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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纠纷中重新鉴定的适用解析

时间:2021-06-11 来源:原创 浏览量:33
  副标题:以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诉湖南某某某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
  案例号:(2019)湘民终233号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重新鉴定
  承办律师:杨跃律师、罗露律师
  01  案情简介
  涉案工程系由地方政府参与协调的“烂尾”旅游项目续建工程。
  2009年3月2日,双方未经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应付工程款以最终结算价为准,依据竣工图、签证资料及施工同时期政策性文件按实结算。同年3月6日进场施工,10月底竣工,11月1日交付使用。后双方就结算事宜发生了长达十余年的纠纷:施工单位在竣工后三年内断断续续多次补充结算资料,主张工程造价总计8106.683748万元,并要求支付高额的逾期利息。而发包人始终认为结算资料存在虚报、缺损情形,进而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本案历经原一审、原二审、重一审、重二审多个诉讼阶段,我所律师于原二审阶段为发包人提供法律服务,重一审阶段正式代理发包人参与此案。我们认定彼时不利局面的肇因是原一审司法鉴定,并成功说服法院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完成了此案逆转局势的关键一步。本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终审裁判。
  02  争议焦点
  我们认为,本案最大争议焦点即工程造价依据问题,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能对该问题加以解决的最优途径便是合法公正的司法鉴定,故我们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鉴定人本人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原一审、二审、重一审中,我们虽多次请求,但鉴定意见中签章的司法鉴定人从未到庭。
  (二)《最高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应当重新鉴定。住建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只能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业务,超越资质承接咨询业务的,成果文件无效。原告主张涉案工程造价已逾8000万元,而原鉴定机构系乙级资质,故不具备鉴定资质。且经调查核实,本案两名署名鉴定人,一人于鉴定开始时已经退休,另一人从未在该机构任职,而实际鉴定人员其时均非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
  (三)《最高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应当重新鉴定。原鉴定机构在作出正式鉴定意见后,又先后三次出具实质性修改文件,应视为鉴定报告组成部分,但均无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签章,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四)《最高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应当重新鉴定。本案涉及多张已经监理及甲方签章的签证,经两级法院多次组织现场勘验,最终证实竣工图、签证单内容与现场施工事实严重不符,原鉴定意见的基本事实依据明显不足。此外,原鉴定意见中还采信了大量没有原件、伪造变造、签字人不具有权限、计价方式违背合同约定的签证。
  (五)本案无法通过补充鉴定修正鉴定错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11.3.6规定,鉴定材料不变的情况下,鉴定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但原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与其后自行修正的鉴定意见金额误差率高达9.4%,是可容忍误差的三倍,鉴定成果文件质量远低于行业标准。且原鉴定机构在原一审三次修改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于原二审、重一审阶段自认仍存在七处未修改错误。在依据书面材料无法判断真伪,且合议庭三令五申要求其配合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仍不进行现场勘察,缺乏基本的勤勉尽职。
  争取到重新鉴定的机会后,我们为当事人提供了鉴定全过程照管服务,全程参与现场勘察、搜集补充反驳证据、与提供辅助的专业工程造价团队协同配合、与新鉴定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并充分利用好鉴定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出庭等民事诉讼制度,最大限度地客观反应涉案工程施工情况,以保障重新鉴定的公平公正。最终重新鉴定意见大为改观,为当事人取得巨大减损。
  03  案件结果
  04  律师感悟
  在工程造价纠纷中,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是重中之重,常常能决定案件走向。毋庸讳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难度大、周期长,当前我国司法鉴定行业鱼龙混杂,鉴定能力参差不齐,鉴定标准与流程亦难称完善,鉴定结果常难令人信服。
  这就要求代理律师深谙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不仅要让法官接受事实说理与法律适用,还需要具备与鉴定机构良好沟通的能力。我们介入本案时,已存在一份对发包人相当不利的鉴定意见,在此基础上争取更多权益将十分困难。
  而我们成功争取到重新鉴定的机会,并积极参与重新鉴定的全过程,扭转了不利局势,为取得案件的实质性胜利奠定了基础。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杨跃律师
  湘军麓和所高级合伙人
  党总支副书记
  董事会主席
  专业领域: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
  杨跃律师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3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至今已有27年执业经历,为长沙市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湖南校友会副会长、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中共湖南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潇湘奖学金发起人、长沙仲裁委仲裁员。先后荣获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度(首届)优秀校友、2016年度长沙市优秀律师等荣誉。
  执业以来,专注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以及公司法等领域的高等民商事争议解决,擅长办理各类国际、国内商事纠纷案件和非诉讼事务,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国有企业以及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等多家政府部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建筑房地产企业提供股权合作、对外股权转让等法律服务,具有扎实的诉讼实务经验,在争议解决方面打造了一批具有典型性、指导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案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争议解决模式,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和各级法院的高度认可。代理的“湘财证券公司与光大银行代位权纠纷”等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罗露律师
  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专业领域: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保险
  罗露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任湖南省律协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2020年被湖南省律协评定为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
  主要服务客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恒大地产、中国平安、中南传媒、长银5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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