警右手咬伤。后在其他维稳人员的协助下,将闫某某带上警车返回洛南。途中,闫某某对劝返民警谩骂侮辱,在车内踢打,将警车后备箱挡风玻璃、液压杆及后备箱内饰踢坏,另一名民警在阻拦过程中,右手无名指被某某扭伤。后经法院审判,闫某某被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犯此罪最高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03 敲诈勒索罪

由于上访工作成为了中国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尺,有些非法上访者就利用这点以进京违法上访为手段向政府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要求向其给付各种费用,并以此为业。殊不知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2007年4月,某县政府修建北环路,占用了张某某一家仅有的两亩多土地和一眼机井,因补偿太少,张家不满,最后走上了上访之路。2008年7月奥运前夕,县领导通过中间人与张某某协商,决定赔偿机井损失两万元。

2009年7月13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没收“非法所得”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张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北京奥运安全保卫期间和北环路建设的关键时期,以不给钱就继续进京赴省上访相要挟,敲诈魏城镇政府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些非法上访被判处敲诈勒索罪的当事人大都是在重大活动、节日之前,他们被指控的敲诈对象多是当地政府。这些涉案人的共同点是,他们被采取强制措施前都因个体的事情四处投诉,多次进京或者准备进京上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最高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对于上访者通过上访手段获取政府财物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正、反方面的案例均有,各地人民法院的态度也存在差别。但这并不排除非法上访具有涉罪的可能,因而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路上最好可以采用合法合规的手段。

04 诬告陷害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但仍然存在有些上访者为了引起重视甚至是报复相关公务人员,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滥用《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江某某诬告陷害案件。经查,江某某因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某甲等人和江某娘债务转移纠纷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道听途说后认为某甲伙同某乙和某丙向永定区法院两名法官行贿1万元,由此导致该起民事案件中其妹妹江某娘败诉。江某某就上述捏造的事实多次向永定区监委等有关部门举报。

除诬告法官受贿外,江某某还捏造其他事实举报当时经办案件的民警、检察人员,以寄送信访件、上访等方式,长期向各级纪委、监委、公安、检察、信访、政法委等部门重复举报,意图使法官及经办其案件的相关民警、检察人员受到刑事追究。

最后经有关部门查证,被告人江某某举报情况均为虚构。永定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5月9日,龙岩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最高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写在最后

上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公民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依法表达自己的正当诉求。信访事由已经依法处理答复,仍多次非正常信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四个最常见的罪名外,不当信访还可能触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除了将自己高度暴露于刑事风险之下以外,长期上访也会使得上访人员产生“仇恨”心理,导致亲人离散、朋友躲闪,最终处于“被全世界孤立”状态。

值得提醒的是:依法上访只是公民维权的选择之一,除此之外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来解决诉求。所以,选择合理合法的维权方式不仅能够解决问题,更能节省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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