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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问题的法律解答

时间:2021-05-11 来源:原创 浏览量:2140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呈现出日趋复杂化的势态,我们甄选了留言中的五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公众号,留言回复“咨询”进行询问。

本周特邀我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贺巍律师,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请问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法违规现象过多,合同无效比重过高的情况, 主要原因有哪些呢?

1、违反有关资质要求。承包商往往没有资质、超越资质或者借用资质。具体资质等级规范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住建部会同国务院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2、违反招投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对于建设工程的招标程序有严格的规定,若必须招标的工程而没有进行招标的、低于成本价的、 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合同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3、违反行政许可的规定。主要是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4、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如果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的,或者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合同是否一定被认定为无效呢?

不一定,依据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 

(一)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

 

若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现实情形中是如何处理的呢?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折价补偿责任,折价补偿款的计算可以参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计算。

 

应该怎样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呢?

根据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将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若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这些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情形均被认定为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阴阳合同,人民法院如何认定?

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 

若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如材料价格巨幅波动、规划设计的调整变更等情况,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不会被认定为阴阳合同,即双方可以按照新签订的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贺巍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贺巍律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现担任湖南省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证券与资本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理事、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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