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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父亲有权霸占《离婚协议》中约定分给子女房产吗?

时间:2021-12-20 来源:原创 浏览量:2498
2021年12月8日早上7点多钟,来自多伦多的电话响起,由于担心是国际诈骗电话,我挂断两次,不料电话再次打过来,只好接了,电话那头传来法语的问候: Bonjour, Avocat zhou,Je m'appelle Shu…(周律师,早上好,我叫舒某)…

Ma mère est chen… Vous souvient-il qu’il y a 11 ans, vous avez aidé mes parents à rédiger un accord de divorce?(我妈妈是陈某,十一年前您帮我父母起草离婚协议,您还记得吗?)

我回复:Je ne comprends pas le français. Parler chinois, s'il vous plaît. (我听不太懂你说的法语,麻烦说中文,好吗?)

她说:Lorsque j’ai 3 ans……(我三岁跟随妈妈从长沙去了巴黎,一直在巴黎长大,在多伦多留学并参加工作。中文说得不顺畅,妈妈说您会法语,可以用法语交流)。

在我一再要求下,她终于用生硬的中文跟我说:我爸妈离婚时协议把两处房产给我还有效吧,我爸爸不能撤销给我的房产吧。

至此,我记起2010年7月应其母亲陈某的请求,帮忙起草过一份《离婚协议》。


案情简介

陈某(女方)和舒甲(男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婚生女舒乙抚养和共同财产进行约定:

1、婚生女舒乙归陈某抚养;

2、财产分割约定如下表:


离婚后不久,生活在国内的舒甲再婚。舒乙随单身母亲陈某生活在法国巴黎,2018年留学加拿大,今年毕业后在多伦多工作,父母《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子一直未过户登记到她的名下。 

2021年9月份,舒乙打电话给父亲舒甲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把房产过户到其名下,舒甲一开始躲闪其词,11月份干脆不同意,说要撤销原来的房产“赠与”,舒乙伤心难过,故越洋电话来咨询。



咨询问题

本案《离婚协议》约定给舒乙的房产是“赠与”吗?

本案舒甲可以撤销《离婚协议》约定给舒乙的房产吗?

舒乙可以起诉父亲舒甲把《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变更到其名下吗?


律师解疑

01 本案《离婚协议》约定给舒乙的房产是“赠与”吗?

离婚协议约定给舒乙的房产不是“赠与”,是夫妻离婚财产约定,而赠与是一种合同关系,舒乙并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所以,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置须向舒乙作出才能构成“赠与”,单纯的离婚协议并不构成“赠与”。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不适用于《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因此,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不能引用《民法典》关于赠与的规定,是不能撤销所谓的“赠与”的。该夫妻离婚财产约定是建立在原有的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的,是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舒乙能否获得登记在舒甲名下的房产的所有权有赖于《离婚协议》约定的履行并办理产权登记。



02 本案舒甲可以撤销《离婚协议》约定给舒乙的房产吗?

不能。理由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是舒甲和陈某之间有关离婚财产的约定,该约定为他们双方共同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及其财产分割等约定内容一起构成离婚协议的有机整体,该约定内容非经双方共同同意,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撤销或变更。

其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离婚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舒甲、陈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舒乙所有,系舒甲、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的合法处分行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舒乙获得房产权益来自于其父母离婚对婚姻财产的分割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



03 舒乙能通过诉讼把《离婚协议》约定把登记在父亲舒甲名下的房产变更到其名下吗?

不能,理由如下: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舒甲、陈某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舒乙基于父母离婚协议对父亲舒甲名下的两处房产享有民事权益,该房产的归属在未办理产权过户之前,只能属于债权性质的约定。《离婚协议》的主体是陈某和舒甲,陈某已按《离婚协议》约定承担解除婚姻解除、抚养舒乙、负担抚养费等对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有权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请求房产过户到舒乙名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约定给子女的,请记住这几点:

1、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的,有条件过户的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夜长梦多。

2、暂时因各种原因不能过户的,最好到公证处去另行签订一份《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能任意撤销。同时做一份不可撤销的委托合同,由不抚养孩子一方委托另一方在约定的过户时间或者过户条件成就时代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无法过户也无法办理公证的,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建议在《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不得撤销”、“一方不履行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等制约条款,以减少一方反悔、纠纷成讼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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