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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坏记者摄像机,企业负责人会坐牢吗?——解析故意毁坏财物罪及辩护要点

  近日,湖南长沙某某线缆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因暴力抗拒媒体监督,在厂区门口怒砸记者摄像设备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现场视频显示,记者正在调查报道该公司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张某情绪激动,抢夺并砸毁摄像机、三脚架等设备,初步认定损失价值约1.8万元。警方目前已立案侦查,张某或将面临刑事指控。
  作为企业主,一时的冲动可能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本文将结合此案,深入解析故意毁坏财物罪,探讨避免“牢狱之灾”的法律路径。

  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律如何定义这把“怒锤”?
  《刑法》第275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摄像机等设备无论归属记者个人还是新闻单位,均属于“公私财物”范畴,其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且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程度。“毁坏”指使财物完全丧失价值与使用价值(如砸碎摄像机);“损坏”则是部分丧失(如镜头破裂但仍可维修)。张某当场砸毁设备的行为,显然属于直接毁坏。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构成本罪。张某作为企业负责人,符合主体要求。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明知行为会毁坏财物,并积极追求)和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毁坏,仍放任发生)。张某抢夺、砸毁摄像机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难以辩解为“过失”或“意外”。
  罪与非罪?重刑或轻判?——关键在数额与情节
  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核心在于财物价值(数额)和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
  数额较大(立案追诉起点):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毁坏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即应刑事立案。部分省份(如湖南)结合本地经济实际,可适当提高标准,但通常不会低于5000元。本案设备估值约1.8万元,远超基本立案标准,初步满足构罪门槛。
  数额巨大(升档量刑):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即属“数额巨大”,刑期将跃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其他严重情节”(独立构罪或加重):即使财物价值未达5000元,若存在以下情节,仍可定罪或从重处罚:毁坏手段恶劣(如当众泼洒腐蚀性液体、放火焚烧);多次毁坏财物(三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组织、指使多人公然毁坏财物(具有聚众性);毁坏救灾、抢险、扶贫等特定重要物资;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针对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严重妨害生产经营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本案发生在记者正常采访过程中,涉及舆论监督权,虽未明确列为法定加重情节,但司法实践中可能作为衡量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
  避免“牢狱之灾”的辩护策略
  (一)争取“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诉):若查明不存在犯罪事实(如财物价值远低于5000元且无严重情节),或张某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如证据证明非其故意毁坏),可争取绝对不诉。本案中,需重点审查财产损失鉴定报告,确认1.8万元估值是否客观准确,设备残值是否扣除等。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诉):即使构成犯罪,若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轻微(如初犯偶犯、损失刚达立案标准);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自首、立功);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争取相对不诉的关键情节);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作为企业负责人,积极赔偿、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对争取相对不诉至关重要。
  (二)争取“缓刑”
  若案件起诉至法院,量刑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符合以下条件,可全力争取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三)罪轻辩护——降低刑期与罚金
  若实刑难以避免,则应聚焦于减轻处罚:
  证据之辩:质疑财产损失鉴定的程序合法性、方法科学性、结论合理性,力求降低认定的损失数额(如主张部分损坏设备可修复,价值未完全丧失)。
  情节之辩:强调张某系初犯、偶犯;事发有因(如记者采访方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激化矛盾的诱因?需核实);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临时起意而非蓄谋);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量刑情节之辩:积极促成自首(若尚未归案,尽快主动投案)、立功(如有);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当庭深刻悔罪。
  程序保障:确保张某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质证权)得到充分保障,排除非法证据。
  胜一观点
  摄像机被砸碎的瞬间,不仅是对财产的侵犯,更是对法治底线的挑战。故意毁坏财物罪虽非重罪,但一旦留下刑事案底,对企业家的个人声誉、企业经营乃至家庭生活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张某的案例再次昭示:面对冲突,拳头只会制造更大的困境;唯有冷静克制,善用法律武器,积极承担责任,才是化解危机、保护自身与企业长远利益的唯一正途。媒体监督权与公民财产权并非对立,两者皆应得到法律的平等呵护。企业家当以案为鉴,时刻谨守法律红线,方能在商海风波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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