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公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孙杨和国际泳联案听证会”的裁决结果,裁定孙杨因在2018年9月4日的一次赛外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行为,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被禁赛八年。不论如何,我们对这个结果都感到惋惜。
仲裁,是与法院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国内也有体育仲裁,只是由于适用对象十分狭窄,仅适用于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因此了解的人不多。国内仲裁应用更多的是商事仲裁。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法伴商途团队的李斌全律师作为长沙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衡阳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也借孙杨体育仲裁案件向大家介绍一下国内商事仲裁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孙杨和国际泳联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这场仲裁活动中,孙杨一方选择了英国/法国籍的的Philippe Sands皇家大律师担任仲裁员,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选择了英国/意大利籍的Romano Subiotto皇家大律师担任仲裁员。仲裁庭主席由意大利人Franco Frattini担任。国内商事仲裁中也有这样的选择仲裁员机制。在我们看见的一些评论文章中,对本次仲裁庭组成人员全部是六十岁上下的白人男性有所诟病,认为仲裁庭对孙杨可能存在偏见。我们认为偏见是人性中无可规避的认知错觉。作为仲裁员,首要就是克服自己对全体仲裁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偏见。偏见可能来自于当事人的表达,可能来自于同情或者某种下意识地认同。所以对于一些复杂案件而言,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单中尽可能找到倾向自己一方观点的仲裁员十分重要。寻找的方式,来自于你准备选择的这位仲裁员以往在相同或类似案件上的观点。另外,作为仲裁当事人还要摈弃将所选择的仲裁员视为自己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思维,希望他多为自己说话,甚至毫无道理的去抵制与自己利益相左的观点。这种思维在选择熟人作为仲裁员的时候是经常出现的。当然,一位优秀的仲裁员也会极大程度上抑制自己可能有的偏见,遵循事实、秉承法律、独立思考,以得出更加趋近于公正价值的认识。
孙杨和国际泳联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之间的仲裁听证采取公开形式。国内商事仲裁原则上采取不公开形式。不公开的范围包括送达不公开,即商事仲裁没有诉讼程序中常见的公告送达的形式;庭审不公开,即现场审理的过程不公开;裁决结果不公开,即裁决书、调解书不公开。在商事仲裁中不公开是原则,但是经全体仲裁当事人协议公开,且不涉及国家秘密、不涉及他人商业秘密和仲裁庭认为可以公开的,则可以公开。需要遵守不公开原则的人员包括仲裁员、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等。
孙杨体育仲裁案结果曝出之后,有评论说这不是最终结果,孙杨还可以向瑞士联邦法院申请撤销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裁决。同时也有文章分析,即便孙杨申请撤裁,获得翻盘的机会也十分渺茫。原因是,瑞士联邦法院撤销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的情形相当有限,它不会对仲裁庭就事实认定、规则解释、适用及推理作实质审查,而仅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即只有在仲裁庭的组成、独立中立、管辖权有严重瑕疵,或是违反仲裁的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的情形下,仲裁裁决才可能被撤销。这一点与国内商事仲裁十分相似。一方当事人对国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在审理申请撤销裁决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只会针对是否有仲裁协议条款、裁决的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为伪造、对方当事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是否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进行审查,而不会对案件的全部事实以及推理和法律适用进行推倒重新审理。而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需要就审理范围内的事实提供详实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也不会采取纠问的方式调查。我们注意到,孙杨体育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在公开听证的最后,向全体当事人征询了对程序合法性的意见,当时孙杨一方表示没有异议。按照国内仲裁的经验,孙杨继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
相比体育仲裁而言,根据现行法律,国内商事仲裁还有一个救济途径,即在仲裁获胜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被申请执行的一方还可以提出证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依据的主要方面,与审查撤销裁决的理由大体一致。查看移动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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