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企业范畴或具有企业属性,直接影响到律师事务所能否享受有关企业优惠政策待遇,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1. 律师事务所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首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的特征。而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可见,律师事务所是营利性的,其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特征。
其次,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均为民政部门。而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明确:“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应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的登记”,这也充分说明律师事务所是区别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2.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不能作为认定是否企业的标志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均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该条款仅明确了该办法适用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并不能因此得出企业必须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没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就不是企业这样的结论。也就是说该条款并未将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没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全部排除在企业范畴之外。
3.将律师事务所按企业划型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一)律师事务所完全满足企业的属性特征
“企业”一词为舶来品,其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概念并没有明确定义。百度百科对“企业”的定义为: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中华法学大辞典·劳动法学卷》对“企业”的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企业概念反映了两层意思,一是营利性,即根据投入产出进行经济核算,获得超出投入的资金和财物的盈余,企业的经营的目的是追求营利性;二是反映企业是具有一定经营性质的实体经济组织。由此可见,企业属于一个经济概念,而不是单纯的法律概念。在我国,长期以来将企业看作为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律师事务所作为从事经营性法律服务业的经济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完全满足企业的属性特征。
(二)律师事务所属于商业服务业,且与会计师事务所等企业开展的是同性质的经济活动
根据《统计法实施条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强制执行标准。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该分类标准中的L门类为“租赁和商业服务业”,该门类下又分为71(租赁业)和72(商业服务业)两个大类,72大类商务服务业下又分为723(法律服务)和724(咨询与调查)等多个中类,而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7231)为723(法律服务)中类下的小类,会计审计税务服务业(7241)为724(咨询与调查)中类下的小类。由此可见,律师行业属于商业服务业,且与会计审计税务服务业同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商业服务业(72)”大类,两者所开展的为同性质的经济活动。
(三)律师事务所包含在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行业范围内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由此可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包含律师服务业在内的“租赁和商业服务业”涵盖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所规定适用的企业划型行业范围之内,将律师事务所按企业划型并无障碍。
4.律师事务所在实践中被当作企业对待
实践中,税务部门一直将律师行业视为企业征税和按照企业类别缴费,社保部门也是按照企业职工对律师行业进行社保管理。此外,政府经常也经常将律师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企业、优秀企业、重大贡献企业、重点企业进行引进、扶持、表彰奖励。
综上,律师事务所具有企业属性,将律师事务所按照企业划型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待遇具有理论和实践支撑。
作者
向 宣
湘军麓和所实习律师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
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专注于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良好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富有建设性的争议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做事风格严谨、高效,在办案过程中擅长于运用商业思维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法律服务,有效的维护了客户的权益,受到客户的广泛赞誉和一致好评。
查看移动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