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彬菁律师
2023年2月13日,广东东莞发生一起持刀伤人致3人死亡的案件,从网络发布的视频看,犯罪嫌疑人殷某在杀伤三人后,并未逃离现场。在警方到达后,主动背双手让民警戴上手铐,殷某的行为是否能构成自首?
自首的认定,对刑事被告人的准确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在司法实践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如何准确定性,通过查找细节为被告人认定自首提供事实支撑。前述案例并不是一起典型的自首认定的案例,今天我们就借这起案例来聊聊犯罪后未逃离现场被抓捕的,是否能认定为自首。
何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进行了规定:
根据此条规定,一般自首包含两个构成要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事或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即未归案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或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只有自动投案,没有如实供述,或者只有如实供述没有自动投案,都不能认定自首。
未离开犯罪现场,是否属于自首?
一般而言,自首的认定遵从前述规则即可。但是文章开头所述案例中其涉及的自首的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犯罪后未逃离现场被抓捕的”。此时,则在自动投案的认定上存在难点。
主动投案的核心,是归案过程的主动性和自愿性,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判断,但判断的依据也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外观。
第一种情形是主动报案型。
如果主动报案,听从司法机关指挥,在原地等待办案人员到场后投案的,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
司法解释规定的这种情形,犯罪嫌疑人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其主动报案且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也如实交代自己罪行,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可以视为自动投案。
但如果行为人报案后,虽然留在作案现场,但是司法机关询问时并不交代罪行的(观望或后悔),经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掌握了,可确定其具有犯罪嫌疑的事实或证据后,嫌疑人才不得不交代罪行的,由于其并无自愿接受司法机关追诉的意志,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即使其主动报案并留在作案现场,也不能将其归案情节认定为主动投案。
第二种情形是明知他人报案型。
这种情形比较复杂,首先,犯罪嫌疑人对他人报案是明知的。如果并不清楚有人报案(例如犯罪嫌疑人自认为犯罪行为实施时处于隐蔽状态,实际被报案人知晓),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还未逃离现场前。办案人员到场后,虽未拒捕,但因犯罪嫌疑人并非主动留在作案现场等待司法机关处理,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此种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参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其次,犯罪嫌疑人得知他人报案后是在现场等待,而非有其他目的。例如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嫌疑人得知他人报案后,考虑到逃脱的可能性不大,留在现场销毁罪证,办案人员到场后未拒捕的,也不宜认定为主动投案。
最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清晰的认识,留在现场系等待或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如果行为人自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例如因占用停车位产生纠纷,一方故意毁坏另一方车辆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另一方报警后,行为人自认为仅仅是协调民事纠纷而在现场等待的,也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形,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必须是主动自愿,能逃而不逃。必须能够体现出其自愿将自己置身于投案机关的控制之下,积极配合上述机关的后续办案活动,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进而结合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情节认定为自首。
因此,开头案例的结论也显而易见了!
写在最后
根据法律规定,自首属于法定的从轻情节,对于当事人刑期的判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也是刑辩律师在辩护时通常会采用的策略,对特殊自首情节的认定对刑辩律师的专业能力是一种考验。日常办案时,需加强对此类情况的研究。
对于当事人来说,一旦触及犯罪,应当积极寻求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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