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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案例|一审判处死刑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时间:2021-05-27   来源:原创    人气:34

  副标题:赵某抢劫、故意杀人罪一案
  案例号:(2020)湘刑终335号
  关键词:抢劫、故意杀人
  承办律师:周翠芳律师
  案情简介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1999年8月24日,赵某伙同宁某、唐某(均已判决)携带炸药、自制手枪、尖刀等作案工具,至广东省始兴县公教路8号被害人肖某家进行抢劫;1999年10月,赵某与宁某(已判刑)在广东省始兴县抢劫作案后潜逃至湖南省长沙县,赵某将其女朋友“英英”一起带至长沙县,共同居住在星沙街道某出租房内。居住期间,“英英”曾向赵某提出要离开,由于赵某与宁某负案在逃,赵某担心其女友“英英”暴露二人行踪,不允许其离开双方因此产生矛盾。于1999年10月14日晚8时许在“英英”再次提出要离开,赵某挽留未果,二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赵某用毛巾缠绕“英英”颈部,将其勒死。在确定“英英”死亡后,赵某脱下“英英”的衣服,将尸体蜷缩成一团用跳绳捆绑,用床单包裹。后被告人赵某与宁某一起将“英英”尸体抛至租住处附近的长沙县星沙街道牛角冲社区西侧公共厕所的男厕所化粪池内。1999年11月11日,被害人“英英”尸体被发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赵某作案后外逃,在逃期间化名李晓。
  2016年5月8日,宁某(其2012年判刑,抢劫罪的同案犯)检举揭发1999年10月赵某独自杀害“英英”,2018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将被告人赵某抓获。
  2019年11月2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抢劫案中他不是主犯应是从犯;杀人案件中,他当时身体患病,四肢无力,不可能独自杀害被害人“英英”而是他和宁某用毛巾共同勒死“英英”的,量刑过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湖南高院采纳周翠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赵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2月31日裁定发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办案过程及律师感悟
  1 寻找案件突破口,调取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鉴于:本案赵某涉嫌的抢劫和故意杀人都是重罪,之前经过了公诉人证据的审查、事实的提炼概括,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后经一审判决认定都构成犯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该案件一审判决已经是“成品”。
  寻找赵某杀人案件突破口——调取证据。周翠芳律师接受指派阅卷后,认为根据公诉人指控、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相应防守式辩护,比如常见的--认罪认罚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愿意赔偿等做从轻减轻辩护……这种被动式的、程式化的辩护不一定有效。为此,二审介入后寻找突破口准备积极辩护。阅卷时依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限于办案单位掌握的),积极主动寻找一切有利于赵某的证据,经过阅卷掌握一些有利的零星证据,会见赵某更坚定本律师调取有利的证据才能进行有效辩护,为此,两次去163医院调取相关的证据。
  虽然要调取时隔20多年前的证据费尽周折,但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拿到了赵某1999年6月分别在资兴矿务局总医院住院病案单材料和长沙的163医院住院材料。同时通过请教不同医院的医生和查阅相关医学材料,把调取到的有关其患甲亢和“格林-巴利综合症”的证据结合案卷里现有的证据材料由点到面串联起来,形成一个证据链,证实赵某在患病期间存在四肢活动障碍,四肢肌肉无力,同时指出:他犯抢劫罪后,逃到长沙县,在逃亡期间东躲西藏不能持续治疗,病情加重,证实其患病期间无法独自将一个身体健康的被害人用毛巾勒死。
  开庭时,首先,本律师指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即证实涉嫌故意杀人是用毛巾勒死,而一审认定用绳索勒死是显然错误的。另外还指出类似的事实认定错误等情况;
  其次,本律师提交调取的证据,通过举证,使案件中隐蔽的有利于赵某不能单独杀人的事实由点到面呈现在法庭上,提出全面的辩护观点,并指出现有证据明显存在瑕疵:
  1、赵某指认现场存在重大瑕疵,床单、绳子等证据的提取扣押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2、对于“死者的身份不明”和“死者的死因存在疑问”这两部分证据,均不能排除死者可能不是“英英”的事实情况,亦不能证明死者死于何种方式等;
  3、现场勘验证据的同一性缺乏保障,严重影响证据效力——即现场勘验笔录没有见证人,且提取的物品没有扣押清单、扣押人和保管人,物证的同一性存疑。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指出一审认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即使二审开庭辩护时被三番五次打断也不放弃,扭转办案单位的既定印象和思维,使案件出现转机。
  最终,内心柔软且有原则、身披铠甲而有温度的高院法官认同周翠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赵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该案一审判处上诉人死刑,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实属难得,本案极具典型性。
  2 通过努力争取维护了程序的正当性
  为杀人犯赵某辩护本律师内心也有过矛盾和纠结,因为作为一个平常人的身份其实会更同情受害人。田文昌教授曾回复过“一个律师怎样游走在正义和邪恶之间”这一问题,特举了个例子:美国著名律师德肖维茨在他《一辩到底》一书中说到的案例,他为杀人犯辩护,通过程序的正当性,否定了证人资格,使有罪的人得以脱罪。当主审法官宣告被告无罪时,主审法官看着他,表示一些人犯了无法饶恕的罪责却被开脱是令人遗憾的。这让他内心纠结,但他不认为自己做错了,因为他维护了法律的普遍正义,维护了程序的正当性,这在某种意义上更有价值。
  程序的正当性具体到本案是指赵某单独杀人罪证据不充分,“基本证据充分”是指能够证明赵某实施了杀人行为主要证据应当达到确凿、充分的程度。首先,目前据以认定赵某故意杀人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难以认定是赵某一个人的行为还是其和宁某两人的行为造成的,且距离案发20多年,不仅历时久远,现场不复存在,在证据上也错综复杂、疑点重重,无法查证属实的,导致事实的认定愈加疑难、复杂;其次,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最后,证据不能环环相扣,其他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宁某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就案件的“基本事实”而言,仅凭这些间接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可能当场死亡的事实,还不足以证明赵某单独用毛巾勒死本案的被害人,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即有可能是赵某和宁某两人共同用毛巾勒死被害人的。
  据此,赵某故意杀人罪在案证据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加之证据尚存在无法弥补的问题,同样赵某抢劫罪认定其为主犯存在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故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二审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维护了程序的正当性。
  3 办理法援案件也要树立良好的形象
  在律师的辩护活动中,在司法体制完善的情况下,依照证据和法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被公诉的案件,真正无罪的应当是少数,因此律师眼中应当只有证据,依照证据和法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不要把自己的立论建立在当事人陈述真假的基础上,而要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
  在论证方式上,有些争议适合按照演绎推理的方式,因果相环、层层递进,抽丝剥茧,图穷首见式地进行论述并推导出结论;也有些争议可将相关事实要素、证据内容加以罗列后,再对所列事实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加以论述,进而归纳出认定的结论。
  周翠芳律师办理该法律援助案件,在细微处锲而不舍追寻真相,使案件中隐蔽的有利于上诉人的事实、证据、法律规范充分展现,引起法官对案件重要细节展现出应有的关注,让法官的目光在事实与法律间流连逡巡,是非对错间取舍衡量,以不同的视角、立场和可能持有的挑剔态度对需要判决的内容加以审视,保持对人性弱点的体谅和宽容,避免偏见和认知上的局限,避免先入为主,克制道德上的冲动,在法律允许的宽度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至此,综合全案因素,赵某杀人案并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且不能排除有宁某共同作案的合理怀疑,维护赵某的合法权益,不管为赵某只是拖延几年的生命时间,还是能真正救他一命,对于本律师而言,“不在显赫之处强求,而在细微处锲而不舍”,于每个案件细微处去不厌其烦地推敲、斟酌和钻研。即使这种努力不会被人看见,但本律师自己会看见。因为办好每一个案件包括法律援助案件,既是律师的责任,又是律师的使命。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周翠芳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刑辩及刑事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事领域、刑事诉讼等
  先后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专业和中南大学英语专业。注重学习与积累,从2010年起多次现场参加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的各类培训以及湖南省内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接受名师的熏陶。
  周翠芳律师现任中华环保库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律师、湖南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湖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长沙市律协医专委会委员,同时是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刑辩及刑事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0年前曾在大型国企及劳教单位工作十多年。自2010年以来专业偏重于土地、建筑房地产、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领域法律顾问、诉讼以及刑事辩护。先后是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鑫迪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和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审查公司规章制度、合同起草与谈判等非诉法律服务,并为个人提供了离婚协议、遗嘱协议、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等法律文书。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先后办理各类诉讼案件近二百件,仅劳动纠纷调解结案的达到二十多件,为此2020年获湖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湖南省专业律师证书》—劳动专业律师: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达到三十件,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被湖南高院改判——比如数罪并罚案件改判为单独一罪定罪、无期徒刑案件改判为有期徒刑、死刑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民事案件更是尽职尽责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多次获得省法援中心和司法部的“优秀办案律师”“优良办案律师”荣誉证书,虽然未必熠熠生辉,但始终温暖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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