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安全法》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通过,201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网络安全与相关权益的法律。
2025 年 10 月 28 日,国家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法律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紧扣网络安全新形势,在指导思想、监管范围、责任追究等多方面作出重要调整,以下为核心要点解读:
明确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及指导思想
新增“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的表述,强调了网络安全是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重要环节,政府、企业、其他组织及网络使用的个体都必须重视网络安全,要在网络安全的具体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统筹发展。

明确细化了与网络安全有关的管理方式,将人工智能相关配套均纳入法律框架
新增“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的表述。
这意味着从人工智能的基础理论、算法研发,到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再到人工智能伦理规范,都已在法律层面得到明确界定。国家对人工智能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为其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后续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伦理规范、安全监管等实际方面的应用,都将有法可依。
强调网络运营也要保护个人信息,遵守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新增“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表述,即在专门法中明确提出要保护个人信息,也需要遵守基本法--《民法典》的规定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形成多法协同、系统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扩大了《网络安全法》域外适用情形
将旧版的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修订版的《网络安全法》不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只要从事危害我国网络安全的活动,无论有没有严重后果,均可追究法律责任,这将进一步实现对境外网络攻击的追责,强化对所有境外网络安全威胁的打击力度。
与此同时,我们的企业、个人等主体在涉及国际业务时,必须特别注意数据存储与跨境传输的合规性,明确使用的范围及保密措施,避免由于数据泄露或跨境传输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提高了处罚力度
此次修订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不仅新增违法情形的处罚细则,还扩大了责任追究范围,具体调整如下:
新增处罚情形,明确了违法销售、提供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的具体处罚规则;
责任追究范围由单位延伸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现了对个人责任的有效覆盖。
对于“未依法履行网络运行安全保护义务的网络运营者”,基础处罚由原先单一的“警告”,升级为“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若出现拒不改正或导致网络安全事故等情形,罚款额度上下限均提升至原标准的五倍,下限由一万元升至五万元,上限则大幅提高至五十万元。
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其基础处罚的下限也由“警告”调整为“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导致“大量数据泄露”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后果的,罚款幅度显著提升,最高可达二百万元。若造成“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后果,设定了更高的处罚阶梯,最高罚款额度达一千万元。
以下为《网络安全法》修订对照表及律师的具体解读(为避免篇幅过长条款无变化且无律师提示的条款本文予以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