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的某天,湘军麓和所臻达团队办公室迎来一位急匆匆的当事人家属找律师咨询,团队律师赶紧接待,招呼家属坐下。
“律师,你好,我家里人遇上事了已经被关了好久了,你们看还能帮他再打一次官司吗?”
“您先别着急,慢慢说,您的家人遇到什么情况先说一下。我们会尽力提供帮助的。”
团队律师一边安慰家属,一边敏锐捕捉到“再打一次官司”,看来是一个已经一审判过的案子了。
随后,家属诉说起了当事人遇到的情况,虽然还不是特别细致,但大体情况已听明白。果然这是一个需要二审辩护的案子,当事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金额高达144万,一审已经被判10年,罚金百万。他在2018年被捕后曾取保了一段时间,结果在2020年9月再次被逮捕,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
因为金额重大,且又是二审,案子难度不小,臻达团队答应代理本案后,便继续听家属细说事情原委。
01 都是“柴油”惹的祸
当事人L某,是一位做燃料油生意的老板,为图方便他自己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经营许可证。2018年3月开始,他在村里租了一个场地,经营起了一处油库。
同时,他雇佣了Y某、W某某等人作为员工,又以FY燃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全国各地几个不同的公司采购了大量的油料。
这批油料是“轻质循环油”,品质不如普通柴油,燃点更低,价格也更便宜。虽然不适合普通汽车使用,但用来跑大型机械设备、矿车、货船等大家伙还是没问题的。
很快,公司就来了大单子。F某1、F某2、F某3等人先后来向L某采购油料,从2018年3月至11月共采购了140余万元的燃料油。
L某的员工Y某是刚干这行不久的新人,L某就教他一些基本知识,告诉他:“咱们油库只卖轻质循环油,也叫燃料油,记住了吗?”
其后,当F某3等人来买油时,Y某问到:“几位老板要买什么油?我们这儿是专卖燃料油的。”
F某3道:“我们要买柴油呢。卖吗?”
“可是我们这只有轻……轻什么?对,轻循环油,这算柴油吗?”
F某3等人一合计,便不再和Y某多废话,下单买油走人。之后这段时间他们买油时,也都不再提买什么油,Y某也就不再问,只老老实实做出售记录,更多的时候是W某某和三人对接生意。
这段时间油库生意红火,不少物流公司、渣土车公司及混凝土公司也都来购买燃料油。直到几个月后,有柴油车主发现车辆加油后出现冒黑烟、燃烧不充分甚至车辆损毁的情况,车主们集中报案引起了警方高度重视,并立即立案调查。
很快,F某1、F某2、F某3等人落网被捕,原来,他们几人是从事柴油倒卖生意的,他们在FY公司买到燃料油后,伙同L某某、F某Y、F某W等人把货车改造成油罐车,经营起了“流动加油站”,把燃料油以柴油的名义卖给货车和工程车。
▲F某1等人的“流动加油站”(示意网图)
但很快,这次投机生意就被发现,由于F某1三人是以“柴油”的名义销售油料,他们留存的油料都被鉴定为“严重劣质柴油”。证据确凿,眼见难逃法律制裁,几人便交代油料是从FY公司L某处购买,希望立功表现降低刑罚。
尚不知情的L某很快被公安机关逮捕,检察机关将L某所有售出轻质循环油的收入都指控为犯罪金额,高达4300余万元。
而后一审时,虽然法院只将FY公司卖给F某1等人的140余万认定为犯罪金额,但L某依然被判10年有期徒刑及罚金百万。其后L某和F某1等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当事人L某一审被判10年有期徒刑
02 有据分析,寻找辩点
了解大概后,办案团队已心中有数,安抚好家属情绪后,立即开始着手办案。这个案子虽然是二审且金额巨大,但并非没有辩护空间,臻达团队办案律师敏锐地把握到其中事实矛盾与证据不清的地方,带着疑问查阅资料。
一审判决书和证据材料中非常详细地记录了案件始末,在仔细查阅后,很快找到了多处明显的问题所在。团队办案律师将意见梳理完毕,前往二审法院辩护交流,由二审法院将该案件发市检察院阅卷,听取市检察院意见。
期间臻达团队又多次向市检察院承办人交流辩护意见,辩护律师的意见完整清晰,摆事实,讲道理,获得市检察院的认同。在意见被部分采纳后,向二审法院出具对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的意见。经过不懈努力,2022年7月案件终于发回重审。
▲辩护后,案件成功发回重审
03 辩护思路及结果
结合案情,臻达办案团队整理了6大辩点,清晰地表达了辩护意见:
1.轻质循环油、燃料油不属于劣质柴油
L某及FY公司所出售的轻质循环油,本身是一种合法合规的单独燃料商品,是由石油的裂化残渣油和直馏残渣油制成的,自1994年公布后,一直都是一种可售可用的燃料类型。
且L某的燃料油产品,都是从全国各地的燃料公司合法采购,FY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燃料油、润滑油、化工产品、化工原料的销售。因此,L某和FY公司在售卖燃料油本身而言是完全合法的行为。
而属于违法商品的劣质柴油,是不允许交易、销售的,既然L某可以合法买到轻质循环油,那么轻质循环油就不属于劣质柴油,否则他进货的渠道公司岂不是也属于非法销售了?
2.在案证据无法确实充分证明L某将轻质循环油冒充成柴油进行销售
L某在本案一审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等阶段都表示自己销售的是轻质循环油,而不是假冒柴油在销售。除了F某1等3人外,其他客户购买时也都是以燃料油的名义出售,在油库墙壁上有显著的大字写着:“我们只销售燃料油”。
此横幅在油库挂了很久,且非常醒目,前来购买油料的人可以明显看见,并因此知晓这里买到的是燃料油而非柴油。
事实上FY公司向其他客户出售的燃料油才是销售大头,占总金额97%,在销售合同里,货物都写明“轻质循环油”。只有卖给F某1等人时是由L某和员工直接出售,这部分金额占总涉案金额的3%,如果按检察院的逻辑,L某在绝大多数销售中正常销售,却将3%的燃料油冒充柴油出售,这样的风险和收益不符合常理。
而根据本案的证人证言,也无法证明L某有冒充柴油销售的行为。员工Y某明确说过,L某一直告诉他,公司卖的是燃料油,指控L某售假的W某某证言却和其他证据矛盾,且是孤证,反而坐实L某没有直接联系过F某1等三人,都是W某某在对接,且W某某已被另项立案。F某1等人的证言则前后矛盾,可信度存疑。
另外,柴油的售价是高于轻质循环油的,L某出售的油料都是按照燃料油的价格出售,如果他是以次充好或以假乱真,这样的价格差F某1等三人不可能看不出来,从而构成被L某欺骗的结果。
3.F某2是否从L某公司购油是事实存疑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调取了大量相关嫌疑人和证人的聊天记录,发现F某2、F某W没有和L某或者公司员工的转账记录或聊天记录。F某2供述称他们是与Y某联系,F某W供述称他们是与L某联系,二者之间存在矛盾。
4.L某销售的轻质循环油没有违反燃料油的行业标准
本案有一个重要判决依据,就是1996年发布的《燃料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以此证明L某销售的“柴油”不符合国家标准。但这个标准在2018年8月就被废止,而L某销售燃料油的时间为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在标准废止前销售的油料符合油料行业标准,因为它本来就不是柴油而是燃料油。在标准废止后,就更失去判罚依据,因为国家并没有发布新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5.L某销售轻质循环油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构成危险作业罪。”
本案中的燃料油属于易燃液体,因此属于危险物品,L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因此构成危险作业罪。
6.L某销售轻质循环油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证经营成品油的行为违反的规定,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但在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扩大了成品油市场准入标准,并于2020年废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在二审的2022年时,显然已不适合用这个办法作为法定依据。
同时,《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里的成品油指的是汽油、煤油、柴油等燃料,并不包含轻质循环油,此前有相似案例的判决中,法院是以构成危险作业罪而非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
在臻达团队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提交后,本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后经过一审法院改判,L某的刑期由十年有期徒刑降低为三年半有期徒刑,极大地减轻了刑期处罚,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04 办案心得
本案看似涉案金额巨大,高达4400多万元,且一审已经判了当事人10年刑期,但实际上并非没有辩护空间。辩护律师必须沉着冷静,从法条法规的变更、涉案商品的定性、涉案金额的分辨等角度细致研究,找寻“翻盘”的可能。
其次,律师要加强对刑事案件涉及新领域的研究。本案涉及的罪名包括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等多个罪名,涉及的行业是轻质循环油销售行业。
因此,需要对轻质循环油、燃料油、汽油、柴油的闪点等专业概念进行了解和分析。需要对涉及油品犯罪的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不仅要从表面进行解读,而且需要理解其立法背后的理论。
最后,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坚定信心,用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说服办案人员。本案涉及到二审法院、市检察院、原一审法院,不同的单位、部门、人员。臻达团队通过多次提交书面意见材料,多次当面交流的方式,才最终说服办案人员,依法对本案作出了公正判决。
我们也以此案警醒所有经营者,尤其是有较高刑事风险的商品经营者,莫要投机取巧钻空子,或者心生侥幸。法网恢恢,法律既可以是合法经营时的保护神,也可以成为违法时斩向自己的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