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别:网络敲诈案
检索主题词:网络敲诈勒索
承办律师: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李涓涓律师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违法犯罪行为也加速向网络空间蔓延。不法分子打着“舆论监督”“新闻报道”的幌子,专门搜寻企业经营中的漏洞或问题,通过发布负面信息相要挟,或直接索要财物,或强迫企业接受所谓“合作”,实则是以“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
在此背景下,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李涓涓律师承办的周某某案,针对结伙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的复杂案情,通过拆解证据、明确责任边界展开辩护,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同案最轻量刑,更在依法惩治犯罪与保护企业权益之间找到了精准平衡,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典型范本,为规范网络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实践参考。
2017年12月起,本案当事人周某与朱某、孙某等五人搭伙,以“反传销”“防骗”为名,利用企业经营漏洞撰写并发布负面文章,再用短信发链接、冒名记者上门等手段敲诈企业,迫使企业签订“舆情服务协议”并收取费用。期间,该团伙对湖南、四川、北京等地17家企业实施敲诈,涉案金额达66万余元。
本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0.8专案”,隶属于全国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及“晴朗”系列专项行动。经查,该案牵出分布于湖南、北京、江西等6省9市的10余个犯罪团伙,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罪名,涉及40名嫌疑人、80余家受害企业,总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
定性争议
“涉黑恶”案件对律师限制较多,程序要求繁琐,辩护空间小,难度大已成刑事辩护律师群体共识,但本案是否符合“恶势力”组织特征存在争议,需严格依据司法解释辨析。
事实认定复杂
案件时间跨度长,涉及多笔犯罪事实,需明确周某某参与的具体行为及作用,区分其与主犯的责任。
部分事实证据薄弱
部分涉案事实存在证据存疑情况,如早期几起事实中,企业支付费用的主动性与周某某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存在模糊地带。
一、否定“恶势力”定性
李涓涓律师深入研究《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结合案件证据梳理出三大核心辩护点。
组织特征:团伙成员松散,无固定纠集者,无成文或不成文的纪律,不符合“经常纠集在一起”的要求;
行为特征:团伙以发布负面文章、协商删帖为主要手段,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未达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程度;
危害特征:受害企业分散在多个省份和行业,未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形成恶劣影响,与“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标准存在差距。
二、否定部分犯罪事实
针对案件时间跨度长、事实复杂的特点,逐笔核查周某某参与的具体行为。
(1)对部分指控,李涓涓律师围绕涉案款项支付性质、行为手段性质等核心要素进行缜密分析后,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实周某在该部分事实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实际实施了胁迫行为,应适用疑罪从无。
(2)其中两起相关纠纷均通过民事诉讼和解、撤诉解决,无财物交易。此情形应为犯罪未遂,可参照既遂从宽处罚。
三、明确从犯地位
(1)在案证据显示,周某于2020年9月后主动退出该团伙,其参与时间相对较短。主动退出行为反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在共同犯罪中,周某主要负责技术性、辅助性工作,未深度参与关键核心环节,因此应认定周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
四、争取从轻情节
鉴于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建议法院充分考虑该情节从轻量刑。
检察院最终认同李涓涓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摘掉了“恶势力”的帽子。周某某在李涓涓律师的建议下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从而为其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从轻量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相较于其他同案人量刑最轻。
该案例在成功摘帽后入选《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作为通过依法惩治涉企敲诈勒索违法犯罪,依法平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推动构建良好文化传播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经典案例。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始终是辩护工作的核心。“恶势力”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要件,不能因为案件的社会影响或是外地有类似判例,就简单套用定性。辩护时须紧扣相关司法解释,用扎实的证据说话,仔细甄别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避免定性拔高。
同时,在复杂案件中,将“被动等待”转为“主动沟通”往往更为有效。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将辩护观点积极融入司法认定的过程,往往更容易获得认可,这对于推动案件向有利方向发展至关重要。
对多笔犯罪事实进行逐项拆解,清晰区分主从犯的责任,仔细辨析证据中存在的疑点,不仅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理的结果,也能充分体现司法的公正与严谨。
而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本案的办理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精准的辩护,既依法惩治了犯罪行为,又避免了当事人因被贴上“恶势力”标签而遭受过度冲击,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切实的实践样本,让法律的威严与温度得到了平衡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