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手机游戏可谓百花齐放。相信大家都能在各自的朋友圈或者微信群看到有如下标语的游戏链接:
“红中麻将,一缺三,姐妹们约起来!”
“兄弟们,跑胡子,搞起!”
“嗲嗲娭毑,打几盘跑得快喽”
此类让人蠢蠢欲动的标语,往往能起到拉人入“坑”的效果。但是,对于组织者来说却并不仅仅是分享一个链接这么简单!殊不知,组织者可能即将走向犯罪的深渊。
在检索系统以“开设赌场罪”、“网络”为关键词,检索了湖南地区近5年的刑事判决,此类案件总计有835起,且此类案件数量一直处于上升态势。
从#胜一刑辩团队 办理的多起网络开设赌场罪案件并结合检索数据,我们发现大量涉罪人员均为初犯,且以居家妇女为主。大多数涉罪人员均认为自己组局娱乐,并无营利目的,只是把原先在线下棋牌室的娱乐活动搬到了网络上,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为了避免大家再在这个错误认知的误导下,不慎卷入开设赌场罪这个刑事犯罪,今天我们来聊聊网络组局打牌这个话题。
文 / 钟银意律师
看似线上组局,实则涉嫌开设赌场罪
如开头所述,不少人都认为自己的行为仅仅属于线上组局。但其实,为了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对此类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那么,开设赌场罪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开设赌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有: 抽头渔利或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等等。
在实践中,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
①利用社交软件转发推广链接,涉嫌开设赌场罪代理
从#胜一刑辩团队 办理的多起网络开设赌场案件来看,大量的涉罪人员均是利用微信、陌陌、QQ等社交软件对赌博网站进行推广,吸引赌客参赌。与此同时,通过代理参赌人员上下分或收取少量房费等方式获取利益,客观上此种行为就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资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此罪名在犯罪金额上面采用的是累计的方式。虽然每次收取的佣金或房费很少,然而积少成多,案发后调取数据核算,轻易就超过了入罪门槛,甚至远超情节严重情形中设定的金额。
并且,因招揽参赌人员的行为相对独立,在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很难获得轻判,缓刑适用率也越来越小。
②组群抢红包,游走在开设赌场罪的边缘
日常还有一种会被忽视的行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那就是组群抢红包。我们来看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106号指导案例【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③QQ斗地主提供游戏分,也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检索,有多起涉及QQ斗地主的开设赌场罪生效判决,涉案人员没有直接建立赌博网站和设定赌博方式、规则,但利用QQ斗地主合法的游戏网站,提供游戏分与人民币双向兑换服务,设定兑换筹码的方式和比例,吸引不特定人员到该网站参与赌博,以此吸取巨额赌资、牟取暴利。法院认定其行为具有组织性、经营性和持续性等开设赌场的核心特征,遂以开设赌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2012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孙某公开在网上招揽参赌人员加入QQ群,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利用QQ斗地主输赢分数为点数,按照事先约定的赌注大小决定输赢钱数,并通过财付通和银行卡收取赌资,在QQ游戏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群内人员进行赌博,并按照赌博赢利数额的2%抽头渔利。经核实,被告人孙某收取赌资共计540万余元。
以不存在营利目的抗辩,恐难得到无罪结果
#胜一刑辩团队 在为多起网络开设赌场罪案被告人辩护时,不少涉案人员心生疑虑,小区棋牌室也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但却未见棋牌室老板涉罪。自己只是在网络上约个牌局,且收费还比棋牌室老板低很多,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因而坚持认为自己无罪。
关于棋牌室的收费是否涉及赌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05月13日施行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上述解释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群众正常的娱乐活动以及棋牌经营业主正当的经营活动。目前业界均认可线下棋牌室虽然收取了服务费,但却为客户提供了茶水、餐饮、清洁卫生等服务,同时还需承担店铺租金、水电费等经营成本,收取费用也未超出合理范围,并不与高额赌资赌博挂钩。因此,此类经营行为不具有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不作为犯罪论处。
#胜一刑辩团队 亦采用该意见,为多起线下棋牌室经营人员涉开设赌场罪案成功辩护,终获无罪。
然而,对于利用网络手段,招揽参赌人员,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司法机关认为这类行为不仅无实际经营成本,还容易为赌博平台和团伙组织赌博抽头渔利提供便利,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区别于一般的线下棋牌室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予以打击。
从证据收集固定层面上考量,因为网络交易数据在服务器后台留痕,相较于线下棋牌室,一旦被查处更容易被司法机关固定抽头渔利、违法所得、赌资和参赌人数等犯罪证据,这也是近年来,网络开设赌场罪被查处较多的原因之一。
写在最后
大赌误国,小赌误家!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起点由3年以下调高到5年以下,体现国家要加大对开设赌场犯罪打击处罚力度的决心。国家打击开设赌场的行为主要是因为赌博鼓励大家投机取巧、不劳而获,造成家庭矛盾,容易导致其他犯罪,影响社会治安。
虽然刑法主要规制的是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组织行为,但对于参赌行为的制约,《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很“刚”的。
清代吴獬在《戒赌歌》有言“切莫赌,切莫赌,赌博为害甚于虎”。#胜一刑辩团队 希望所有人都养成良好的兴趣习惯,热爱生活,远离赌博。生活重压之下,纵然浮躁,多陪伴家人、多阅读、多运动方为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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