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是全球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赋权的30周年。
1995年,在中国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189个国家的政府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这两份文件影响了女性生活关键领域的诸多政策,被认为其始终是全球推动性别平等的行动蓝图。
在这30年的发展里,关于女性与性别的话题所讨论的维度和广度是不断被拓宽的。在今天,我们不只说祝福与赞美,而是想通过我所律师成功代理的三个经典案例,回到对女性权益最深度地关切。
当“外嫁女”被剥夺土地补偿款,当“假离婚”成为财产陷阱,当家暴受害者困于沉默,法律,便是她们破局的利剑。
01
外嫁女侵权案
「土地,也有她的名字」
农村婚内女性的一种处境是失去土地。出嫁的女性会丧失分地的资格,出嫁到其他村的女性甚至会被认为不再属于这个村子,她们被称为“外嫁女”。于是当离异的女性、丧偶的女性要回到家里,就会发现,自己已经失去了土地,回不去了。
对于保护“外嫁女”的相关权益,我国有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综上,“外嫁女”并不因结婚、离婚而当然丧失其在原户籍地的成员资格。如果其户口未迁出或已迁出但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利益,应认定其在原户籍地成员资格,并享受集体经济利益。
外嫁女权益保护的程序性要求较高,并且各地的司法裁判标准也尚不统一,给外嫁女的权益保护设置了一定的门槛。建议外嫁女在知悉村集体侵害本人权益时,应及时寻求律师帮助,依法依规提起维权程序。
02
假离婚财产侵占案
「属于她的财产,不容掠夺」
“假离婚”通常是指夫妻双方为达到某种目的,如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夫妻转移财产以规避债务等,协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假离婚”表面上是得到了某种好处,但是实际上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现实生活中“欺诈性的假离婚”案例时有发生,即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的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的行为。
“假离婚”并非可以随意操纵的“捷径”,而是蕴含着巨大风险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一旦登记即产生真离婚后果。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财产分割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进而应当依法重新分配条款中约定的相应夫妻共同财产。若协议显失公平,可起诉主张存在欺诈,要求撤销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配偶离婚后亦可要求返还。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也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
03
家暴离婚案
「沉默,不是她的宿命」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对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女性在遭遇暴力威胁时,应勇敢发声并及时积极取证,并借助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安全与尊严。
家庭暴力证据具有隐蔽性强、不易保存等特点,导致许多受害女性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往往因证据不足而难以获得法律认定。
关于如何证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容易被法院所采信。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一方的保证书、认错书、悔过书、忏悔书等。
第三,居委会(或村委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
第四,因遭受家庭暴力受伤,受害人去医院治疗时保留的诊断证明、病历本、医疗费票据、照片等。这些材料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情况。
第五,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承认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承认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