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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周|有商标注册证还被判侵权?且看商标专用权的实质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但在现实中,不少人很困惑:即便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也未必见得其作为商标注册人就能当然获得法律的保护。那么,商标注册证到底有什么用?商标专用权到底是个什么权?
  我国自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不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对接国际规则,早在入世前的2001年10月,《商标法》第四条便新增了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条款。这一修订开放了个人商标注册渠道,但也引发了大规模商标囤积现象——这些个人注册者不实际使用商标,而是通过批量注册、高价倒卖形成灰色交易市场。
  为遏制这一乱象,2007年国家商标局出台《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将商标申请的自然人限定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但与此同时,随着商标代理行业的脱钩与放开和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又出现了大量以迎合承诺、补贴费用等方式不断吸引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网络平台,使我国的商标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连连攀升。截至2024年低,我国的有效商标注册量已经达到了4762万件。
  那么,这4762万件注册商标,能不能全部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呢?
  再看《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意味着商标权的存续并非绝对——法律既确认权利归属,也持续审查权利行使的合法性。当已注册商标若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或出现不当使用行为,即便手握一张商标注册证,其商标专用权也可能被宣告无效或撤销。

  我们通过实际案例,可以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在(2022)鲁01知民初286号民事案件中有如下相关方:原告商标注册人A拥有第1133629号“佳宝”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牛奶”。
  被告商标注册人B拥有第36441174号“佳宝优致”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牛奶”。被告商标注册人B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被告商标被许可人C使用。
  被告商标被许可人C委托被告生产厂家D加工生产“牛奶”产品;同时委托包装公司E生产“牛奶”产品包装。
  基本案情如下:原告商标注册人A起诉被告B、C、D商标侵权。原告起诉前对被告商标注册人B的第36441174号“佳宝优致”商标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佳宝优致”与“佳宝”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佳宝优致”商标在“牛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被告商标注册人B不服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决定。被告商标注册人B不服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与此同时,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同步推进:一审法院判决B、C(商标被许可人)、D(生产商)连带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100万元。
  基于“佳宝优致”商标无效宣告决定进入行政二审程序暂未生效,商标被许可人C要求生产厂家D继续履行委托生产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商标无效宣告决定暂未生效,生产厂家D无奈继续履行委托生产合同进行生产。
  各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2022)鲁民终2300号案二审庭审时,尽管第36441174号“佳宝优致”商标无效宣告案行政诉讼二审仍未有处理结果,法院结合被告商标注册人B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相关行为,支持了一审对于100万元的判赔结果。但特别考量到D在无效决定生效前系基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公示效力的信任和合同条款进行生产,故将其连带责任比例从100万元调减至70万元。
  (2022)鲁民终2300号二审判决作出后,第36441174号“佳宝优致”商标最终被行政诉讼二审维持无效宣告决定。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法院认定,生产厂家D签订的产品加工协议中的免责条款系其内部之间的约定,不能阻却生产厂家D对其商标侵权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在该案中,商标被许可人C、生产厂家D基于对商标注册人B拥有的第36441174号“佳宝优致”注册商标权利外观的信任,进行了一系列的生产经营行为,却由此被牵连进了商标侵权诉讼纠纷,承担了不小的法律责任,实在是得不偿失。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也意味着,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基本原则,即便手握一张商标注册证,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商标专用权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在(2025)最高法行再26号案中,著作权人拥有“国作登字-2016-F-00287902号”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老锄头(good hoe)”,创作完成时间为2016年3月11日,登记日期为2016年7月22日。
  第39873730号“耕及图形”注册商标2019年7月24日申请,2020年3月20日注册。著作权人对第39873730号“耕及图形”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维持第39873730号“耕及图形”注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损害了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涉案作品在结构布局、构图元素、整体效果等方面相差甚远,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著作权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再审认为:诉争商标损害了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虽然“农人扛锄”的图形部分在诉争商标中的占比不大,但并不以占比大小来判定其是否侵害著作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应重新作出裁定,一审判决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在最高法再审结果出来之前,第39873730号“耕及图形”注册商标因三年未使用经申请已经被决定撤销。
  应该庆幸的是,第39873730号“耕及图形”商标一直未实际使用,如果该商标实际使用了,当最高法再审结果出来之后,又将引发一起侵权诉讼赔偿纠纷,牵连对注册商标权不知究竟的其他主体。
  从法律规定到实际案例,我们应该明白,商标注册证,只是商标专用权的外观,而商标专用权的实质,与商标的独创性、显著性以及商标经连续使用产生的知名度、影响力相辅相成。只有在权利外观与权利实质都具备的时候,注册商标才具备鲜活的生命力,才能带来真正的商业价值。

  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章莹律师
  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章莹律师为湘知知产团队负责人,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正高级商标代理人才,执业专利代理师,备案商标代理人,知识产权师,高级技术经纪人,国内首批越级注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长沙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会员,中华商标协会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师,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湖南大学法学院JM法律实务课程教授。在知识产权行业从业二十三年,擅长各类知识产权确权、维权,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案件以及企业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为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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