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官博消息显示,截至6月11日下午14时38分,唐山打人事件中的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沈某俊已被抓获。
自该事件被曝光后,就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有关事件的词条一直占据今日热搜榜。我们先一起来回顾一下这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6月10日,有网友发布了一段四分多钟的河北唐山某烧烤店监控视频。视频里,一名男子在一家烧烤店吃夜宵时,见店内另一桌坐着三名女子,便靠近搭讪并尝试抚摸一名白衣女子后背。
男子在被该女子严厉拒绝之后,便动手殴打该女子,之后女子还击后遭到连续殴打,同桌另一名女子上前帮忙,被该男子重摔在地,随后男子同伙加入,白衣女子被男子同伙拉到店外继续使用拳击、脚踢、踩脸等手段殴打,白衣女子的同行女子也被殴打。
据最新通报,被殴打的两名女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没有生命危险;另外两名同行的女子无需住院治疗。
事件一出,涉事男子就受到了全网抨击,网友也纷纷猜测,究竟这些“肇事”者会以什么名义受到法律的处罚呢?有人认为要定寻衅滋事罪的,有认为应该定故意伤害罪的,有少部分网友认为是酒后闹事的,还有认为双方是互殴行为的。
接下来,我们就对网友的猜测进行一一分析。
文 / 曹雪毅律师
施暴者会涉嫌什么罪名?
6月10日下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续报”显示,当前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为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续涉事男子将被法院判处的罪名也会在各类事实调查清楚以后,判处罪责相适应的处罚。
当前综合已有的公开信息来看,#胜一刑辩团队 认为涉事男子可能涉嫌以下罪名:
①涉嫌寻衅滋事罪
唐山警方对嫌疑人适用的“寻衅滋事”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由事件经过也可以看出,该名男子的行为比较符合“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但该条也进一步规定,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恶劣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根据规定,存在上述情况的,则会被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若被殴女子经伤情鉴定为轻伤,则涉事男子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②涉嫌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人也许会提出疑问,该名男子的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又符合故意伤害罪,该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此有进一步的规定: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根据此条规定,对涉案人员的处罚将依照处罚重的罪名来进行处理。
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后果对比分析后可以看出,在重伤情况下,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显然高于寻衅滋事罪。因此,如果被殴女子被鉴定为重伤,那么涉事男子显然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③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短短四分钟的视频中,男子从殴打到拿起啤酒瓶多次击打被害者头部,可能存在从故意伤害到故意杀人的犯意转化,所以可能还存在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情形。
酒后失控能否作为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
网络上除了声讨施暴者的声音外,还存在不同的声音,那就是“酒后失控”能不能免责?这个问题涉及到了法律对于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其中便包括醉酒的人犯罪: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醉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人以酗酒减弱了大脑对行为的控制能力为由,企图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的制裁,这种做法显然行不通!并且,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不能从轻处罚。也就是说,醉酒犯罪人与非醉酒犯罪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同等的。
醉酒的人,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亦并未离开自己主观意志的支配。更何况,如果醉酒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理由,则很多人都会以醉酒为借口逃脱法律制裁,势必会给大众造成极其负面的宣传效果。
酗酒本身就是一种恶习,以醉酒为理由来逃制裁更是无门!
双方是否属于“互殴”?
有网友说,视频中白衣女子也有反抗行为,同桌的女伴还有从旁殴打男子的行为,这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第一,满足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第二,满足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满足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第四,满足对象条件,即针对侵害人进行防卫;第五,满足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从视频上看,白衣女子受到男子性骚扰后,先是口头警告,之后男子击打了白衣女子,白衣女子在遭受殴打时针对该男子的不法行为回击反抗,这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同桌的女友在白衣女子遭到拳头殴打的情况下,也是针对不法侵害的男子用酒瓶还击,也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因此,本案中不存在互殴情形。
写在最后
唐山女子被殴事件还在持续发酵。每当此类事件发生之时,总会有人下意识地挑受害者的错处,或是衣着暴露,或是独自夜行。此次事件的受害者并不存在上述这些情况,但仍然被指责其吃烧烤的时间太晚。民众苦“完美受害者”久矣!
唐山打人事件之所以挑动了民众的神经,是因为它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寻衅滋事案件,也是一起针对女性的恶性暴力事件,更是对全社会公共安全的一次挑衅!
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深夜出行的情况,也有可能面临深夜外出吃烧烤的情况,也有可能面临性骚扰的情况,更有可能出入任意公共场所……光想到这些可能会出现在每一个人身上,就足以让人内心恐慌与战栗!
所以,面对恶性事件我们更应理性思考,理性批判:施暴者才最应当受到谴责!受害者无罪,施暴者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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