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8 来源:原创 人气:552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服务保障“1571”工作部署丨内蒙古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三)》

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章莹律师承办的“彭某、某餐饮公司与某饭店、张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成功入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件回顾
本案中,彭某系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2023年7月,彭某将该商标的独占实施权许可给某餐饮公司。案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2年,彭某、某餐饮公司与张某、某饭店开始磋商加盟事宜。某餐饮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授权某饭店使用案涉商标,许可期限按双方将要签订的合作书执行。某饭店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正式合作协议。
尽管如此,某饭店从授权书签订开始直至证据保全时,仍在店铺门头、电梯、店内餐具、菜单及线上平台持续使用案涉商标。彭某、某餐饮公司遂诉请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餐饮公司系案涉商标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张某、某饭店在双方未达成合作经营协议的情况下,持续多处使用案涉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张某、某饭店作为餐饮从业者,利用案涉商标知名度获取不当利益,已具有侵权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最终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判决某饭店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章莹律师承办的该案例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发布的第三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件中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要件、计算基数、适用倍数等方面严格依法主张、依法举证,判决结果有效遏制了不诚信经营行为,为保护知名商标品牌权益再立标杆。未来,湘军麓和将继续以更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诠释律师的责任与使命,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章莹律师承办的“彭某、某餐饮公司与某饭店、张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成功入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件回顾
本案中,彭某系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2023年7月,彭某将该商标的独占实施权许可给某餐饮公司。案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2年,彭某、某餐饮公司与张某、某饭店开始磋商加盟事宜。某餐饮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授权某饭店使用案涉商标,许可期限按双方将要签订的合作书执行。某饭店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正式合作协议。
尽管如此,某饭店从授权书签订开始直至证据保全时,仍在店铺门头、电梯、店内餐具、菜单及线上平台持续使用案涉商标。彭某、某餐饮公司遂诉请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餐饮公司系案涉商标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张某、某饭店在双方未达成合作经营协议的情况下,持续多处使用案涉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张某、某饭店作为餐饮从业者,利用案涉商标知名度获取不当利益,已具有侵权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最终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判决某饭店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章莹律师承办的该案例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发布的第三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件中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要件、计算基数、适用倍数等方面严格依法主张、依法举证,判决结果有效遏制了不诚信经营行为,为保护知名商标品牌权益再立标杆。未来,湘军麓和将继续以更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诠释律师的责任与使命,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