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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关于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五问

时间:2021-05-11 来源:原创 浏览量:2075

20209月,湖南省正式获批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随后湖南省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等文件。

我们甄选了留言中的几个问题进行解答。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公众号,留言回复“咨询”进行询问。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哪些片区?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119.76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长沙片区79.98平方公里(含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1.99平方公里);岳阳片区19.94平方公里(含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2.07平方公里);郴州片区19.84平方公里(含郴州综合保税区1.06平方公里)。

 

湖南自贸试验区试点任务有哪些?各片区的发展重点又包括哪些?

湖南自贸试验区除试点其他自贸试验区共性任务,如:深化投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之外。还需要结合湖南实际,开展特色任务试点,如: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

湖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也应结合区位特点和产业特色,差异化推进片区建设和发展。具体如下:

(一)长沙片区重点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突出临空经济,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电子商务、农业科技等产业,打造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内陆地区高端现代服务业中心、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中部地区崛起增长极。

(二)岳阳片区重点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突出临港经济,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电子商务、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打造长江中游综合性航运物流中心、内陆临港经济示范区。

(三)郴州片区重点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突出湘港澳直通,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加工、现代物流等产业,打造内陆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要平台以及湘粤港澳合作示范区。

 

自贸区对外商投资以及境外投资实行的什么制度?备案制与现有审批制有什么不同?

根据《管理办法》,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实际上是原则的例外,体现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理念,遵循的是除非法律禁止的,否则就是法律允许的解释逻辑)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同时,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项目和开办企业的采取备案制(属于省级备案管理范围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在审批制管理模式下,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首先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拟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可,是一种事前管理的模式。在试验区备案制管理模式下,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只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投资管理由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湖南自贸试验区推行多报合一的优势?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自贸试验区推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推进部门数据共享,实行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以及外汇部门对外商投资的信息数进行据共享。多报合一不仅优化了数据的交互流程,使外商投资的年报填报更加便捷,更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的交易成本,从而达到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

 

湖南自贸试验区推行的证照分离具体为?

分别对应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是企业正常运营的两把钥匙。在自贸试验区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厘清”“关系,减少审批发证,企业只需到工商部门领取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证照分离进一步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让企业进入市场更便捷。

 

 

 

参考文件: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

Ps:最后,根据湖南省商务厅的解读,湖南省最终将出台《自贸试验区条例》取代《管理办法》。据悉,《条例》已列入2021年湖南省政府立法计划,省自贸办将加强与国家部委、省直有关单位和三市政府的沟通衔接,配合做好立法调研,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自贸试验区条例》并推动地方立法,形成自贸试验区建设及制度创新闭环。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张蜀欣律师

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蜀欣,硕士研究生,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系长沙市涉外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律所涉外专委会主任,长沙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涉外)。

现主要执业于公司、建设工程、金融、涉外商事业务领域,在民商、公司法律事务、投融资法律服务、建筑房地产、涉外法律事务的诉讼及非诉讼领域有丰富的法律服务实操经验。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先后承办过金融、投融资、公司股权、房地产等类型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政府行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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